名称 | 关于中国耀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整体搬迁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 ||
发布机构 |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 索引号 | 000218077/2017-00167 |
主题分类 | 政策 | 文号 | 冀环评函〔2017〕189号 |
发布日期 | 2017-03-09 | 主题词 | |
效力状态 |
关于中国耀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整体搬迁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中国耀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
所报《关于整体搬迁项目验收的请示》(耀集字[2016]29号)及附送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冀环站测字[2016]第086号)等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中国耀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整体搬迁项目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北部综合片区,杨庄村东。我厅于2009年5月以(冀环评[2009]201号)予以批复了《中国耀华玻璃集团公司整体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建设内容:500t/d Low-E浮法玻璃生产线、600t/d Low-E浮法玻璃生产线、600吨/年 超薄浮法玻璃生产线、800吨/年 超厚浮法玻璃生产线迁建工程、30+60 吨/年硼硅浮法玻璃生产线项目、12MW 非晶硅薄膜太阳能电池生产线项目、中水回收项目、秦皇岛耀华茵莱节能门窗有限公司项目 、秦皇岛耀华设计院有限公司项目、秦皇岛耀华玻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项目、秦皇岛耀华玻璃钢股份公司项目、秦皇岛耀华兴业镀膜玻璃有限公司项目、秦皇岛耀华窑炉热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秦皇岛耀华工业技术玻璃有限责任公司项目。
在实际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内容与原环评批复建设内容相比有所调整,我厅于2015年6月以(冀环评函[2015]735号)对该补充报告进行了批复。该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为:秦皇岛弘耀节能玻璃有限公司600吨/年 Low-E浮法玻璃生产线、600t/d超薄浮法玻璃生产线和中水回收项目;秦皇岛弘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30吨硼硅浮法玻璃生产线项目;秦皇岛耀华玻璃钢股份公司玻璃钢生产线项目;秦皇岛耀华工业技术玻璃有限公司玻璃深加工生产线项目,秦皇岛耀华玻璃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厂房项目;秦皇岛耀华设计院有限公司业务用房项目;秦皇岛耀华兴业镀膜玻璃有限公司镀膜项目;秦皇岛耀华窑炉热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项目。实际生产能力为平板玻璃年产量700万重量箱,玻璃钢制品生产线年产树脂3000吨、军工玻璃钢包装筒46000具、玻璃钢舟艇800条、波纹板80万m2、其他玻璃钢制品48吨。工程实际总投资80869.8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173万元。
二、2016年12月22日,中国耀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向我厅提交了竣工验收请示,2017年1月18日,我厅组织相关单位对该项目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根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意见、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国耀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整体搬迁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整改情况报告》和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秦皇岛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提供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明:
(一)废气。根据监测结果,600t/d超薄玻璃生产线和600t/d low-e浮法玻璃生产线配料和碎玻璃系统各监测点位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满足《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表2标准;镀膜废气处理设施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氟化物最大排放浓度、氯化氢最大排放浓度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同时满足《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表2标准;玻璃熔窑排气口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二氧化硫最大排放浓度、氮氧化物最大排放浓度、氟化物最大排放浓度、氯化氢最大排放浓度、黑度<1级,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二级标准,同时满足《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表2标准。
30t/d硼硅浮法玻璃生产线各监测点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表2标准。
玻璃钢生产线各监测点位二甲苯、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玻璃深加工生产线监测点二甲苯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玻璃钢生产线苯乙烯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二级标准。
无组织排放污染物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同时满足《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表3标准;二甲苯、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NH3、苯乙烯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该企业废气为达标排放。
(二)废水。生活污水排放口污染物COD、SS、BOD5、氨氮监测结果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同时满足秦皇岛市第一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中水处理装置出水水质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敞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质”标准要求,全部用于循环冷却系统补充水。该企业废水为达标排放。
(三)噪声。该厂东、西、南、厂界昼间噪声等效声级范围值达到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限值的要求,北厂界昼间噪声等效声级范围值、夜间噪声等效声级范围值达到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区限值的要求。
(四)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及妥善处置,无外排。
三、该工程环境保护手续齐全,在实施过程中基本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配套建设和采取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措施。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四、项目投运后应做好以下工作:加强各项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与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认真做好实施工作,杜绝突发性环境事故的发生。
五、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163号)要求,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由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海港区环境保护局负责。
六、你公司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应对情况等环境信息。
七、你公司应在20日内将验收意见及验收调查报告送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海港区环境保护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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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耀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整体搬迁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时间:2018-01-20
关于中国耀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整体搬迁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中国耀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
所报《关于整体搬迁项目验收的请示》(耀集字[2016]29号)及附送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冀环站测字[2016]第086号)等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中国耀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整体搬迁项目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北部综合片区,杨庄村东。我厅于2009年5月以(冀环评[2009]201号)予以批复了《中国耀华玻璃集团公司整体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建设内容:500t/d Low-E浮法玻璃生产线、600t/d Low-E浮法玻璃生产线、600吨/年 超薄浮法玻璃生产线、800吨/年 超厚浮法玻璃生产线迁建工程、30+60 吨/年硼硅浮法玻璃生产线项目、12MW 非晶硅薄膜太阳能电池生产线项目、中水回收项目、秦皇岛耀华茵莱节能门窗有限公司项目 、秦皇岛耀华设计院有限公司项目、秦皇岛耀华玻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项目、秦皇岛耀华玻璃钢股份公司项目、秦皇岛耀华兴业镀膜玻璃有限公司项目、秦皇岛耀华窑炉热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秦皇岛耀华工业技术玻璃有限责任公司项目。
在实际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内容与原环评批复建设内容相比有所调整,我厅于2015年6月以(冀环评函[2015]735号)对该补充报告进行了批复。该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为:秦皇岛弘耀节能玻璃有限公司600吨/年 Low-E浮法玻璃生产线、600t/d超薄浮法玻璃生产线和中水回收项目;秦皇岛弘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30吨硼硅浮法玻璃生产线项目;秦皇岛耀华玻璃钢股份公司玻璃钢生产线项目;秦皇岛耀华工业技术玻璃有限公司玻璃深加工生产线项目,秦皇岛耀华玻璃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厂房项目;秦皇岛耀华设计院有限公司业务用房项目;秦皇岛耀华兴业镀膜玻璃有限公司镀膜项目;秦皇岛耀华窑炉热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项目。实际生产能力为平板玻璃年产量700万重量箱,玻璃钢制品生产线年产树脂3000吨、军工玻璃钢包装筒46000具、玻璃钢舟艇800条、波纹板80万m2、其他玻璃钢制品48吨。工程实际总投资80869.8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173万元。
二、2016年12月22日,中国耀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向我厅提交了竣工验收请示,2017年1月18日,我厅组织相关单位对该项目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根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意见、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国耀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整体搬迁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整改情况报告》和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秦皇岛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提供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明:
(一)废气。根据监测结果,600t/d超薄玻璃生产线和600t/d low-e浮法玻璃生产线配料和碎玻璃系统各监测点位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满足《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表2标准;镀膜废气处理设施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氟化物最大排放浓度、氯化氢最大排放浓度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同时满足《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表2标准;玻璃熔窑排气口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二氧化硫最大排放浓度、氮氧化物最大排放浓度、氟化物最大排放浓度、氯化氢最大排放浓度、黑度<1级,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二级标准,同时满足《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表2标准。
30t/d硼硅浮法玻璃生产线各监测点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表2标准。
玻璃钢生产线各监测点位二甲苯、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玻璃深加工生产线监测点二甲苯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玻璃钢生产线苯乙烯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二级标准。
无组织排放污染物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同时满足《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表3标准;二甲苯、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NH3、苯乙烯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该企业废气为达标排放。
(二)废水。生活污水排放口污染物COD、SS、BOD5、氨氮监测结果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同时满足秦皇岛市第一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中水处理装置出水水质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敞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质”标准要求,全部用于循环冷却系统补充水。该企业废水为达标排放。
(三)噪声。该厂东、西、南、厂界昼间噪声等效声级范围值达到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限值的要求,北厂界昼间噪声等效声级范围值、夜间噪声等效声级范围值达到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区限值的要求。
(四)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及妥善处置,无外排。
三、该工程环境保护手续齐全,在实施过程中基本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配套建设和采取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措施。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四、项目投运后应做好以下工作:加强各项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与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认真做好实施工作,杜绝突发性环境事故的发生。
五、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163号)要求,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由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海港区环境保护局负责。
六、你公司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应对情况等环境信息。
七、你公司应在20日内将验收意见及验收调查报告送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海港区环境保护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