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关于灵寿中山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45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带余热发电)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 ||
| 发布机构 |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 索引号 | 000218077/2017-00165 |
| 主题分类 | 政策 | 文号 | 冀环评函〔2017〕190 号 |
| 发布日期 | 2017-03-06 | 主题词 | |
| 效力状态 | |||
灵寿中山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所报《45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带余热发电)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验收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2009年9月,我厅以冀环评〔2009〕418号文批复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15年12月,我厅以冀环评〔2015〕518号文批复了该项目环境影响补充评价。项目建设一条45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带余热发电)。2015年2月,石家庄市环保局批准该项目投入试生产。
二、该项目回转窑窑头、窑尾、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粉尘产生点设置袋式除尘器,窑头废气经40m高烟囱排放;窑尾废气经115m高烟囱排放,其他产尘点经15-55m高排气筒排放;窑头、窑尾均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已与石家庄市环境信息中心联网。生产原料全部入棚堆存,煤棚、熟料库进出车口加装软帘,物料输送带设密闭罩,沸腾炉进煤口密闭。该项目废水经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全部回用,无废水外排。主要产噪设备经采取基础减振、加装消音器或隔音罩以及建筑隔音进行了消音降噪处理。生产装置收尘器收集的粉尘全部作为生产原料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送灵寿县垃圾填埋场卫生填埋。
三、根据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该项目进行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和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供的《灵寿中山水泥集团有限公司45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带余热发电)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冀环站测字〔 2016〕第105号)结果表明:
(一)回转窑窑尾废气外排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氨、氟化物排放均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标准排放限值的要求,同时也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7-2015)表1中II时段排放限值要求;回转窑窑头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满足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排放限值要求,同时也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7-2015)表1中II时段排放限值要求;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满足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排放限值要求,同时也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7-2015)表1中II时段排放限值要求;各生产设备排气筒高度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及《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7-2015)标准规定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颗粒物、氨浓度均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3及《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7-2015)表2标准限值的要求。
(二)经处理后废水中主要污染物浓度均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道路清扫、消防、城市绿化水质标准要求,全部回用,无外排废水。
(三)该项目厂界噪声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该项目在窑头、窑尾安装了二氧化硫、烟尘和氮氧化物在线监控设备。
(五)制定了《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在灵寿县环保局备案,备案号为:130429-2016-003L。
(六)相关环保措施基本落实了环评报告及批复要求。
四、项目环境保护手续齐全,基本落实了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五、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163号)要求,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由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灵寿县环境保护局负责。
六、你公司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应对情况等环境信息。
七、你公司应在20日内将验收意见及验收监测报告送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石家庄环境保护局、灵寿县环境保护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3月6日
抄送: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灵寿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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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灵寿中山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45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带余热发电)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时间:2018-01-20
灵寿中山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所报《45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带余热发电)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验收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2009年9月,我厅以冀环评〔2009〕418号文批复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15年12月,我厅以冀环评〔2015〕518号文批复了该项目环境影响补充评价。项目建设一条45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带余热发电)。2015年2月,石家庄市环保局批准该项目投入试生产。
二、该项目回转窑窑头、窑尾、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粉尘产生点设置袋式除尘器,窑头废气经40m高烟囱排放;窑尾废气经115m高烟囱排放,其他产尘点经15-55m高排气筒排放;窑头、窑尾均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已与石家庄市环境信息中心联网。生产原料全部入棚堆存,煤棚、熟料库进出车口加装软帘,物料输送带设密闭罩,沸腾炉进煤口密闭。该项目废水经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全部回用,无废水外排。主要产噪设备经采取基础减振、加装消音器或隔音罩以及建筑隔音进行了消音降噪处理。生产装置收尘器收集的粉尘全部作为生产原料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送灵寿县垃圾填埋场卫生填埋。
三、根据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该项目进行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和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供的《灵寿中山水泥集团有限公司45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带余热发电)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冀环站测字〔 2016〕第105号)结果表明:
(一)回转窑窑尾废气外排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氨、氟化物排放均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标准排放限值的要求,同时也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7-2015)表1中II时段排放限值要求;回转窑窑头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满足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排放限值要求,同时也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7-2015)表1中II时段排放限值要求;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满足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排放限值要求,同时也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7-2015)表1中II时段排放限值要求;各生产设备排气筒高度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及《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7-2015)标准规定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颗粒物、氨浓度均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3及《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7-2015)表2标准限值的要求。
(二)经处理后废水中主要污染物浓度均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道路清扫、消防、城市绿化水质标准要求,全部回用,无外排废水。
(三)该项目厂界噪声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该项目在窑头、窑尾安装了二氧化硫、烟尘和氮氧化物在线监控设备。
(五)制定了《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在灵寿县环保局备案,备案号为:130429-2016-003L。
(六)相关环保措施基本落实了环评报告及批复要求。
四、项目环境保护手续齐全,基本落实了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五、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163号)要求,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由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灵寿县环境保护局负责。
六、你公司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应对情况等环境信息。
七、你公司应在20日内将验收意见及验收监测报告送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石家庄环境保护局、灵寿县环境保护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3月6日
抄送: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灵寿县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