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
危险废物转移至河北省处置意见的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贵局《关于征求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危险废物转移意见的函》(京环函[2016]169号)收悉,廊坊市环保局出具了同意此批危险废物转入的意见。现函告如下:
一、同意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1130吨有机溶剂废物(HW06 261-005-06)和280吨含镍废物(HW46 900-037-46),于2016年12月底前转移至我省大城县荷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进行安全处置的计划。
二、请贵局依法及时将此批转移信息书面通知沿途经过的省(市、自治区)环保部门,并监督产废单位严格采取以下措施:
1、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规定,保障其所有申报转移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并按照转移申报材料和环保部门审批文件等依法组织转移;
2、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将预期到达时间告知经营单位所在地市级和县级环保部门;
3、保障危险废物包装物密封良好,必须采用指定的有资质的车辆和人员按照指定路线进行运输;
4、派其工作人员全程跟车押运,并在转移过程全程录像,同时做好防雨、防遗失、防撒漏工作,确保不发生倾倒行为;
5、与经营单位交接时,要将GPS运输轨迹和时间、转移过程录像资料、转移联单第一联复印件、运输车辆及驾驶和押运人员信息等一并交与经营单位。
三、我厅责成廊坊市环保局、大城县环保局负责此批危险废物转移接受环节监管工作,监督经营单位接到危险废物后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将转移联单分别交给相关单位和环保部 门归档、备案;
2、将GPS运输轨迹和时间、转移过程录像资料、转移联单第一联复印件、运输车辆及驾驶和押运人员信息等于2日内一并报 送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3、如发现转移过程存在环境违法问题,要立即上报。
四、我厅委托河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将此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纳入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抽查范围。
附件:1.廊坊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大城县荷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接收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危险废物意见的函(廊环[2016]360号)
2.河北省危险废物跨省移入申请表
3.河北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实施计划
4.法人授权委托书
5.分析报告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9月20日
抄送:廊坊市环保局,省固管中心,大城县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