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唐县塔沟-上王庄超贫磁铁矿采矿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行唐县靖通选矿厂:
所报《行唐县塔沟-上王庄超贫磁铁矿采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行唐县城西北约35公里处上闫庄乡塔沟~上王庄村一带。矿区面积1.2105平方公里,开采标高330米~610米,包括两个采区,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开采规模为50万吨/年,服务年限为8.8年。项目总投资1700.4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1万元。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以冀国土资函[2014]606号批准了该项目的采矿权设置方案。
二、该《报告书》已通过了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技术审核和专家审查,项目实施后对周围环境空气影响较小;对地表水环境影响较小;排土场堆存废石产生的淋溶水、生活污水对地下水环境影响较小;项目噪声经山坡阻隔和距离衰减后对声环境影响较小;爆破振动对敏感点影响较小;项目造成重金属污染风险较低;废石放射性符合标准要求;排土场对下游村庄的环境风险可接受;通过采取生态减缓、恢复措施和水土保持措施后可减少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三、2016年4月11日我厅受理了行唐县塔沟-上王庄超贫磁铁矿采矿项目环评审批申请并予以公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进行了审查。2016年5月5日,我厅对拟批准该项目环评文件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经研究,我厅认为从环境影响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和生态措施及要求进行建设。
四、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矿区现状存在的环保问题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一并整改。对FeⅠ采场废石清除,并按要求分级设置台阶,规范开采;将FeⅥ采场坡脚矿石运至选矿厂,露天采面进行生态恢复;对P2排土场覆土绿化,进行生态恢复;P1排土场沿山坡修建排洪沟,用于雨水导排,在排土场下游边坡坡脚处布置浆砌石拦渣坝,拦渣坝设泄水孔;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要求,矿区道路加宽并进行碎石硬化,道路两侧植树,临坡一侧设排水沟。
(二)加强项目建设的施工期环境管理。按照《报告书》要求,加强施工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和生态的环境管理,认真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三)加强废气污染防治。做好无组织排放污染治理,开采过程中采用塑料水袋填塞炮孔、喷雾降尘,作业场地周边设置洒水装置,并配备洒水车,矿石、废石铲装前及装车后洒水抑尘,排土场、运输道路洒水抑尘,确保无组织粉尘满足《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表7标准要求。
(四)加强废水污染防治。拟建项目不设食宿设施,生活盥洗水直接泼洒抑尘。防渗旱厕定期清掏。
(五)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生产时间,采场隔噪,露天开采爆破采用多孔微差爆破方式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六)固体废物须妥善处置。剥离表土运至P1和P2排土场暂存,用于开采结束后采场边坡和排土场封场绿化用覆土。拟建项目FeⅠ采场废石送至P1排土场处置,FeⅠ采场开采完毕后形成的采坑作为FeⅡ采场和FeⅢ采场排土场,FeIV采场废石送至P2排土场处置。拟建项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送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
(七)加强矿山生态保护与恢复。按照国家要求组织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在项目申请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前完成方案报批工作。矿山设计、基建、开采、闭矿中应全面落实各项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认真执行水行政管理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
(八)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防各类环境风险和次生环境污染问题发生。
(九)落实清洁生产、总量控制措施。项目须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十)采场、排土场须设50米卫生防护距离,在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学校、住宅等永久性环境敏感建筑。各类防护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由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行唐县环境保护局负责,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负责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你公司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行唐县环境保护局报告“三同时”完成情况。
六、你公司应按国家要求,组织开展环境监理,并在申请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提供环境监理报告。如因设计或施工变化造成工程性质、规模、工艺、选址或者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在调整前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七、该工程须按有关规定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工程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八、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九、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行唐县环境保护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