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迁安市蔡园银山铁矿(15号整合区)铁矿石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 发布机构 |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 索引号 | 000218077/2016-00202 |
| 主题分类 | 政策 | 文号 | 冀环评〔2016〕152号 |
| 发布日期 | 2016-05-18 | 主题词 | |
| 效力状态 | |||
迁安市蔡园银山铁矿(普通合伙):
所报《迁安市蔡园银山铁矿(15号整合区)铁矿石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河北省迁安市蔡园镇北屯村北。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结束后进行地下开采,生产规模为露天开采60万吨/年,地下开采60万吨/年,矿山总服务年限26.62年,其中,先露天开采,服务年限5.51年;再地下开采,服务年限21.11年。工程总投资为2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768.71万元。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分别以冀国土资备储[2012]104号文和冀国土资函[2011]908号文对矿山资源储量备案。
二、该《报告书》已通过了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技术审核和专家审查,项目实施后对周围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轻;项目实施后不会改变西沙河现有水环境功能,对地下水水质影响较小;项目周边声环境满足标准要求;产生的固体废物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废石雨水淋溶废水不会因下渗对区域地下水、地表水及土壤产生明显不利影响;开采引起的地表错动不会造成区域地形地貌的明显改变;生产爆破引起的爆破振动不会对周边居民及房屋造成破坏;矿石运输对其环境影响较小;通过采取相应的生态恢复措施及实施复垦方案的前提下,工程建设不会对区域生态环境产生明显影响;该项目的建设不会改变当地的放射性水平;废石场发生滑坡的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
三、2016年4月11日我厅受理了迁安市蔡园银山铁矿(15号整合区)铁矿石开采项目环评审批申请并予以公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进行了审查。2016年5月8日,我厅对拟批准该项目环评文件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经研究,我厅认为从环境影响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和生态措施及要求进行建设。
四、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一并整改。
(二)加强项目建设的施工期环境管理。按照《报告书》要求,加强施工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和生态的环境管理,认真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三)加强废气污染防治。做好无组织排放污染治理,露天及地下开采采用湿式凿岩,破碎工序、矿仓顶部采用喷淋设施;爆破采用塑料水袋填充炮孔等抑尘措施;矿石临时堆场、废石场、露天采场回填采取喷雾抑尘降尘措施;爆破、铲装、运输道路等产尘点采取洒水抑尘;运输道路硬化、及时清扫路面浮渣、配备洒水车、运输车辆苫布遮盖、限速行驶等抑尘措施,确保无组织粉尘满足《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表7标准要求。
(四)加强废水污染防治。生活污水就地泼洒抑尘,不外排。露天开采矿坑水部分回用于采矿作业洒水抑尘、绿化等;部分通过现有排水管线供给迁安市蔡园银山铁矿选厂作为选矿水使用;剩余部分外排至西沙河。
地下采场矿井涌水一部分回用于项目采矿生产;一部分现有排水管线补给迁安市蔡园银山铁矿选矿厂使用;剩余部分外排至西沙河。
(五)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凿岩、爆破、水泵均在井下或地下,经岩层隔声,对地面声环境基本无影响;空压机、风机、绞车、充填站给料机及运输车辆等设备设置于厂房内,并采取基础减振,风机等加装消声器的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六)固体废物须妥善处置。露天开采产生的废石一部分回填矿区范围内的废弃采坑,剩余废石堆存于废石场;沉淀池产生的污泥回填矿区废弃采坑;地下开采期废石,采初期(第1年)废石回填露天采场,开采1年地下形成空场后废石不升井,直接用于回填采空区及废弃巷道;沉淀池产生的污泥,用于井下废弃巷道充填。生活垃圾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七)加强矿山生态保护与恢复。按照国家要求组织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在项目申请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前完成方案报批工作。矿山设计、基建、开采、闭矿中应全面落实各项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认真执行水行政管理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
(八)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防各类环境风险和次生环境污染问题发生。
(九)落实清洁生产、总量控制措施。项目须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十)各类防护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五、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163号)要求,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由唐山市环境保护局、迁安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六、你公司应按国家要求,组织开展环境监理,并在申请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提供环境监理报告。如因设计或施工变化造成工程性质、规模、工艺、选址或者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在调整前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七、该工程须按有关规定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工程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八、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九、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唐山市环境保护局、迁安市环境保护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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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蔡园银山铁矿15号整合区铁矿石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时间:2016-08-01
迁安市蔡园银山铁矿(普通合伙):
所报《迁安市蔡园银山铁矿(15号整合区)铁矿石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河北省迁安市蔡园镇北屯村北。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结束后进行地下开采,生产规模为露天开采60万吨/年,地下开采60万吨/年,矿山总服务年限26.62年,其中,先露天开采,服务年限5.51年;再地下开采,服务年限21.11年。工程总投资为2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768.71万元。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分别以冀国土资备储[2012]104号文和冀国土资函[2011]908号文对矿山资源储量备案。
二、该《报告书》已通过了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技术审核和专家审查,项目实施后对周围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轻;项目实施后不会改变西沙河现有水环境功能,对地下水水质影响较小;项目周边声环境满足标准要求;产生的固体废物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废石雨水淋溶废水不会因下渗对区域地下水、地表水及土壤产生明显不利影响;开采引起的地表错动不会造成区域地形地貌的明显改变;生产爆破引起的爆破振动不会对周边居民及房屋造成破坏;矿石运输对其环境影响较小;通过采取相应的生态恢复措施及实施复垦方案的前提下,工程建设不会对区域生态环境产生明显影响;该项目的建设不会改变当地的放射性水平;废石场发生滑坡的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
三、2016年4月11日我厅受理了迁安市蔡园银山铁矿(15号整合区)铁矿石开采项目环评审批申请并予以公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进行了审查。2016年5月8日,我厅对拟批准该项目环评文件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经研究,我厅认为从环境影响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和生态措施及要求进行建设。
四、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一并整改。
(二)加强项目建设的施工期环境管理。按照《报告书》要求,加强施工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和生态的环境管理,认真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三)加强废气污染防治。做好无组织排放污染治理,露天及地下开采采用湿式凿岩,破碎工序、矿仓顶部采用喷淋设施;爆破采用塑料水袋填充炮孔等抑尘措施;矿石临时堆场、废石场、露天采场回填采取喷雾抑尘降尘措施;爆破、铲装、运输道路等产尘点采取洒水抑尘;运输道路硬化、及时清扫路面浮渣、配备洒水车、运输车辆苫布遮盖、限速行驶等抑尘措施,确保无组织粉尘满足《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表7标准要求。
(四)加强废水污染防治。生活污水就地泼洒抑尘,不外排。露天开采矿坑水部分回用于采矿作业洒水抑尘、绿化等;部分通过现有排水管线供给迁安市蔡园银山铁矿选厂作为选矿水使用;剩余部分外排至西沙河。
地下采场矿井涌水一部分回用于项目采矿生产;一部分现有排水管线补给迁安市蔡园银山铁矿选矿厂使用;剩余部分外排至西沙河。
(五)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凿岩、爆破、水泵均在井下或地下,经岩层隔声,对地面声环境基本无影响;空压机、风机、绞车、充填站给料机及运输车辆等设备设置于厂房内,并采取基础减振,风机等加装消声器的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六)固体废物须妥善处置。露天开采产生的废石一部分回填矿区范围内的废弃采坑,剩余废石堆存于废石场;沉淀池产生的污泥回填矿区废弃采坑;地下开采期废石,采初期(第1年)废石回填露天采场,开采1年地下形成空场后废石不升井,直接用于回填采空区及废弃巷道;沉淀池产生的污泥,用于井下废弃巷道充填。生活垃圾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七)加强矿山生态保护与恢复。按照国家要求组织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在项目申请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前完成方案报批工作。矿山设计、基建、开采、闭矿中应全面落实各项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认真执行水行政管理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
(八)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防各类环境风险和次生环境污染问题发生。
(九)落实清洁生产、总量控制措施。项目须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十)各类防护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五、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163号)要求,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由唐山市环境保护局、迁安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六、你公司应按国家要求,组织开展环境监理,并在申请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提供环境监理报告。如因设计或施工变化造成工程性质、规模、工艺、选址或者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在调整前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七、该工程须按有关规定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工程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八、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九、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唐山市环境保护局、迁安市环境保护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