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关于调整和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
| 发布机构 |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 索引号 | 000218077/2016-00014 |
| 主题分类 | 政策 | 文号 | 冀环车〔2016〕10号 |
| 发布日期 | 2016-01-18 | 主题词 | |
| 效力状态 | |||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管理,规范和简化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环发〔2013〕38号)、《河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调整和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1月1日起,不再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委托。符合国家及本省排放检验相关法律法规,并在本省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的机构,需向省环保厅提交承诺书及相关材料,并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实现排放检验数据实时共享。
(一)已经取得工况法委托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于2016年3月31日前,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部门组织并统一向省环保厅提交“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从事排放检验承诺书”(附件1)和“机构基本信息表”(附件2)。
(二)初次提出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的机构,需要向所在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部门提出联网申请,提交“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从事排放检验承诺书及相关材料”(附件1至附件4),并提供法人营业执照、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检验设备检定证书、标准物质证书等复印件,由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部门出具初步审核意见后报省环保厅。
(三)机构法人发生变化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及时重新提交“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从事排放检验承诺书及相关材料”。其他方面,包括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监督员等主要人员,机构场地、检验范围、检测线数量、检测线技术等检测条件,计量认证证书、设备标定证书等证件发生变化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及时向省环保厅提交“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变更登记表”(附件5)。
上述变化未及时提交材料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一经发现,由环保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暂停检测业务。
二、简化异地检车程序。异地车辆在我省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不再要求车主开具车辆所在地环保部门的委托证明。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将异地车辆信息,单独汇总并上报省机动车排污监控信息中心。
本省车辆到异地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部门按照车主申请提供“机动车异地进行排放检验通知书”(附件6),并于每年年底将“机动车异地进行排放检验登记表”(附件7)上报省机动车排污监控信息中心。
三、严格环保标志的管理。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保标志的申领、发放、审核和回收工作,并对标志的送达情况进行日常监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到所在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部门领取环保标志。省机动车排污监控信息中心负责全省环保标志的印制、分发和统计工作。
四、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将车主及车辆信息用于机动车排放检验以外的其他用途,违法将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后果。
特此通知。
附件: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从事排放检验工作承诺书
2.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基本信息表
3.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设备明细表
4.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现场核实情况表
5.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变更登记表
6.机动车异地进行排放检验通知书
7.机动车异地进行排放检验登记表
关于调整和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附件1至附件7).doc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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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和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时间:2016-01-25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管理,规范和简化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环发〔2013〕38号)、《河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调整和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1月1日起,不再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委托。符合国家及本省排放检验相关法律法规,并在本省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的机构,需向省环保厅提交承诺书及相关材料,并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实现排放检验数据实时共享。
(一)已经取得工况法委托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于2016年3月31日前,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部门组织并统一向省环保厅提交“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从事排放检验承诺书”(附件1)和“机构基本信息表”(附件2)。
(二)初次提出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的机构,需要向所在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部门提出联网申请,提交“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从事排放检验承诺书及相关材料”(附件1至附件4),并提供法人营业执照、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检验设备检定证书、标准物质证书等复印件,由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部门出具初步审核意见后报省环保厅。
(三)机构法人发生变化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及时重新提交“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从事排放检验承诺书及相关材料”。其他方面,包括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监督员等主要人员,机构场地、检验范围、检测线数量、检测线技术等检测条件,计量认证证书、设备标定证书等证件发生变化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及时向省环保厅提交“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变更登记表”(附件5)。
上述变化未及时提交材料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一经发现,由环保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暂停检测业务。
二、简化异地检车程序。异地车辆在我省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不再要求车主开具车辆所在地环保部门的委托证明。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将异地车辆信息,单独汇总并上报省机动车排污监控信息中心。
本省车辆到异地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部门按照车主申请提供“机动车异地进行排放检验通知书”(附件6),并于每年年底将“机动车异地进行排放检验登记表”(附件7)上报省机动车排污监控信息中心。
三、严格环保标志的管理。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保标志的申领、发放、审核和回收工作,并对标志的送达情况进行日常监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到所在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部门领取环保标志。省机动车排污监控信息中心负责全省环保标志的印制、分发和统计工作。
四、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将车主及车辆信息用于机动车排放检验以外的其他用途,违法将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后果。
特此通知。
附件: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从事排放检验工作承诺书
2.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基本信息表
3.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设备明细表
4.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现场核实情况表
5.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变更登记表
6.机动车异地进行排放检验通知书
7.机动车异地进行排放检验登记表
关于调整和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附件1至附件7).doc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