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河北省农业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
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农业局,省直管县环保局、农业局:
为切实强化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推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有序发展,改善农村环境质量,确保全省“十二五”农业源总量减排工作和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和河北省环保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治理工作的通知》,以及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
畜禽养殖业是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方面,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对促进农业结构优化升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推动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将发挥积极和重要的作用。《河北省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要求到2015年全省农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别控制在86.74万吨和3.98万吨,比2010年排放量分别削减9.5%和13%。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中明确要求,8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实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2014年全省畜禽养殖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别为86.18万吨和4.11万吨,占全省排放总量的68%和40%,占农业源排放量的98%。因此,做好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和总量减排对完成全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防治农村地下水污染和土壤污染,解决周边居民环境信访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县要深刻认识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紧盯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强化领导,明确分工,创新举措、强力推进,确保农村环境质量的改善。
二、严格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各市、县要以党的十八大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决定为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管理,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一是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严格按照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正常运行。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建设养殖场(小区)。二是现有养殖场(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要求建设畜禽粪便雨污分流设施、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委托他人代为处理处置,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要求。对位于禁养区的养殖场(小区),2016年底前一律予以关停或搬迁。三是达到省政府规定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组织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水、气污染物达到排放浓度和总量控制要求,固体废物妥善处置,依法缴纳排污费。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加强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四是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高资源利用水平,降低污染物排放。五是推进污染减排。各市、县要全面梳理,对辖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进行摸底排查,督促企业由传统养殖方式向清洁养殖方式转变,按照减排要求完善环保设施,采用①—⑤类鼓励模式对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污染物进行处理处置。六是推进畜禽养殖专业户集中治理。引导养殖专业户向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转化,推进集中处置中心建设,统一收集、处理养殖专业户的废弃物。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对污染严重,治理无望,群众反映强烈的散养户和专业户环保、农业部门要报请当地政府坚决予以关停取缔。
三、推动发展资源循环利用、布局合理、规模集约的生态畜禽养殖业。
农业部门在制定畜牧业发展规划时,要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会同环保部门科学划定畜禽养殖业重点发展区、禁养区和限养区,实现环境和经济效益“双赢”。鼓励养殖专业户适当集中,大力发展规模化和集约化畜禽养殖,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推进污染集中治理。农业部门要加强畜禽养殖生产沼气、沼渣、堆肥、生产有机肥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提供技术服务支持。积极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各类发展补助资金和环境治理资金优先支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建设有机肥厂和专业户集中治理,认真落实有机肥厂的资源综合利用补贴政策、有机肥运力支持和使用补贴。
四、切实加强畜禽养殖企业现场执法检查。
各市、县环保部门要加强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统计工作,建立资源共享统计平台,及时将新建和关停企业情况纳入环境统计,保证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纳入统计范围并列入日常环境监管。要将畜禽养殖场(小区)执法检查列入环境监察工作计划,按照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监察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0]84号)要求,强化对畜禽养殖场(小区)的监督检查。今年6月下旬至7月上旬,要利用半个月的时间,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环境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对违法排污及存在严重环境隐患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对未完成减排任务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按照国家考核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取消相关扶持资金。各设区市、省直管县环保部门于7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报省环保厅。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河北省农业厅
2015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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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时间:2015-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