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关于对石家庄金丰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委托机动车环保检验申请不予通过的函 | ||
| 发布机构 |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 索引号 | 000218077/2015-00453 |
| 主题分类 | 政策 | 文号 | 冀环车函〔2015〕1216号 |
| 发布日期 | 2015-09-21 | 主题词 | |
| 效力状态 | |||
关于对石家庄金丰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机动车环保检验申请不予通过的函
石家庄金丰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5月19日所报《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请书》收悉。经审查,我厅于收到材料当日通知你单位补正如下材料:(一)人员岗位职责过于简单;(二)环评批复;(三)质量监督员职称证明。
由于你单位未能提交有关补正材料,根据你单位《关于未完成申请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证书的情况说明》,按照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环发[2009]145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对你单位上报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请书》不予通过。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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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石家庄金丰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委托机动车环保检验申请不予通过的函
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时间:2015-11-17
关于对石家庄金丰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机动车环保检验申请不予通过的函
石家庄金丰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5月19日所报《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请书》收悉。经审查,我厅于收到材料当日通知你单位补正如下材料:(一)人员岗位职责过于简单;(二)环评批复;(三)质量监督员职称证明。
由于你单位未能提交有关补正材料,根据你单位《关于未完成申请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证书的情况说明》,按照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环发[2009]145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对你单位上报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请书》不予通过。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