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钢铁集团矿业公司承德柏泉铁矿:
所报《承德柏泉铁矿深部扩界采矿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结合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技术审核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承德柏泉铁矿深部扩界采矿工程项目位于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平泉镇二道河子村。矿山预可开采资源储量约为1800.42万吨,扩界后矿山开采能力200万吨/年,服务年限12年。采出矿石品位TFe(全铁)13.31%,mFe(磁铁)8.11%,P2O5(五氧化二磷)2.6%;选矿厂位于露天采场西侧,拟建工程实施后年处理铁矿石600万吨,年产铁精粉42.86万吨,磷精粉25万吨。工程总投资61153.5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52.4万元。
平泉县国土资源局出具意见同意项目占地;平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意见同意项目选址。
一、该《报告书》已通过了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技术审核和专家审查,预测该项目实施后项目实施不会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产生明显影响;项目产生的矿井涌水,不会改变周边地表水水体功能;固体废物将全部得到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不会因重金属对区域地下水及土壤产生明显影响。通过实施有效的生态恢复措施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项目建设不会对区域生态环境产生明显影响,水土流失可得到有效控制。
二、2015年5月4日我厅受理了承德柏泉铁矿深部扩界采矿工程项目环评审批申请并予以公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进行了审查。6月4日,我厅对拟批准该项目环评文件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经研究,我厅认为从环境影响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和生态措施及要求进行建设。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气污染防治。露天凿岩采用湿式作业,爆破采用远程喷雾机对爆堆进行喷雾抑尘;爆破、铲装、道路运输、废石堆场、矿石临时堆场等产尘点采取洒水抑尘;工业场地、采区道路进行硬化、运输车辆加盖苫布,配备洒水车进行洒水抑尘,须满足《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表7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项目实施后,选矿厂粗碎、中碎、高压辊磨、一筛、二筛和干选车间在现有干雾抑尘措施的基础上,应设置袋式除尘器。外排废气颗粒物浓度须满足《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表5中相应标准要求;两个磨矿车间分别设一套袋式除尘系统,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分别经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的颗粒物浓度须满足《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表5中相应标准;锅炉煤破碎工序粉尘在项目实施后,应设置一台袋式除尘器,废气经净化后通过1根15米排气筒排放,外排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限值的要求;锅炉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除尘+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废气经处理后通过一座45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燃煤锅炉排放限值要求。
(二)加强废水污染防治。废水主要包括生活污水和采暖期燃煤蒸汽锅炉排污水,回用于磨选车间;生活污水处理站采用“生物接触氧化法”工艺,项目实施后产生的生活污水经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须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工艺与产品用水的水质要求,全部回用于磨选车间;锅炉软水制备废水及循环系统排污水均为清净下水,全部回用于磨选车间;尾矿浓密机压滤水、尾矿库回水,全部回用于选矿厂生产。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采取隔声、降噪、基础减震等措施后,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须妥善处置。地表剥离表土堆存于表土临时堆场,闭矿期用于废石堆场、露天采场等覆土绿化;露天开采产生的废石、干选产生的废石全部送废石堆场;尾砂排入韩家西沟尾矿库;锅炉灰渣、石膏,作为建筑材料外售;选矿厂除尘系统产生的除尘灰由吸排罐车收集后送磨矿车间使用;煤棚破碎产生的除尘灰经皮带输送至锅炉使用;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危废送具有相关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集中收集处置。
(五)加强矿山生态保护与恢复。按照国家要求组织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在项目申请试生产前完成方案报批工作。矿山设计、基建、开采、闭矿中应全面落实各项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认真执行水行政管理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
(六)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防各类环境风险和次生环境污染问题发生。
(七)各类防护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四、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由平泉县环境保护局负责,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负责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你单位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平泉县环境保护局报告“三同时”完成情况。
五、你单位应按国家要求,组织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并在申请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提供环境监理报告。如因设计或施工变化造成工程性质、规模、工艺、选址或者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在调整前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六、项目试运行前需向平泉县环境保护局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投入试生产。试生产3个月内,必须按规定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工程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八、你单位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分别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平泉县环境保护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7 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