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汇丰炼焦制气有限公司:
所报《唐山市汇丰炼焦制气有限公司110万吨/年焦炉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审查,该项目及环境影响报告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该项目总量需要进一步核实,鉴于此,经研究,我厅决定不予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你公司如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9月1日
抄送: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唐山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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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关于不予审批唐山市汇丰炼焦制气有限公司110万吨年焦炉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函 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时间:2015-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