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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不予审批唐山市汇丰炼焦制气有限公司110万吨/年焦炉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函
发布机构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索引号 000218077/2015-00405
主题分类 政策 文号 冀环评函〔2015〕1125号
发布日期 2015-09-01 主题词
效力状态

关于不予审批唐山市汇丰炼焦制气有限公司110万吨/年焦炉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函

发布日期:2015-11-13 11:42 信息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唐山市汇丰炼焦制气有限公司:

  所报《唐山市汇丰炼焦制气有限公司110万吨/年焦炉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审查,该项目及环境影响报告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该项目总量需要进一步核实,鉴于此,经研究,我厅决定不予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你公司如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591

 

 

 

  抄送: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唐山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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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汇丰炼焦制气有限公司:

  所报《唐山市汇丰炼焦制气有限公司110万吨/年焦炉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审查,该项目及环境影响报告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该项目总量需要进一步核实,鉴于此,经研究,我厅决定不予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你公司如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591

 

 

 

  抄送: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唐山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