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中滦煤化工有限公司:
所报《关于承德中滦煤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改善二期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申请》及相关验收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2005年11月,原河北省环保局以冀环管[2005]344号文对该项目进行了批复。该项目位于承德市双滦区滦河镇承钢滦河厂区,工程总投资12.88亿元,其中环保投资15540万元。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对现有1#、2#焦炉进行环保治理改造;新建3#、4#焦炉及配套设施,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工艺,实施“以新带老”烟气治理措施和酚氰污水处理设施改造。实际建设中建设单位由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承德中滦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冀环评函[2012]442号),部分设备及环保设施进行了变更调整。2014年9月项目编制完成了《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改善二期工程环境影响补充报告》,并于2014年12月通过河北省环保厅批复(冀环评函[2014]1689号)。2014年12月经承德市环保局批准项目投入试生产,2015年3月经承德市环保局批准试生产延期至2015年6月。
二、该项目循环冷却系统清净废水排入承钢中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酚氰废水和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进入酚氰废水处理站处理,生化处理后部分用于炼铁厂高炉冲渣系统补水,其余经超滤、纳滤系统深度处理后用于冷却循环系统补水,产生的浓水用于高炉冲渣系统补水。煤转运工段、粉碎工段、3#4#焦炉烟气、装煤废气、推焦废气、筛焦楼及焦炭转运工段废气、干熄焦废气和管式炉废气分别经各自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外排。危险废物存放于危废暂存库,后转运至煤场配入炼焦煤;一般固废全部妥善处理。
三、根据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该项目进行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和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供的《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改善二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一)煤转运、粉碎工段废气、3#4#焦炉烟气、装煤废气、推焦废气、筛焦楼及焦炭转运工段废气、干熄焦废气、管式炉废气等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4中限值要求。扩建工程2座焦炉炉顶无组织散逸废气颗粒物、NH3、苯可溶物、苯并[a]芘最大排放浓度均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7中标准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颗粒物、H2S、NH3、苯、苯并[a]芘最高浓度均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7中标准限值要求。
(二)污水处理站出口主要污染物满足浓度均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中现有企业标准要求。
(三)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进行了落实,同时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通过了承德市环境保护局审查、备案。
(五)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1000米,此范围内未新建学校、居民区、医院等永久性环境敏感点。
四、项目环境保护手续齐全,基本落实了环评及其批复文件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五、项目投运后应做好以下工作:加强酚氰污水处理站等各项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完善污水处理站污水回用计量装置及废水在线监测装置,确保各类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双滦区环境保护分局加强对该项目料场治理的监督管理,减少二次扬尘污染。
六、项目运营期的环境监管由双滦区环境保护分局负责。
七、你公司应在20日内将验收意见及验收监测报告送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双滦区环境保护分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7月20日
抄送:双滦区环境保护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