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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河北省石津灌区2014年度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机构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索引号 000218077/2015-00377
主题分类 政策 文号 冀环评〔2015〕315号
发布日期 2015-09-21 主题词
效力状态

关于河北省石津灌区2014年度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5-11-12 16:12 信息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河北省石津灌区续建配套项目建设局:

所报《河北省石津灌区2014年度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河北省石津灌区2014年度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位于石家庄市(晋州市、藁城区、赵县)、深州市、宁晋县,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渠道防渗及加高、建筑物配套及改造、量测水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项目改造渠道总长48.662公里,涉及2条干渠、4条分干渠及3条支渠,其中干渠整修2.50公里、干渠防渗18.70公里、干渠加高8.298公里,分干渠防渗8.818公里、分干渠加高4.80公里,支渠防渗5.546公里,建筑物配套改造130座,新建量测水设施包括测桥4座、监测房2座,配套建设实施相应渠道的水情监测监控设备。项目建成后,可改善灌溉面积45.196万亩,平均每年可节水383.20万立方米,所节省水量可扩大(恢复)1.509万亩灌溉面积。

该项目改造治理段均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藁城区城乡规划局、晋州市城乡规划局、赵县城乡规划局、宁晋县城乡规划局、深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均出具意见同意项目选址。

二、该《报告书》已通过了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技术审核和专家审查,预测该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采取抑尘措施对区域环境空气影响较小;施工废水均不外排,对区域水环境影响较小;在距施工场地较近的居民点采取必要的围挡或声屏障等防噪措施和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对区域声环境影响较小;施工弃土渣全部置于弃土场后进行植被恢复,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通过采取有效的生态恢复和水土保持措施,不会对区域生态环境产生明显影响,水土流失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三、2015813日我厅受理了河北省石津灌区2014年度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环评审批申请并予以公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进行了审查。827日,我厅对拟批准该项目环评文件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经研究,我厅认为从环境影响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同意你局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和生态措施及要求进行建设。

四、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

1、加强施工期扬尘控制。施工营地出入口要设置清洗车轮措施,对清扫的垃圾和废土及时回收清运;施工现场各产尘点及道路采取洒水抑尘;使用商品混凝土,砂石、土方等散体材料必须覆盖;材料运输采取遮盖措施或利用密闭性运输车并合理安排运输路线;敏感点附近作业场地采取施工围挡;施工单位选用符合国家卫生防护标准的施工机械和运输工具;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施工占用场地的地面道路及植被。

2、加强施工期废水污染防治。各施工营地内均设置防渗集水池,污水经沉淀后用于营地内的洒水抑尘;营地内设防渗旱厕,集水池及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

3、加强施工期噪声污染防治。施工期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保养维护;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夜间施工;合理布置施工现场,防止局部声级过高,对距施工场地较近的居民点采取必要的围挡或声屏障等防噪措施;施工期场界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噪声限值要求。

4、加强施工期固废污染防治。施工产生的弃土和底泥优先用于渠道护坡,剩余运至弃土场;须合理设置弃土场,弃土场封场时应及时进行植被恢复;施工营地设置临时的垃圾桶,并将收集的垃圾定期清运至垃圾填埋场。

(二)加强日常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建立水质监测系统,加强跨渠公路有毒有害物品运输车辆的管理,建立风险事故污染水体报警体系,加强渠道沿线巡视工作,严防雨、污排水口接入渠道或生活垃圾渠道内倾倒现象产生,以免影响运营期水质。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由石家庄市环保局、衡水市环保局、宁晋县环保局负责,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负责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你单位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石家庄市环保局、衡水市环保局、宁晋县环保局报告“三同时”完成情况。

六、你单位应按国家要求,组织开展环境监理,并在申请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提供环境监理报告。建设过程中,如因设计或施工变化造成工程性质、规模、工艺、选址或者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在调整前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项目试运行前,须分别向石家庄市环保局、衡水市环保局、宁晋县环保局书面提交试运行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行。试生产3个月内,必须按规定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工程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你单位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石家庄市环保局、衡水市环保局、宁晋县环保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5921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水利厅,石家庄市环保局、衡水市环保局、宁晋县环保局,河北省石津灌区续建配套项目建设局,河北奇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9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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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津灌区续建配套项目建设局:

所报《河北省石津灌区2014年度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河北省石津灌区2014年度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位于石家庄市(晋州市、藁城区、赵县)、深州市、宁晋县,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渠道防渗及加高、建筑物配套及改造、量测水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项目改造渠道总长48.662公里,涉及2条干渠、4条分干渠及3条支渠,其中干渠整修2.50公里、干渠防渗18.70公里、干渠加高8.298公里,分干渠防渗8.818公里、分干渠加高4.80公里,支渠防渗5.546公里,建筑物配套改造130座,新建量测水设施包括测桥4座、监测房2座,配套建设实施相应渠道的水情监测监控设备。项目建成后,可改善灌溉面积45.196万亩,平均每年可节水383.20万立方米,所节省水量可扩大(恢复)1.509万亩灌溉面积。

该项目改造治理段均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藁城区城乡规划局、晋州市城乡规划局、赵县城乡规划局、宁晋县城乡规划局、深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均出具意见同意项目选址。

二、该《报告书》已通过了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技术审核和专家审查,预测该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采取抑尘措施对区域环境空气影响较小;施工废水均不外排,对区域水环境影响较小;在距施工场地较近的居民点采取必要的围挡或声屏障等防噪措施和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对区域声环境影响较小;施工弃土渣全部置于弃土场后进行植被恢复,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通过采取有效的生态恢复和水土保持措施,不会对区域生态环境产生明显影响,水土流失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三、2015813日我厅受理了河北省石津灌区2014年度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环评审批申请并予以公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进行了审查。827日,我厅对拟批准该项目环评文件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经研究,我厅认为从环境影响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同意你局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和生态措施及要求进行建设。

四、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

1、加强施工期扬尘控制。施工营地出入口要设置清洗车轮措施,对清扫的垃圾和废土及时回收清运;施工现场各产尘点及道路采取洒水抑尘;使用商品混凝土,砂石、土方等散体材料必须覆盖;材料运输采取遮盖措施或利用密闭性运输车并合理安排运输路线;敏感点附近作业场地采取施工围挡;施工单位选用符合国家卫生防护标准的施工机械和运输工具;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施工占用场地的地面道路及植被。

2、加强施工期废水污染防治。各施工营地内均设置防渗集水池,污水经沉淀后用于营地内的洒水抑尘;营地内设防渗旱厕,集水池及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

3、加强施工期噪声污染防治。施工期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保养维护;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夜间施工;合理布置施工现场,防止局部声级过高,对距施工场地较近的居民点采取必要的围挡或声屏障等防噪措施;施工期场界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噪声限值要求。

4、加强施工期固废污染防治。施工产生的弃土和底泥优先用于渠道护坡,剩余运至弃土场;须合理设置弃土场,弃土场封场时应及时进行植被恢复;施工营地设置临时的垃圾桶,并将收集的垃圾定期清运至垃圾填埋场。

(二)加强日常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建立水质监测系统,加强跨渠公路有毒有害物品运输车辆的管理,建立风险事故污染水体报警体系,加强渠道沿线巡视工作,严防雨、污排水口接入渠道或生活垃圾渠道内倾倒现象产生,以免影响运营期水质。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由石家庄市环保局、衡水市环保局、宁晋县环保局负责,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负责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你单位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石家庄市环保局、衡水市环保局、宁晋县环保局报告“三同时”完成情况。

六、你单位应按国家要求,组织开展环境监理,并在申请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提供环境监理报告。建设过程中,如因设计或施工变化造成工程性质、规模、工艺、选址或者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在调整前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项目试运行前,须分别向石家庄市环保局、衡水市环保局、宁晋县环保局书面提交试运行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行。试生产3个月内,必须按规定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工程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你单位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石家庄市环保局、衡水市环保局、宁晋县环保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5921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水利厅,石家庄市环保局、衡水市环保局、宁晋县环保局,河北省石津灌区续建配套项目建设局,河北奇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9月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