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华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所报《石家庄华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省行唐县蒋家峪-米家庄铁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行唐县西北部米家庄村西北约800米处。矿区面积0.4526平方公里,分为东、西两个采区。该矿保有资源储量37.2万吨,设计利用资源储量30万吨,预可采储量21.522万吨;采出矿石平均品位为mFe21.58%,设计生产规模为5万吨/年,矿山总服务年限4.78年。工程总投资31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5万元。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于2014年9月以冀国土资函【2014】606号批准该项目采矿权设置方案。行唐县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均出具意见同意项目选址。
二、该《报告书》已通过了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技术审核和专家审查,预测该项目实施后项目实施不会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产生明显影响;项目产生的矿井涌水,不会改变周边地表水水体功能;固体废物将全部得到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不会因重金属对区域地下水及土壤产生明显影响。通过实施有效的生态恢复措施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项目建设不会对区域生态环境产生明显影响,水土流失可得到有效控制。
三、2015年7月27日我厅受理了石家庄华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省行唐县蒋家峪-米家庄铁矿开采项目环评审批申请并予以公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进行了审查。8月19日,我厅对拟批准该项目环评文件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经研究,我厅认为从环境影响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和生态措施及要求进行建设。
四、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气污染防治。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场界设置不低于3米的硬质材料连续围挡;遇有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时禁止进行土方开挖、运输及回填作业;水泥、石灰粉等建筑材料存放在库房内或者严密遮盖;沙、石等散体材料采取覆盖、洒水等降尘措施;工地出入口设置冲洗设施,驶出施工现场的机动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安排专门人员定期对施工场地洒水抑尘;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封闭运输,减少沿路散落。
项目井下开采采用湿式凿岩、喷雾降尘等措施;回风井粉尘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表7 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的要求。
项目在水泥、尾矿砂料仓和搅拌仓顶分别安装1套滤芯除尘器,处理后的粉尘通过各自仓顶15米高排气筒外排。粉尘排放浓度均满足《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表6颗粒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加强废水污染防治。施工期矿井涌水沉淀后全部利用,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不外排。
营运期矿井涌水经井下水仓沉淀后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中道路清扫和城市绿化用水水质标准,以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工艺与产品用水水质标准后,一部分用于生活用水,一部分回用于井下开采,剩余提升至地面高位水池,用于矿区地面泼洒抑尘、3充填站用水以及绿化季绿化用水。生活污水不外排。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采取隔声、降噪、基础减震等措施后,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须妥善处置。施工期产生的废石、碎石和表土全部用于充填原有露天采坑。
运营期废石直接充填采空区。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运至指定地点由环卫部门集中处置。
(五)加强矿山生态保护与恢复。按照国家要求组织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在项目申请试生产前完成方案报批工作。矿山设计、基建、开采、闭矿中应全面落实各项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认真执行水行政管理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
(六)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防各类环境风险和次生环境污染问题发生。
(七)各类防护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由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行唐县环境保护局负责,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负责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你公司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行唐县环境保护局报告“三同时”完成情况。
六、你公司应按国家要求,组织开展环境监理,并在申请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提供环境监理报告。如因设计或施工变化造成工程性质、规模、工艺、选址或者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在调整前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七、项目试运行前需向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投入试生产。试生产3个月内,必须按规定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工程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八、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九、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行唐县环境保护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