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贵厅《关于大丰海嘉诺药业有限公司固体废物跨省转移事项征求意见的函》(苏环固函[2015]66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同意贵省大丰海嘉诺药业有限公司产生的200吨废活性炭(HW02 271-003-02),于2015年12月底前转移至我省五马活性炭有限公司进行处置。请贵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有关规定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省(市、自治区),并协助监督该企业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转移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必须按照指定路线由具有危险货物运营资质的车辆运输,同时做好防雨、防遗失、防撒漏工作,确保不发生污染事故。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8月5日
抄送:石家庄市环保局,河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赞皇县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