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鼓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所报《邯郸市鼓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00万吨/年水泥粉磨站升级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验收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2013年7月,河北省环保厅以冀环评【2013】219号文批复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位于邯郸市磁县固义工业区鼓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厂区内(后邯郸市区划调整,此工业区有峰峰矿区代管),项目建设内容为淘汰本企业Ф2.6×13米水泥磨一台、磁县水泥厂Ф2.2×7.5米水泥磨机一台和Ф3×10米水泥磨机一台、鸡泽县双塔水泥厂Ф3×10米水泥磨机一台,新建一套由辊压机和Ф3.8×13米高细球磨机组合的水泥生产线,配套包装、散装系统及配套设施等,水泥生产能力为100万吨/年。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水泥散装线由环评要求的4条减为3条,建设单位承诺不再建设;项目于利旧装车线、原料仓库,进辊压机廊道3处自行增加建设了3台除尘器。2014年9月22日邯郸市环保局批准该项目试生产,试生产期至12月21日,2014年12月18日邯郸市环保局批复该项目试生产延期至2015年3月21日。
二、该项目生产区设旱厕,定期清运农肥;生活盥洗水、循环水系统排污水均直接泼洒绿化抑尘;厂区设置100立方米的防渗储水池(全部水泥硬化),用于储存冬季循环水系排污水。原料储存及配料、水泥磨、水泥储存、水泥散装、水泥包装等产尘点产生的粉尘,采用袋式除尘器后,分别经15-22米高排气筒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对产噪设备采取消声、隔声等降噪措施。严格按照固体废物分类管理名录,对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妥善处理、处置,不外排。
三、根据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该项目进行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和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供的《邯郸市鼓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00万吨/年水泥粉磨站升级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一)粉尘排放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中表2限值要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中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
(二)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三)相关环保措施基本落实了环评报告及批复要求。
四、项目环境保护手续齐全,基本落实了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五、项目投运后应做好以下工作:加强各项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与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六、项目运营期的环境监管由邯郸市环境保护局、峰峰矿区环境保护局负责。
七、你公司应在20日内将验收意见及验收监测报告送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邯郸市环境保护局、峰峰矿区环境保护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