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北中矿矿业有限公司涿鹿县辉耀锰银矿选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北中矿矿业有限公司:
所报《河北中矿矿业有限公司涿鹿县辉耀锰银矿选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河北中矿矿业有限公司涿鹿县辉耀锰银矿选矿项目位于涿鹿县辉耀镇东相广村东南,年处理锰银矿10万吨/年,年产银精矿4200吨/年(银品位2500克/吨),碳酸锰4400吨/年(锰含量43.54%),新建1座选矿厂、1座生活办公区、1座尾矿库及其他公用辅助设施。尾矿库为四等尾矿库,总坝高59米(初期坝30米,堆积坝29米),总库容100.1万立方米,有效库容87.09万立方米,服务年限为13.2年。项目总投资147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25.44万元。
涿鹿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涿鹿县国土资源局出具意见同意项目选址建设。
二、该《报告书》已通过了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技术审核和专家审查,预测该项目实施后不会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产生明显影响;项目正常工况下不会对区域地表水造成污染性影响,事故工况下不会对地表水产生明显影响;项目取水不会影响周边村庄正常取用地下水,尾矿库不会造成因区域地下水水位上升导致对区域农田及植被造成明显不利影响,正常工况下不会对区域地下水造成污染性影响,尾矿库截渗墙泄漏情况下不会对下游地下水造成明显影响,选矿厂泄漏对村庄取水井的影响较小;项目不会对四周场界声环境产生明显影响;项目通过采取一系列的工程措施、植物措施等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可最大程度减轻建设项目建设对区域生态环境造成的水土流失;项目运输作业不会对沿途环境空气及村庄居民点声环境造成明显影响;项目正常工况下不会对区域地下水产生明显重金属污染影响;项目通过采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可有效减缓环境风险事故对环境的影响。
三、2014年12月26日我厅受理了河北中矿矿业有限公司涿鹿县辉耀锰银矿选矿项目环评审批申请并予以公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进行了审查。2015年1月13日我厅对拟批准该项目环评文件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经研究,我厅认为从环境影响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和生态措施及要求进行建设。
四、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 加强废气污染防治。矿石破碎及烘干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送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外排颗粒物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浸出工序产生的酸雾通过密闭集气罩收集后送入吸收塔,采用氢氧化钠吸收净化后通过1根25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硫酸雾排放浓度、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硫化氢排放浓度、排放速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烘干废气经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通过1根20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锅炉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烟气通过“水浴冲击式除尘+碱液脱硫”净化,外排烟气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标准要求。
做好无组织排放污染治理,采取洒水抑尘,原料、成品入仓,尾矿库多点放矿,尾矿库堆积坝定期覆土绿化等措施,选矿厂、尾矿库边界颗粒物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硫化氢、氨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表1二级标准要求。
(二) 加强废水处理和回收利用工作。选矿废水经净化后全部回用于选矿用水;吸收塔废水稀释后作为浸出工序浸废渣洗涤水利用;碳化反应废液中硫酸铵结晶净化后,全部排至回水泵房回用于选矿补水;软水制备及锅炉排水全部送至回水泵房回用于选矿补水;生活污水采用化粪池处理后送尾矿库净化后全部回用于选矿。
(三) 控制噪声污染。采取厂房隔噪、消声罩、基础隔震等措施后,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四) 加强固体废物的管理和利用。尾矿送尾矿库处置;破碎车间除尘灰进入磨矿工序作为原料利用;烘干机除尘器除尘灰经收集后外售;结晶器结晶盐外售;回水泵房沉泥进入磨矿工序作为原料利用;炉渣脱硫尘泥作为原料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送当地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
(五) 强化尾矿库环保措施。在尾矿库截渗墙内、外分别设置监测井,内侧井作为排渗井,将渗出水抽回选厂利用,外侧井作为污染监视监测井,监测地下水水质。
(六) 做好防渗工作。碳酸锰制备车间及车间、浸废渣临时储存区、浓硫酸储存间、成品库等严格落实防渗措施。
(七) 加强生态保护与恢复。按照国家要求组织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在项目申请试生产前完成方案报批工作。矿山设计、基建、开采、闭矿中应全面落实各项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同时妥善解决现有矿山存在的生态问题。
(八) 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要求,做好尾矿库等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尾矿坝等重点工程的风险防范措施,严防各类环境风险和次生环境污染问题发生。
(九) 根据环评报告书计算结果,选矿厂的卫生防护距离为100米,尾矿库的卫生防护距离为50米,在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学校、住宅等永久性环境敏感建筑。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由张家口市环境保护局、涿鹿县环境保护局负责,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负责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你公司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张家口市环境保护局、涿鹿县环境保护局报告“三同时”完成情况。
六、你公司应按国家要求,组织开展环境监理,并在申请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提供环境监理报告。如因设计或施工变化造成工程性质、规模、工艺、选址或者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在调整前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项目试运行前需向张家口市环境保护局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投入试生产。试生产3个月内,必须按规定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张家口市环境保护局、涿鹿县环境保护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月28日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张家口市环境保护局、涿鹿县环境保护局,河北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