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政策
名称 关于同意京唐港首钢码头有限公司一期工程试运行的复函
发布机构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索引号 000218077/2015-00198
主题分类 政策 文号 冀环评函〔2015〕629号
发布日期 2015-05-26 主题词
效力状态

关于同意京唐港首钢码头有限公司一期工程试运行的复函

发布日期:2015-11-06 15:26 信息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关于同意京唐港首钢码头有限公司

一期工程试运行的复函

 

京唐港首钢码头有限公司

所报《关于京唐港首钢码头有限公司一期工程投入试运行的申请》(港矿石呈〔201413号)收悉。根据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该工程环保设施“三同时”情况进行的现场核查意见,工程已具备了试运行的条件,经征求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意见,我厅同意该项目于2015526日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期间要认真落实环评批复各项要求,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管理,确保正常稳定运行。请你单位在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竣工环保验收。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5526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政策

关于同意京唐港首钢码头有限公司

一期工程试运行的复函

 

京唐港首钢码头有限公司

所报《关于京唐港首钢码头有限公司一期工程投入试运行的申请》(港矿石呈〔201413号)收悉。根据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该工程环保设施“三同时”情况进行的现场核查意见,工程已具备了试运行的条件,经征求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意见,我厅同意该项目于2015526日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期间要认真落实环评批复各项要求,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管理,确保正常稳定运行。请你单位在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竣工环保验收。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5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