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河北省进行处置的函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贵厅《关于商请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函》(晋环固移函[2015]1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同意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110吨废机油(HW08),于2015年12月31日前分11次转移至我省沧州瑞海油脂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安全处置。请贵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有关规定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省(市、自治区),并协助监督该企业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转移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必须按照指定路线由具有危险货物运营资质的车辆运输,同时做好防雨、防遗失、防撒漏工作,确保不发生污染事故。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3月27日
抄送:沧州市环保局,河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东光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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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河北省进行处置的函 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时间:2015-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