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扬子江药业集团江苏海慈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河北省进行处置的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贵厅《关于扬子江药业集团江苏海慈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固体废物跨省转移事项征求意见的函》(苏环固函[2015]10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同意贵省扬子江药业集团江苏海慈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产生的200吨医药废物(HW02 271-004-02),于2015年12月31日前转移至我省石家庄翔宇环保技术服务中心进行处置。请贵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有关规定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省(市、自治区),并监督该企业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转移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必须按照指定路线由具有危险货物运营资质的车辆运输,同时做好防雨、防遗失、防撒漏工作,确保不发生污染事故。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3月27日
抄送:石家庄市环保局,河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赵县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