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江苏恒安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河北省进行处置的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贵厅《关于江苏恒安化工有限公司固体废物跨省转移事项征求意见的函》(苏环固函[2015]13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同意贵省江苏恒安化工有限公司产生的110吨4-氯乙酰乙(甲)酯(HW11)、40吨3,3,5-三氯吡啶(HW04)、140吨2,3-二氯-5-氯吡啶(HW04)、115吨污泥(HW42)、2吨废催化剂(HW22),于2015年4月28日前转移至我省衡水睿韬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处置。请贵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有关规定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省(市、自治区),并协助监督该企业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转移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必须按照指定路线由具有危险货物运营资质的车辆运输,同时做好防雨、防遗失、防撒漏工作,确保不发生污染事故。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3月19日
抄送:衡水市环保局,河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桃城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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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江苏恒安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河北省进行处置的函 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时间:2015-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