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环车函〔2015〕17号
关于委托卢龙县弘宇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站
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的函
卢龙县弘宇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站:
我厅对你单位提出的在卢龙县下寨乡工业园区102国道北侧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事宜,进行了现场核查及专家评审。经研究,认为你单位所报检测点位及事项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同意委托你单位在该地址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业务,有效期为2015年1月7日至2017年1月6日。
你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对未经检验私自发证、倒卖尾气检验合格证、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环保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月7日
抄送: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