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 ||
| 发布机构 |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 索引号 | 000218077/ |
| 主题分类 | 政策 | 文号 | 冀环总〔2014〕389号 |
| 发布日期 | 2014-12-10 | 主题词 | |
| 效力状态 |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定州、辛集市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省政府公布的《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有效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加强和规范污染源监督管理,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排污许可证核发的把关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环境保护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环境监督管理的抓手和有效途径。排污许可证审批管理涉及与污染减排、总量控制、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验收等环保重点工作的衔接,核发过程政策性、技术性强,特别是主要污染物许可排放总量,需要通过行业排污绩效、在线监测数据、环评批复、环境统计等多方面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核发工作的政策、技术把关,规范核发管理程序,探索完善现场勘查、专家评估、集体审议等制度,不断规范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核定方法、基础数据、核定过程、核定结果的技术审查,合理确定许可排放总量,确保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许可内容真实反映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使排污许可证成为对排污单位开展日常环境管理的依据,增强排污的硬性约束。同时,排污许可证的核发要注意与国家和我省产业结构调整规划相一致,与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相衔接。
二、进一步下放排污许可证的审批权限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利企便民,经省环保厅研究,决定将原属省环保厅审批的焦化、石化、医药、造纸、玻璃、钢铁和部分电力行业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全部下放至设区市和省直管县环保局审批,以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升审批效能。列入国控重点污染源范围内的20万千瓦(含)以上燃煤机组的电力企业、日产2000吨熟料(含)以上的水泥企业、8万吨(含)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污许可证(名单附后),由省环保厅负责审批。各设区市、省直管县环保局要对承接省环保厅下放的排污许可证审批事项,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和管理措施,做好审批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确保下放衔接到位,工作有序开展。
三、进一步强化对排污许可证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省政府最近公布的《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积极开展对排污许可法律制度和规定的宣传培训,不断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和管理程序,加快推动排污许可制度的全面落实。要对辖区内排污单位开展全面排查,摸清企业底数,建立管理台账,全面掌握企业持证排污情况,要求各相关企业根据水、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和环保部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排污许可证。要加强对排污单位执行排污许可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要督促其完善治理设施,加大治理力度,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超标排放和其他违法排污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同时,在排污许可证审批上,要积极为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提供政策和技术指导,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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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时间:2014-12-11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定州、辛集市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省政府公布的《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有效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加强和规范污染源监督管理,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排污许可证核发的把关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环境保护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环境监督管理的抓手和有效途径。排污许可证审批管理涉及与污染减排、总量控制、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验收等环保重点工作的衔接,核发过程政策性、技术性强,特别是主要污染物许可排放总量,需要通过行业排污绩效、在线监测数据、环评批复、环境统计等多方面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核发工作的政策、技术把关,规范核发管理程序,探索完善现场勘查、专家评估、集体审议等制度,不断规范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核定方法、基础数据、核定过程、核定结果的技术审查,合理确定许可排放总量,确保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许可内容真实反映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使排污许可证成为对排污单位开展日常环境管理的依据,增强排污的硬性约束。同时,排污许可证的核发要注意与国家和我省产业结构调整规划相一致,与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相衔接。
二、进一步下放排污许可证的审批权限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利企便民,经省环保厅研究,决定将原属省环保厅审批的焦化、石化、医药、造纸、玻璃、钢铁和部分电力行业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全部下放至设区市和省直管县环保局审批,以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升审批效能。列入国控重点污染源范围内的20万千瓦(含)以上燃煤机组的电力企业、日产2000吨熟料(含)以上的水泥企业、8万吨(含)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污许可证(名单附后),由省环保厅负责审批。各设区市、省直管县环保局要对承接省环保厅下放的排污许可证审批事项,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和管理措施,做好审批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确保下放衔接到位,工作有序开展。
三、进一步强化对排污许可证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省政府最近公布的《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积极开展对排污许可法律制度和规定的宣传培训,不断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和管理程序,加快推动排污许可制度的全面落实。要对辖区内排污单位开展全面排查,摸清企业底数,建立管理台账,全面掌握企业持证排污情况,要求各相关企业根据水、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和环保部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排污许可证。要加强对排污单位执行排污许可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要督促其完善治理设施,加大治理力度,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超标排放和其他违法排污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同时,在排污许可证审批上,要积极为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提供政策和技术指导,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