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关于同意山东华夏神州新材料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河北省进行处置的函 | ||
| 发布机构 |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 索引号 | 000218077/ |
| 主题分类 | 政策 | 文号 | |
| 发布日期 | 2014-09-29 | 主题词 | |
| 效力状态 | |||
关于同意山东华夏神州新材料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转移至河北省进行处置的函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贵厅《关于山东华夏神州新材料有限公司跨省转移危险废物征求意见的函》(鲁环函〔2014〕42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同意山东华夏神州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生产产生约60吨氟化氢与辛酰氯点解残夜(HW11 900-013-11),转移至河北风华环保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处置。请贵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有关规定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省(市、自治区),并协助监督该企业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转移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必须按照指定路线由具有危险货物运营资质的车辆运输,同时做好防雨、防遗失、防撒漏工作,确保不发生污染事故。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9月29日
抄送:保定市环保局,河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涞水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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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山东华夏神州新材料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河北省进行处置的函
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时间:2014-10-28
关于同意山东华夏神州新材料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转移至河北省进行处置的函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贵厅《关于山东华夏神州新材料有限公司跨省转移危险废物征求意见的函》(鲁环函〔2014〕42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同意山东华夏神州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生产产生约60吨氟化氢与辛酰氯点解残夜(HW11 900-013-11),转移至河北风华环保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处置。请贵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有关规定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省(市、自治区),并协助监督该企业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转移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必须按照指定路线由具有危险货物运营资质的车辆运输,同时做好防雨、防遗失、防撒漏工作,确保不发生污染事故。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9月29日
抄送:保定市环保局,河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涞水县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