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正兴集团廊坊车轮有限公司年产500万套汽车车轮项目环境影响补充报告审批意见的函 | ||
| 发布机构 |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 索引号 | 000218077/ |
| 主题分类 | 政策 | 文号 | 冀环评函〔2014〕960号 |
| 发布日期 | 2014-07-29 | 主题词 | |
| 效力状态 | |||
正兴集团廊坊车轮有限公司:
所报《正兴集团廊坊车轮有限公司年产500万套汽车车轮项目环境影响补充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结合廊坊市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和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技术审核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2005年8月,原河北省环境保护局以冀环管【2005】189号批复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内容为年产各类钢制汽车车轮500万套。2012年10月,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该项目建设内容的说明,车轮生产车间包括车轮生产需要的原材料生产设施,即年产30万吨60-280*6毫米异型钢钢带及挡圈生产线各1条。在项目设计和建设过程中除新增异型钢钢带及挡圈生产线各1条外,供热、供气、生产工艺、污水处理站和治理措施也进行了变更。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补充报告提出的各项防治措施的前提下,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补充报告所列变更内容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1、钢坯加热炉燃料采用净化后的煤气,废气经各自2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须符合《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喷漆废气经水幕吸收漆雾后被引至活性炭吸附装置进一步处理,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中污染物排放限值。烘干炉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须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1、表2标准。酸雾经集气罩收集后,由氢氧化钠酸雾吸收塔吸收再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酸雾排放须符合《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标准要求。闪光对焊烟尘经滤筒除尘器处理后再进入玻璃纤维过滤器,废气分别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烟尘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要求。合成焊接烟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烟尘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
2、项目废水全部进入污水处理站,采用“混凝沉淀+厌氧/耗氧”处理工艺,外排废水须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固安县绿源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氯化物排放须符合《氯化物排放标准》(DB13/831-2006)表1中I类三级排放浓度限值。
3、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4、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送有相应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污水处理站污泥需提交具有鉴定资质的单位鉴定后,根据鉴定结果妥善处置。
(二)认真落实环评报告书及补充报告中规定的各项总量削减、施工和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以及清洁生产措施。项目建成后,污染物排放总量须控制在河北省环保厅批复的总量指标以内,总量削减方案须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
三、该项目的“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由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会同廊坊市环保局、固安县环保局负责。
四、其他工程内容及环保设施仍按照原批复内容进行建设。
2014年7月29日
抄送:廊坊市环保局,固安县环保局,河北水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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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兴集团廊坊车轮有限公司年产500万套汽车车轮项目环境影响补充报告审批意见的函
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时间:2014-10-22
正兴集团廊坊车轮有限公司:
所报《正兴集团廊坊车轮有限公司年产500万套汽车车轮项目环境影响补充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结合廊坊市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和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技术审核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2005年8月,原河北省环境保护局以冀环管【2005】189号批复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内容为年产各类钢制汽车车轮500万套。2012年10月,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该项目建设内容的说明,车轮生产车间包括车轮生产需要的原材料生产设施,即年产30万吨60-280*6毫米异型钢钢带及挡圈生产线各1条。在项目设计和建设过程中除新增异型钢钢带及挡圈生产线各1条外,供热、供气、生产工艺、污水处理站和治理措施也进行了变更。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补充报告提出的各项防治措施的前提下,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补充报告所列变更内容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1、钢坯加热炉燃料采用净化后的煤气,废气经各自2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须符合《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喷漆废气经水幕吸收漆雾后被引至活性炭吸附装置进一步处理,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中污染物排放限值。烘干炉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须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1、表2标准。酸雾经集气罩收集后,由氢氧化钠酸雾吸收塔吸收再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酸雾排放须符合《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标准要求。闪光对焊烟尘经滤筒除尘器处理后再进入玻璃纤维过滤器,废气分别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烟尘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要求。合成焊接烟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烟尘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
2、项目废水全部进入污水处理站,采用“混凝沉淀+厌氧/耗氧”处理工艺,外排废水须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固安县绿源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氯化物排放须符合《氯化物排放标准》(DB13/831-2006)表1中I类三级排放浓度限值。
3、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4、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送有相应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污水处理站污泥需提交具有鉴定资质的单位鉴定后,根据鉴定结果妥善处置。
(二)认真落实环评报告书及补充报告中规定的各项总量削减、施工和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以及清洁生产措施。项目建成后,污染物排放总量须控制在河北省环保厅批复的总量指标以内,总量削减方案须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
三、该项目的“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由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会同廊坊市环保局、固安县环保局负责。
四、其他工程内容及环保设施仍按照原批复内容进行建设。
2014年7月29日
抄送:廊坊市环保局,固安县环保局,河北水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