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关于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阜达化工有限公司搬迁增资扩建医药中间体项目环境影响补充报告审批意见的函 | ||
| 发布机构 | 河北省环保厅 | 索引号 | 000218077/ |
| 主题分类 | 政策 | 文号 | 冀环评函〔2014〕938号 |
| 发布日期 | 2014-07-24 | 主题词 | |
| 效力状态 | |||
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阜达化工有限公司:
所报《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阜达化工有限公司搬迁增资扩建医药中间体项目环境影响补充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结合石家庄市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和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技术审核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2008年12月,原河北省环保局以冀环评【2008】715号文批复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建成后年产双氢邓盐1200吨、呋喃铵盐400吨、噁唑烷酮200吨。2010年3月,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核准项目时,同意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建设年产双氢邓盐1200吨,二期建设年产呋喃铵盐400吨、噁唑烷酮200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如下变更:邓盐工段工艺原料由氢氧化钠变更为钠,釜残提取方式由一般的常压蒸馏变更为对釜残进行二次减压蒸馏,废气吸收装置吸收剂、废活性炭产生量、事故池设置及原料用量均发生变更。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补充报告提出的各项防治措施的前提下,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补充报告所列变更内容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外排甲醇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要求。2、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二)认真落实环评报告书及补充报告中规定的各项总量削减、施工和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以及清洁生产措施。项目建成后,污染物排放总量须控制在河北省环保厅批复的总量指标以内,总量削减方案须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
三、该项目的“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由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会同石家庄市环保局、藁城市环保局负责。
四、其他工程内容及环保设施仍按照原批复内容进行建设。
2014年7月24日
抄送:石家庄市环保局,藁城市环保局,河北冀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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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阜达化工有限公司搬迁增资扩建医药中间体项目环境影响补充报告审批意见的函
来源:河北省环保厅 时间:2014-10-22
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阜达化工有限公司:
所报《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阜达化工有限公司搬迁增资扩建医药中间体项目环境影响补充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结合石家庄市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和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技术审核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2008年12月,原河北省环保局以冀环评【2008】715号文批复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建成后年产双氢邓盐1200吨、呋喃铵盐400吨、噁唑烷酮200吨。2010年3月,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核准项目时,同意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建设年产双氢邓盐1200吨,二期建设年产呋喃铵盐400吨、噁唑烷酮200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如下变更:邓盐工段工艺原料由氢氧化钠变更为钠,釜残提取方式由一般的常压蒸馏变更为对釜残进行二次减压蒸馏,废气吸收装置吸收剂、废活性炭产生量、事故池设置及原料用量均发生变更。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补充报告提出的各项防治措施的前提下,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补充报告所列变更内容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外排甲醇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要求。2、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二)认真落实环评报告书及补充报告中规定的各项总量削减、施工和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以及清洁生产措施。项目建成后,污染物排放总量须控制在河北省环保厅批复的总量指标以内,总量削减方案须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
三、该项目的“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由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会同石家庄市环保局、藁城市环保局负责。
四、其他工程内容及环保设施仍按照原批复内容进行建设。
2014年7月24日
抄送:石家庄市环保局,藁城市环保局,河北冀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