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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
发布机构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索引号 000218077/
主题分类 政策 文号 冀财建〔2014〕273号
发布日期 2014-09-29 主题词
效力状态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0-09 18:03 信息来源: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加快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直管县财政局、环境保护局,有关省直单位:

全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执行进度月报显示当前各地支出进度缓慢,特别是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滞留财政部门问题突出。为尽早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有效改善,现就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项目预算管理

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下同)要认真贯彻《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工作重点,尽快将资金(尤其是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拨付下达本级相关部门及下级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下达情况上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备案。因情况变化,无法或延期执行的2013年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要及时收回或调整预算,重新安排用于大气污染防治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二、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各级财政及大气污染防治行业主管部门要在依法合规、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加快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出进度,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推动大气环境得到有效改善。

(一)做好预算执行前期准备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督促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做好预算执行前期准备工作。特别是能对区域环境影响明显改善的重点项目,要根据预算安排和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认真编制用款计划,及时提出支付申请。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资金拨付前期审核准备工作。

(二)加快资金审核支付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快资金审核和支付工作力度,认真审核各部门和单位的用款申请,对重点和大额支出项目,审核后要跟踪后续进展。要及时下达用款额度并办理资金支付,对基本支出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支付,对项目支出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合同约定支付,对据实结算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引入预拨和清算制度。

三、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各市要建立大气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每年对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资金支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果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2013年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请各市财政、环保部门于2014年10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此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绩效目标上报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将对大气项目开展进展快、效益好的市县,予以通报表扬,并优先倾斜安排下一批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四、加强组织领导,提高预算执行进度

各地要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预算执行落实工作,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对大气污染防治的引导、带动作用,确保完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各项目标。

下一步,省财政厅将会同省环境保护厅适时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项目进行督导,对于工作推进不力、项目进展迟缓、预算执行滞后的市县,采取通报、调研或约谈等方式,提出加快预算执行工作进展的建议,推动有关市县查找原因并改进工作。对于支出进度持续缓慢、存量资金数额较大的市县,予以收回资金,或在安排下一批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时,予以适当核减。

 

 

省财政厅               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9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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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加快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直管县财政局、环境保护局,有关省直单位:

全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执行进度月报显示当前各地支出进度缓慢,特别是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滞留财政部门问题突出。为尽早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有效改善,现就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项目预算管理

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下同)要认真贯彻《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工作重点,尽快将资金(尤其是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拨付下达本级相关部门及下级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下达情况上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备案。因情况变化,无法或延期执行的2013年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要及时收回或调整预算,重新安排用于大气污染防治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二、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各级财政及大气污染防治行业主管部门要在依法合规、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加快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出进度,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推动大气环境得到有效改善。

(一)做好预算执行前期准备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督促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做好预算执行前期准备工作。特别是能对区域环境影响明显改善的重点项目,要根据预算安排和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认真编制用款计划,及时提出支付申请。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资金拨付前期审核准备工作。

(二)加快资金审核支付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快资金审核和支付工作力度,认真审核各部门和单位的用款申请,对重点和大额支出项目,审核后要跟踪后续进展。要及时下达用款额度并办理资金支付,对基本支出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支付,对项目支出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合同约定支付,对据实结算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引入预拨和清算制度。

三、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各市要建立大气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每年对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资金支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果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2013年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请各市财政、环保部门于2014年10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此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绩效目标上报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将对大气项目开展进展快、效益好的市县,予以通报表扬,并优先倾斜安排下一批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四、加强组织领导,提高预算执行进度

各地要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预算执行落实工作,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对大气污染防治的引导、带动作用,确保完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各项目标。

下一步,省财政厅将会同省环境保护厅适时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项目进行督导,对于工作推进不力、项目进展迟缓、预算执行滞后的市县,采取通报、调研或约谈等方式,提出加快预算执行工作进展的建议,推动有关市县查找原因并改进工作。对于支出进度持续缓慢、存量资金数额较大的市县,予以收回资金,或在安排下一批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时,予以适当核减。

 

 

省财政厅               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9月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