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 ||
| 发布机构 |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河北省财政厅 | 索引号 | 000218077/2014-00049 |
| 主题分类 | 政策 | 文号 | 冀环规〔2014〕265号 |
| 发布日期 | 2014-09-10 | 主题词 | |
| 效力状态 | |||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省级环境保护
以奖代补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
根据《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14年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本次省级环保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为2012年以来建成并交付使用、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具有完整财务竣工决算资料的环境保护项目。具体包括:
1、省直收电厂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脱硫、脱硝及除尘设施提标改造等);
2、列入全省14条重污染河流环境综合整治方案中的水污染防治项目;
3、通过环保部认定主要污染物减排量的生产乳粉用标准化奶牛场粪污治理设施改造项目;
以上各类项目投资额度应大于500万元,优先支持列入“十二五”各类环保规划内的污染减排项目。
二、不予支持的项目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政策、技术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产品、技术项目;
2、属于新改扩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即“三同时”项目或属于“三同时”配套应建而长期未建的项目;
3、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性项目、单纯扩大产品生产能力的技改项目或者以生产线改造为主的项目;
4、与污染防治无关的绿化、清淤、环卫等项目,城市污水处理厂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
5、多个独立法人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治理项目的汇总打捆项目;
6、省级及以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已给予支持的项目;
7、其他《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不予以支持的项目。
三、项目要求
1、项目减排效果明显,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投资合理;
2、依托的原有项目环保手续齐全,项目承担单位(如为排污单位)近三年无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恶意偷排偷放和财政违法行为,能够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3、项目责任主体为企事业单位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项目责任主体已灭失或以政府为主体组织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四、奖补标准
按不超过环保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奖励。
五、申报要求
1、各设区市限报6个项目,其中所辖直管县项目不得少于3个,定州市、辛集市、省直收电厂限报1个项目,省直收电厂项目不计入各地所报项目数内。超过规定申报数额的项目,按项目申报文件所列先后顺序,在项目接收时直接剔除。
2、按照《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项目筛选,择优申报。各设区市负责通知和指导辖区内直管县和省直收电厂进行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单位专项资金申请报告、项目汇总表、基本信息表、绩效申报表、营业执照、可研报告及批复、环评报告书(表)及批复、竣工验收报告及批复、认定减排量的支持性文件、财务决算报告、项目材料真实性证明、初步审查论证意见,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排污许可证、排污费缴纳证明、无环保和财政违法行为证明等)。
申报材料要求编制规范,内容真实、齐全,相关表格格式不得自行修改;所有材料按A4纸张尺寸印制,印刷清楚,重要材料加盖相关部门公章印记。申报材料依顺序胶装整齐,附目录及页码,书脊标注项目名称和建设单位。
3、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项目及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由县(市、区)级环境保护、财政部门负责,出具相关证明。由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环境保护、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有效性和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和筛选,出具论证意见。
对违反规定申报、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将取消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务必于2014年10月9日前联合行文,以纸质和电子版两种形式将申报材料报送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各一份。项目申报材料按规定时间一次报送齐全,之后不得追加或修改,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省环境保护厅规划财务处 李巍
联系电话:0311-87908883
电子邮箱:ghcwc310@126.com
联系人: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王宁宁
联系电话:0311-66651298
电子邮箱:cztjjc2012@126.com
省环境保护厅 省财政厅
201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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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河北省财政厅 时间:2014-09-10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省级环境保护
以奖代补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
根据《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14年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本次省级环保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为2012年以来建成并交付使用、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具有完整财务竣工决算资料的环境保护项目。具体包括:
1、省直收电厂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脱硫、脱硝及除尘设施提标改造等);
2、列入全省14条重污染河流环境综合整治方案中的水污染防治项目;
3、通过环保部认定主要污染物减排量的生产乳粉用标准化奶牛场粪污治理设施改造项目;
以上各类项目投资额度应大于500万元,优先支持列入“十二五”各类环保规划内的污染减排项目。
二、不予支持的项目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政策、技术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产品、技术项目;
2、属于新改扩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即“三同时”项目或属于“三同时”配套应建而长期未建的项目;
3、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性项目、单纯扩大产品生产能力的技改项目或者以生产线改造为主的项目;
4、与污染防治无关的绿化、清淤、环卫等项目,城市污水处理厂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
5、多个独立法人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治理项目的汇总打捆项目;
6、省级及以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已给予支持的项目;
7、其他《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不予以支持的项目。
三、项目要求
1、项目减排效果明显,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投资合理;
2、依托的原有项目环保手续齐全,项目承担单位(如为排污单位)近三年无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恶意偷排偷放和财政违法行为,能够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3、项目责任主体为企事业单位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项目责任主体已灭失或以政府为主体组织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四、奖补标准
按不超过环保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奖励。
五、申报要求
1、各设区市限报6个项目,其中所辖直管县项目不得少于3个,定州市、辛集市、省直收电厂限报1个项目,省直收电厂项目不计入各地所报项目数内。超过规定申报数额的项目,按项目申报文件所列先后顺序,在项目接收时直接剔除。
2、按照《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项目筛选,择优申报。各设区市负责通知和指导辖区内直管县和省直收电厂进行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单位专项资金申请报告、项目汇总表、基本信息表、绩效申报表、营业执照、可研报告及批复、环评报告书(表)及批复、竣工验收报告及批复、认定减排量的支持性文件、财务决算报告、项目材料真实性证明、初步审查论证意见,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排污许可证、排污费缴纳证明、无环保和财政违法行为证明等)。
申报材料要求编制规范,内容真实、齐全,相关表格格式不得自行修改;所有材料按A4纸张尺寸印制,印刷清楚,重要材料加盖相关部门公章印记。申报材料依顺序胶装整齐,附目录及页码,书脊标注项目名称和建设单位。
3、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项目及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由县(市、区)级环境保护、财政部门负责,出具相关证明。由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环境保护、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有效性和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和筛选,出具论证意见。
对违反规定申报、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将取消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务必于2014年10月9日前联合行文,以纸质和电子版两种形式将申报材料报送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各一份。项目申报材料按规定时间一次报送齐全,之后不得追加或修改,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省环境保护厅规划财务处 李巍
联系电话:0311-87908883
电子邮箱:ghcwc310@126.com
联系人: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王宁宁
联系电话:0311-66651298
电子邮箱:cztjjc2012@126.com
省环境保护厅 省财政厅
201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