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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检查的通知
发布机构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河北省财政厅 索引号 000218077/2014-00213
主题分类 政策 文号 冀环规〔2014〕165号
发布日期 2014-06-18 主题词
效力状态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6-18 17:41 信息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河北省财政厅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开展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检查的通知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

为全面了解、掌握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加强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追踪问效,确保环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使用效益,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定于近期开展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11年以来,使用中央和省级资金安排的环保项目(不含切块下达的环保专项资金部分)。具体项目范围如下:

1、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奖励资金;

2、省级环保专项资金;

3、其他环保专项资金。

二、检查内容

(一)资金支持方向。项目建设内容、工艺、标准、规模等与项目申报材料是否相符,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改变资金支持投向以及其他违规使用现象。

(二)资金拨付进度。是否及时拨付中央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有无滞留、截留资金等问题。

(三)资金配套情况。是否及时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有无影响项目质量和工程进度。

(四)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工程是否如期完工,工程质量是否达标,是否进行招投标,是否建立专账专户并独立核算,项目运行维护保障措施建立等情况

(五)管理制度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等管理制度是否健全,项目验收、工程质量核查等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执行了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其他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六)其他情况。项目是否存在虚报、多头申报套取财政资金和签订虚假项目施工合同套现问题是否存在大额提现、白条入账,票据是否合规等问题。

三、工作组织

(一)高度重视。次检查行动由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联合统一组织,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及时向单位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汇报,各设区市环保、财政部门负责全市所有县市区(含直管县)的自查工作,并根据自查情况起草专项资金项目检查报告,报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

(二)加强组织协调。各地环保、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主动联系沟通,逐项进行排查,确保不遗不漏,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三)分组开展。各地对环保专项资金自查由设区市环保局和财政局具体指导。省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将根据各地自查情况,分组开展集中抽查工作,分别由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有关业务处室带队,并聘请中介机构、行业专家等方面人员对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四、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采取自查和集中检查方式,分三个阶段进行,6月中旬开始,到8月下旬结束。

(一)自查阶段(6月20日-710日)。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组织对辖区所有县(市、区)进行全面自查,并以市为单位,统一报送自查结果。自查内容包括:能够佐证检查内容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和拨付资金文件或单据、资金管理办法、项目立项文件、可研报告、环评报告、实施方案、工程质量验收材料、监测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审计报告、项目资金支出明细账和财务凭证等材料复印件;其他佐证材料。

(二)分组集中检查阶段(7月11日-810日)。根据各地自查情况,省厅将分组开展集中检查工作,分别由省环境保护厅规划财务处、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带队检查。检查分组及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三)总结整改阶段(8月11日-8月25日)。根据各地自查和省厅集中检查情况,起草专项资金项目检查总报告,并就核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同时,为严格环保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将对个别工作推进不力或违规违纪典型进行全省通报。

五、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省环境保护厅规划财务处 黄桂美

联系电话:0311-87908557

电子邮箱cold87688768@126.com

联系人: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王宁宁、杨换岭

联系电话:0311-66651298、66651271

电子邮箱:yanghuanling@163.com

 

 

省环境保护厅           省财政厅 

                                   2014年6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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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检查的通知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

为全面了解、掌握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加强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追踪问效,确保环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使用效益,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定于近期开展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11年以来,使用中央和省级资金安排的环保项目(不含切块下达的环保专项资金部分)。具体项目范围如下:

1、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奖励资金;

2、省级环保专项资金;

3、其他环保专项资金。

二、检查内容

(一)资金支持方向。项目建设内容、工艺、标准、规模等与项目申报材料是否相符,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改变资金支持投向以及其他违规使用现象。

(二)资金拨付进度。是否及时拨付中央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有无滞留、截留资金等问题。

(三)资金配套情况。是否及时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有无影响项目质量和工程进度。

(四)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工程是否如期完工,工程质量是否达标,是否进行招投标,是否建立专账专户并独立核算,项目运行维护保障措施建立等情况

(五)管理制度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等管理制度是否健全,项目验收、工程质量核查等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执行了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其他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六)其他情况。项目是否存在虚报、多头申报套取财政资金和签订虚假项目施工合同套现问题是否存在大额提现、白条入账,票据是否合规等问题。

三、工作组织

(一)高度重视。次检查行动由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联合统一组织,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及时向单位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汇报,各设区市环保、财政部门负责全市所有县市区(含直管县)的自查工作,并根据自查情况起草专项资金项目检查报告,报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

(二)加强组织协调。各地环保、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主动联系沟通,逐项进行排查,确保不遗不漏,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三)分组开展。各地对环保专项资金自查由设区市环保局和财政局具体指导。省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将根据各地自查情况,分组开展集中抽查工作,分别由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有关业务处室带队,并聘请中介机构、行业专家等方面人员对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四、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采取自查和集中检查方式,分三个阶段进行,6月中旬开始,到8月下旬结束。

(一)自查阶段(6月20日-710日)。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组织对辖区所有县(市、区)进行全面自查,并以市为单位,统一报送自查结果。自查内容包括:能够佐证检查内容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和拨付资金文件或单据、资金管理办法、项目立项文件、可研报告、环评报告、实施方案、工程质量验收材料、监测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审计报告、项目资金支出明细账和财务凭证等材料复印件;其他佐证材料。

(二)分组集中检查阶段(7月11日-810日)。根据各地自查情况,省厅将分组开展集中检查工作,分别由省环境保护厅规划财务处、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带队检查。检查分组及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三)总结整改阶段(8月11日-8月25日)。根据各地自查和省厅集中检查情况,起草专项资金项目检查总报告,并就核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同时,为严格环保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将对个别工作推进不力或违规违纪典型进行全省通报。

五、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省环境保护厅规划财务处 黄桂美

联系电话:0311-87908557

电子邮箱cold87688768@126.com

联系人: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王宁宁、杨换岭

联系电话:0311-66651298、66651271

电子邮箱:yanghuanling@163.com

 

 

省环境保护厅           省财政厅 

                                   2014年6月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