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检查的通知 | ||
| 发布机构 |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河北省财政厅 | 索引号 | 000218077/2014-00213 |
| 主题分类 | 政策 | 文号 | 冀环规〔2014〕165号 |
| 发布日期 | 2014-06-18 | 主题词 | |
| 效力状态 | |||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开展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检查的通知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
为全面了解、掌握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加强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追踪问效,确保环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使用效益,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定于近期开展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11年以来,使用中央和省级资金安排的环保项目(不含切块下达的环保专项资金部分)。具体项目范围如下:
1、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奖励资金;
2、省级环保专项资金;
3、其他环保专项资金。
二、检查内容
(一)资金支持方向。项目建设内容、工艺、标准、规模等与项目申报材料是否相符,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改变资金支持投向以及其他违规使用现象。
(二)资金拨付进度。是否及时拨付中央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有无滞留、截留资金等问题。
(三)资金配套情况。是否及时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有无影响项目质量和工程进度。
(四)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工程是否如期完工,工程质量是否达标,是否进行招投标,是否建立专账专户并独立核算,项目运行维护保障措施建立等情况。
(五)管理制度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等管理制度是否健全,项目验收、工程质量核查等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执行了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其他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六)其他情况。项目是否存在虚报、多头申报、套取财政资金和签订虚假项目施工合同套现等问题,是否存在大额提现、白条入账,票据是否合规等问题。
三、工作组织
(一)高度重视。本次检查行动由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联合统一组织,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及时向单位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汇报,各设区市环保、财政部门负责全市所有县市区(含直管县)的自查工作,并根据自查情况起草专项资金项目检查报告,报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
(二)加强组织协调。各地环保、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主动联系沟通,逐项进行排查,确保不遗不漏,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三)分组开展。各地对环保专项资金自查由设区市环保局和财政局具体指导。省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将根据各地自查情况,分组开展集中抽查工作,分别由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有关业务处室带队,并聘请中介机构、行业专家等方面人员对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四、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采取自查和集中检查方式,分三个阶段进行,6月中旬开始,到8月下旬结束。
(一)自查阶段(6月20日-7月10日)。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组织对辖区所有县(市、区)进行全面自查,并以市为单位,统一报送自查结果。自查内容包括:能够佐证检查内容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和拨付资金文件或单据、资金管理办法、项目立项文件、可研报告、环评报告、实施方案、工程质量验收材料、监测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审计报告、项目资金支出明细账和财务凭证等材料复印件;其他佐证材料。
(二)分组集中检查阶段(7月11日-8月10日)。根据各地自查情况,省厅将分组开展集中检查工作,分别由省环境保护厅规划财务处、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带队检查。检查分组及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三)总结整改阶段(8月11日-8月25日)。根据各地自查和省厅集中检查情况,起草专项资金项目检查总报告,并就核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同时,为严格环保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将对个别工作推进不力或违规违纪典型进行全省通报。
五、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省环境保护厅规划财务处 黄桂美
联系电话:0311-87908557
电子邮箱:cold87688768@126.com
联系人: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王宁宁、杨换岭
联系电话:0311-66651298、66651271
电子邮箱:yanghuanling@163.com
省环境保护厅 省财政厅
201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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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检查的通知
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河北省财政厅 时间:2014-06-18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开展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检查的通知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
为全面了解、掌握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加强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追踪问效,确保环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使用效益,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定于近期开展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11年以来,使用中央和省级资金安排的环保项目(不含切块下达的环保专项资金部分)。具体项目范围如下:
1、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奖励资金;
2、省级环保专项资金;
3、其他环保专项资金。
二、检查内容
(一)资金支持方向。项目建设内容、工艺、标准、规模等与项目申报材料是否相符,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改变资金支持投向以及其他违规使用现象。
(二)资金拨付进度。是否及时拨付中央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有无滞留、截留资金等问题。
(三)资金配套情况。是否及时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有无影响项目质量和工程进度。
(四)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工程是否如期完工,工程质量是否达标,是否进行招投标,是否建立专账专户并独立核算,项目运行维护保障措施建立等情况。
(五)管理制度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等管理制度是否健全,项目验收、工程质量核查等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执行了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其他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六)其他情况。项目是否存在虚报、多头申报、套取财政资金和签订虚假项目施工合同套现等问题,是否存在大额提现、白条入账,票据是否合规等问题。
三、工作组织
(一)高度重视。本次检查行动由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联合统一组织,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及时向单位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汇报,各设区市环保、财政部门负责全市所有县市区(含直管县)的自查工作,并根据自查情况起草专项资金项目检查报告,报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
(二)加强组织协调。各地环保、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主动联系沟通,逐项进行排查,确保不遗不漏,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三)分组开展。各地对环保专项资金自查由设区市环保局和财政局具体指导。省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将根据各地自查情况,分组开展集中抽查工作,分别由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有关业务处室带队,并聘请中介机构、行业专家等方面人员对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四、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采取自查和集中检查方式,分三个阶段进行,6月中旬开始,到8月下旬结束。
(一)自查阶段(6月20日-7月10日)。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组织对辖区所有县(市、区)进行全面自查,并以市为单位,统一报送自查结果。自查内容包括:能够佐证检查内容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和拨付资金文件或单据、资金管理办法、项目立项文件、可研报告、环评报告、实施方案、工程质量验收材料、监测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审计报告、项目资金支出明细账和财务凭证等材料复印件;其他佐证材料。
(二)分组集中检查阶段(7月11日-8月10日)。根据各地自查情况,省厅将分组开展集中检查工作,分别由省环境保护厅规划财务处、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带队检查。检查分组及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三)总结整改阶段(8月11日-8月25日)。根据各地自查和省厅集中检查情况,起草专项资金项目检查总报告,并就核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同时,为严格环保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将对个别工作推进不力或违规违纪典型进行全省通报。
五、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省环境保护厅规划财务处 黄桂美
联系电话:0311-87908557
电子邮箱:cold87688768@126.com
联系人: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王宁宁、杨换岭
联系电话:0311-66651298、66651271
电子邮箱:yanghuanling@163.com
省环境保护厅 省财政厅
201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