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政策
名称 关于张家口市环保局请示居民楼底商能否兴办餐饮业问题的复函
发布机构 省环保厅 索引号 000218077/2008-00215
主题分类 政策 文号 冀环法函[2006]77号
发布日期 2008-04-08 主题词
效力状态

关于张家口市环保局请示居民楼底商能否兴办餐饮业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2013-01-24 11:45 信息来源:省环保厅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张家口市环保局:

你局《关于底商能否兴办餐饮的请示》(张环然[2006]6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在居民楼底商能否兴办餐饮业,目前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可能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或者其他污染,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未依法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或者虽然依法征求了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但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或者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前,可以举行听证会,征求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此复。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政策

张家口市环保局:

你局《关于底商能否兴办餐饮的请示》(张环然[2006]6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在居民楼底商能否兴办餐饮业,目前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可能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或者其他污染,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未依法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或者虽然依法征求了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但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或者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前,可以举行听证会,征求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