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关于加强抗生素发酵菌渣管理的紧急通知 | ||
| 发布机构 | 省环保厅 | 索引号 | 000218077/2008-00136 |
| 主题分类 | 政策 | 文号 | 冀环控函〔2008〕87号 |
| 发布日期 | 2008-04-09 | 主题词 | |
| 效力状态 | |||
各设区市环保局:
近日,国家环保总局就抗生素发酵菌渣问题对石家庄市制药企业进行了现场调研,根据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将有关抗生素发酵菌丝管理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环保总局解释,抗生素发酵菌渣为危险废物,应对发酵菌渣的管理纳入危险废物的管理。抗生素发酵菌渣的产生企业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严禁销售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转移过程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执行。
二、各市立即对本辖区抗生素原料药生产企业进行一次检查,主要检查其抗生素发酵菌渣产生量以及转移处置情况,并于3月25日前将相关情况报省局污染控制处。
三、各市对辖区内抗生素发酵菌渣的加工利用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无处置资质,私自经营企业,按照《固废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联系人:省环保局污控处 焦雅吉
联系电话:0311-87808311
传真:0311-879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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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抗生素发酵菌渣管理的紧急通知
来源:省环保厅 时间:2013-01-24
各设区市环保局:
近日,国家环保总局就抗生素发酵菌渣问题对石家庄市制药企业进行了现场调研,根据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将有关抗生素发酵菌丝管理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环保总局解释,抗生素发酵菌渣为危险废物,应对发酵菌渣的管理纳入危险废物的管理。抗生素发酵菌渣的产生企业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严禁销售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转移过程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执行。
二、各市立即对本辖区抗生素原料药生产企业进行一次检查,主要检查其抗生素发酵菌渣产生量以及转移处置情况,并于3月25日前将相关情况报省局污染控制处。
三、各市对辖区内抗生素发酵菌渣的加工利用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无处置资质,私自经营企业,按照《固废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联系人:省环保局污控处 焦雅吉
联系电话:0311-87808311
传真:0311-87908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