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复制]关于印发河北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和相关工作组织规程的通知 | ||
发布机构 | 自然生态保护处(生物多样性保护办公室) | 索引号 | 0218077J/2012-10081 |
主题分类 | 自然生态保护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主题词 | ||
效力状态 |
关于印发河北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
成员名单和相关工作组织规程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 〔2010〕63 号 )要求,为促进我省自然保护区事业的发展 ,规范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对原河北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进行调整 (名单附后),同时修改完善了《河北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制度 》、《河北省自然保护区申报工作规程 》、《河北省自然保护区调整工作规程》。 现一并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
附件: 1、河北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略) ;
2、河北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制度;
3、河北省自然保护区申报工作规程;
4、河北省自然保护区调整工作规程。
二 ○ 一二年二月七日
主题词:生态 自然保护区 规程 通知
抄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自然生态保护司
抄送:各设区市环保局,各县(市、区)环保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2月10 日印发
(共500份)
附件2:
河北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
组织和工作制度
为加强我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工作科学、规范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国 办 发 〔2010〕63 号 )的 相 关 规 定 和 要求 ,制定本制度 。
一、河北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 (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组成和工作职责
(一 )评审委员会组成
1、评审委员会由各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及自然生态保护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2、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名 ,由省环境保护厅领导担任;设副主任委员 2 名,由省环境保护厅自然生态保护处处长和 1 名专家代表担任 ;设委员 9名 ,分别由省环境保护厅、编委办、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 、农业厅 、林业局等部门选派 。 聘请专家委员15 名,由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推荐和向社会征集产生 。
3、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 。办公室主任由省环境保护厅选派相关负责同志兼任 。
4、评审委员会成员任期 5 年 ,可以连聘连任。 评审委员会换届名单 ,由省环境保护厅商各成员单位确定后,报省政府审定 。各成员单位因工作变动需变更选派代表的 ,应及时函告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
(二 )评审委员会职责和任务
1、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涉及全省自然保护区建设 、管理 、发展 、规划 、政策 、法规等重大事项的审议工作 。
2、负责对申报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论证工作。
3、负责对申报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工作 。
4、负责对国家级 、地方级 (含省级及以下)自然保护区撤销及其性质 、范围、功能区的调整或者改变进行审查、论证等工作 。
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为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主要职责是:
1、承办评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
2、负责对自然保护区申报、调整材料的规范性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3、组织评审委员会成员和有关专家对申报 、调整的自然保护区进行实地考察 。
4、组织评审委员会会议。
5、建立和管理评审工作档案等 。
三、评审委员会成员条件及要求
1、遵守执行国家各项法规和方针政策 ,作风正派,学术和管理水平,工作负责 。
2、行政相关部门选派代表应是主管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或相关业务的负责同志;专家应具有与自然保护区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
3、熟悉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科研、技术和管理或相关业务 工作 。
4、身体健康 ,能正常参加自然保护区的考察 、评审等工作 。
5、评审委员确因科学研究而参与申报对象的科学考察和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并在该申报对象评审时回避 。
6、评审委员违反评审工作相关规定,一经查实,将取消评委资格 。
7、评审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委员的,原推荐部门可推荐他人替换 ,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备案 。
四、评审委员会会议
1、评审委员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评审会议,一般定于每年5月份和10月份举行 。
2、评审委员会会议内容涉及全省自然保护区政策 、法规等重大事项的 ,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并召集全体评审委员参会 (可委派代表参会和提交书面意见)。议定结果确定 ,采取与会成员表决制 。议定结论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参会总人数 (含提交书面意见者 )全部同意为通过。
3、评审委员会会议内容仅涉及单个自然保护区申报、晋级、调整等事项的 ,会议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召集评审委员会中的相关单位部门委员和相关领域专业的5-7 名专家 ,以专题论证会的形式召开 。 评定结果确定,采取与会成员表决制。 论证意见以记名
投票方式表决确定 ,参会人员 (含提交书面意见者)全部同意为通过 。
4、根据会议表决结果形成评审委员会结论 。
附件 3:
河北省自然保护区申报工作规程
为落实国务院、环保部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要求 ,规范我省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查、报批工作,根据国务院和环保部相关规定和要求 ,制定本规程 。
一、申报
(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
1、拟通过省政府向国务院申请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该保护区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保护区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 ,应在每年的 4月底前 ,将申报材料报送省政府,由省政府批转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审查 ,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提出申报建议 ,上报省政府后 ,由省政府向国务院提出申请 。
2、拟通过国务院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向国务院申报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 ,由该保护区省级行政主管部门 ,在其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材料的时限前 30日内 ,将申报材料报送省政府,由省政府批转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审查 ,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提出申报建议 ,上报省政府后 ,由省政府出具审查意见 。
(二 )省级自然保护区申报、申报单位应组织对拟建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资源情况进行调查 ,按照相关要求,编写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报告等,并由其所在地设区市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 ,同时抄送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并附相关申报材料 。
拟建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跨两个或两个以上设区市的,需经有关设区市政府协商一致后再申报 。
二、申报材料及编制要求
(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1、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书 (申报书由国家环境保护部统一制式 ,可复印使用)。
2、拟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综合考察报告 。综合科学考察报告应按照环境保护部 《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规程 (试行 )》(环函〔2010〕139号 )要求编制。
3、拟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应按照环境保护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大纲 》(环办 〔2002〕76 号 )要求编制 。编制单位应具备规划编制甲级资质 。
4、拟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位置图 、功能区划图 、地形图、水文地质图 、主要保护对象分布图、植被图、旅游规划图 (规划开展生态旅游的保护区提供 )等图件资料。 相关图件应以最新的行政区划图为底图 ,必须注明经纬坐标网,标记并反映出保护区内及周边的城镇村庄 、厂矿企业 、交通线路 、土地利用现状和其他保护区域 。
5、拟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自然景观及主要保护对象的多媒体视频资料以及照片集 。
6、拟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建文件和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林权证明或海域使用权属证明及管理协议等有关材料的复印件 。申报书、综合科学考察报告 、总体规划须提供一式15 份纸质文件 ,用 A4 纸印制;同时提交电子版一式 2 份,地图须提交 JPG
格式的文件 ;其他材料一式 2份 。
(二 )省级自然保护区
1、建立河北省省级自然保护区申报书 (申报书由省环保厅统一印制 ,也可复印使用)。
2、拟建省级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报告 。 综合科学考察报告按照环境保护部 《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规程(试行)》要求编制 。
3、拟建省级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 。 总体规划参照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大纲 》要求编制。
4、拟建省级自然保护区地理位置图 、地形图、功能区划图、主要保护对象分布图 、植被图 、旅游规划图等图件资料 。相关图件应以最新的行政区划图为底图 ,注明经纬坐标网,标记并反映出保护区内及周边的城镇村庄 、厂矿企业 、土地利用现状和其他保护区域 。
5、拟建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自然景观及主要保护对象的多媒体视频资料以及照片集 。
6、拟建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林权证明或海域使用权属证明及管理协议等有关材料的复印件 。申报书、综合科学考察报告 、总体规划须提供一式15 份纸质
文件 ,用 A4 纸印制;同时提交电子版一式 2 份,地图须提交 JPG格式的文件 ;其他材料一式 2份 。
三、论证和报批
1、申报材料规范性审查。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省政府的批转意见,在收到申报材料后 15个工作日内 ,对申报材料的规范性进行审查 ,就是否受理申报通知申报单位 。申报材料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通知申报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 。 符合要求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 ,组织相关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行实地考察 。 准备工作完成后,定期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
2、实地考察
根据需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委员和相关领域专家对拟建国家级 、省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实地考察 。
通过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察看或走访等工作方式,考察拟建国家级 、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资源现状和建区的科学价值,基础设施状况 ,管理情况,功能区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与当地政府和周边社区的协调情况等 。
3、会议评审
(1)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召集评审委员会中的相关单位部门委员和相关专业专家5-7名专家,组成、召开专项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 、论证。
(2)拟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议主要事项:
①评审材料是否符合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要求;
②是否符合条件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③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涉及的其他事项 。
(3)拟建省级自然保护区审议主要事项 :
①是否符合条件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 ;
②拟建的自然保护区类型 、主要保护对象、范围界线 、功能分区是否科学合理 。
③拟建省级自然保护区与所在地的社会和经济建设规划与现状是否衔接协调一致等 。
4、报批
晋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环境保护厅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 ,提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建议 ,报省政府,由省政府出具意见 ,报国务院审批或由国务院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向国务院申报 。
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环境保护厅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 ,提出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报省政府审批 。
5、复议
拟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未通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的 ,申报单位自接到相关通知半年起,按工作程序可向国家环保部提出复议申请 。
拟建省级自然保护区未通过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的 ,由省级评审委员会向申报单位评审说明理由,并由省环保厅负责通知申报单位 。申报单位自接到通知半年起 ,可向省环保厅提出复议申请。 省环保厅自接到复评申请后 ,在一年内组织复评 。复评程序与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程序相同。 经复评仍未通过的自然保护区 ,一般2年不再受理其申报 。
附件4:
河北省自然保护区调整工作规程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 〔2010〕63号)精神 ,进一步加强我省自然保护区调整工作的管理 ,根据国务院和环保部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规程 。
本规程适用于河北省内国家级、省级、市(县 )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工作使用 。
自然保护区调整主要包括保护区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 、性质改变 、名称和隶属关系更改及保护区撤销等工作 。
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工作程序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按照环境保护部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 》执行。
论证和报批程序 参照申报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程序进行。由省环境保护厅根据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论证结论,提出调整建议 ,上报省政府审定。
二、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工作程序
(一 )申报程序
1、自然保护区申请调整 ,由保护区所在地的设区市政府和有关自然保护区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 ,由保护区所在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或有关自然保护区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由省政府批转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办理 ,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提出审批建议 ,由省环保厅报省政府审批 。
2、自然保护区范围跨两个及以上设区市的 ,须经有关市政府协商一致后 ,按照上述程序申请 。
(二 )申报材料
1、申请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 ,须提交下列材料:
(1)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的申报书(申报书由省环境保护厅统一印制 ,也可复印使用)。
(2)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部分的综合科学考察报告 ;拟调整部分超过原自然保护区面积 1/2 的 ,应提供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后的整体综合科学考察报告。 综合科学考察报告应按照 《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规程(试行)》要求编写 。
(3)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后的总体规划 。
(4)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后的地理位置图 、地形图 、功能区划图 、植被图 、主要保护对象分布图、水文地质图、规划图等图件资料 。
(5)自然保护区的自然景观及主要保护对象的多媒体视频材料 、照片集 。多媒体材料和照片集应重点反映拟调整部分的情况 。
(6)自然保护区拟调整扩大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林权证明或海域使用权属证明及管理协议等有关资料 。
(7)提供所涉人员的生产、生活情况及安置去向报告和生态保护与补偿措施方案及相关协议 。
(8)自然保护区的批准建立文件 、机构编制文件等有关材料的复印件 。
2、申请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 ,须提供下列材料:
(1)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的申报书(申报书由省环境保护厅统一印制 ,也可复印使用)。
(2)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综合论证报告;
(3)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后的总体规划及规划图件。
3、申请自然保护区性质改变或名称更改 (包括国家级、省级 、市县级 ),须提供下列材料:
(1)自然保护区性质改变或更改名称申报书 (申报书由省环境保护厅统一印制 ,也可复印使用 )。
(2)因自然保护区的主要保护对象发生改变的,须提供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 。 综合科学考察报告应按照 《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规程(试行)》要求编写。
4、申请撤销自然保护区,须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撤销自然保护区申报书 (申报书由省环境保护厅统一印制 ,也可复印使用 )。
(2)如涉及相关项目建设,应提供项目建设的详细资料 。
(3)自然保护区保护价值的综合评估报告、保护区撤销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
申报书、综合科学考察报告 、总体规划须提供一式15 份纸质文件 ,用 A4 纸印制;同时提交电子版一式 2 份,地图须提交 JPG格式的文件 ;其他材料一式 2份 。
(三 )审查和报批
1、省级自然保护区申请范围调整 、功能区调整、性质改变的审查工作程序 ,按照申请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评审程序进行 ,并形成论证意见 。
2、省级自然保护区申请名称更改的 ,由其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商评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后 ,提出审批建议 ,报环保部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 ,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3、省级自然保护区申请调整、撤销的 ,评审委员会论证通 过后 ,由省环境保护厅将调整情况上报环保部审查备案同意后 ,省环保厅提出审批建议 ,报省政府审批。
4、省级自然保护区申请范围调整 、功能区调整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 ,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接到批准通知后,三个月内标明区界 ,予以公告。
5、省级自然保护区申请性质改变 、名称更改、撤销的,经省政府批准后 ,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接到批准通知后,三个月内网上予以公示 。
(四 )办理调整时间
原则上每年集中办理两次,时间与每年新拟建保护区召开的评审委员会会议时间相同,一般定于每年的月份和10月份。
三、市 、县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工作程序
对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进行调整的 ,须经其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原批准的人民政府同意后 ,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在地设区市政府将调整情况上报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备案同意后 ,由所在地设区市政府审批。
四、其他规定
1、自然保护区的范围 、功能区、性质及名称不得随意调整和更改 。
2、严格控制缩小自然保护区范围和核心区 、缓冲区范围 。 对自然保护区面积偏小 ,不能满足保护需要的,应鼓励扩大其必要的保护范围 。
3、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应确保重点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 ,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及生物多样性 ,不得改变保护区性质和主要保护对象 。
4、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或调整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 。对具有国际典型意义 、特殊科学价值和全球唯一性的自然保护区 ,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 确因国家、省立项核准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需要对自然保护区进行调整的 ,要从严控制缩小保护区及其核心区 、缓冲区的范围,确保自然保护区面积不会大幅减少 ,功能不会发生改变 ,主要保护对象能够得到有效保护 。
5、对自然保护区及其核心区、缓冲区,因面积缩小 ,致使保护对象受到严重威胁和破坏的 ,经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 ,由省相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纠正和恢复原貌 ,并依法查处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手机版
客户端
[复制]关于印发河北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和相关工作组织规程的通知
来源:自然生态保护处(生物多样性保护办公室) 时间:2012-03-16
关于印发河北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
成员名单和相关工作组织规程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 〔2010〕63 号 )要求,为促进我省自然保护区事业的发展 ,规范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对原河北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进行调整 (名单附后),同时修改完善了《河北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制度 》、《河北省自然保护区申报工作规程 》、《河北省自然保护区调整工作规程》。 现一并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
附件: 1、河北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略) ;
2、河北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制度;
3、河北省自然保护区申报工作规程;
4、河北省自然保护区调整工作规程。
二 ○ 一二年二月七日
主题词:生态 自然保护区 规程 通知
抄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自然生态保护司
抄送:各设区市环保局,各县(市、区)环保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2月10 日印发
(共500份)
附件2:
河北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
组织和工作制度
为加强我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工作科学、规范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国 办 发 〔2010〕63 号 )的 相 关 规 定 和 要求 ,制定本制度 。
一、河北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 (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组成和工作职责
(一 )评审委员会组成
1、评审委员会由各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及自然生态保护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2、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名 ,由省环境保护厅领导担任;设副主任委员 2 名,由省环境保护厅自然生态保护处处长和 1 名专家代表担任 ;设委员 9名 ,分别由省环境保护厅、编委办、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 、农业厅 、林业局等部门选派 。 聘请专家委员15 名,由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推荐和向社会征集产生 。
3、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 。办公室主任由省环境保护厅选派相关负责同志兼任 。
4、评审委员会成员任期 5 年 ,可以连聘连任。 评审委员会换届名单 ,由省环境保护厅商各成员单位确定后,报省政府审定 。各成员单位因工作变动需变更选派代表的 ,应及时函告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
(二 )评审委员会职责和任务
1、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涉及全省自然保护区建设 、管理 、发展 、规划 、政策 、法规等重大事项的审议工作 。
2、负责对申报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论证工作。
3、负责对申报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工作 。
4、负责对国家级 、地方级 (含省级及以下)自然保护区撤销及其性质 、范围、功能区的调整或者改变进行审查、论证等工作 。
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为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主要职责是:
1、承办评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
2、负责对自然保护区申报、调整材料的规范性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3、组织评审委员会成员和有关专家对申报 、调整的自然保护区进行实地考察 。
4、组织评审委员会会议。
5、建立和管理评审工作档案等 。
三、评审委员会成员条件及要求
1、遵守执行国家各项法规和方针政策 ,作风正派,学术和管理水平,工作负责 。
2、行政相关部门选派代表应是主管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或相关业务的负责同志;专家应具有与自然保护区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
3、熟悉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科研、技术和管理或相关业务 工作 。
4、身体健康 ,能正常参加自然保护区的考察 、评审等工作 。
5、评审委员确因科学研究而参与申报对象的科学考察和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并在该申报对象评审时回避 。
6、评审委员违反评审工作相关规定,一经查实,将取消评委资格 。
7、评审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委员的,原推荐部门可推荐他人替换 ,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备案 。
四、评审委员会会议
1、评审委员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评审会议,一般定于每年5月份和10月份举行 。
2、评审委员会会议内容涉及全省自然保护区政策 、法规等重大事项的 ,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并召集全体评审委员参会 (可委派代表参会和提交书面意见)。议定结果确定 ,采取与会成员表决制 。议定结论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参会总人数 (含提交书面意见者 )全部同意为通过。
3、评审委员会会议内容仅涉及单个自然保护区申报、晋级、调整等事项的 ,会议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召集评审委员会中的相关单位部门委员和相关领域专业的5-7 名专家 ,以专题论证会的形式召开 。 评定结果确定,采取与会成员表决制。 论证意见以记名
投票方式表决确定 ,参会人员 (含提交书面意见者)全部同意为通过 。
4、根据会议表决结果形成评审委员会结论 。
附件 3:
河北省自然保护区申报工作规程
为落实国务院、环保部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要求 ,规范我省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查、报批工作,根据国务院和环保部相关规定和要求 ,制定本规程 。
一、申报
(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
1、拟通过省政府向国务院申请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该保护区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保护区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 ,应在每年的 4月底前 ,将申报材料报送省政府,由省政府批转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审查 ,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提出申报建议 ,上报省政府后 ,由省政府向国务院提出申请 。
2、拟通过国务院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向国务院申报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 ,由该保护区省级行政主管部门 ,在其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材料的时限前 30日内 ,将申报材料报送省政府,由省政府批转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审查 ,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提出申报建议 ,上报省政府后 ,由省政府出具审查意见 。
(二 )省级自然保护区申报、申报单位应组织对拟建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资源情况进行调查 ,按照相关要求,编写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报告等,并由其所在地设区市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 ,同时抄送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并附相关申报材料 。
拟建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跨两个或两个以上设区市的,需经有关设区市政府协商一致后再申报 。
二、申报材料及编制要求
(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1、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书 (申报书由国家环境保护部统一制式 ,可复印使用)。
2、拟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综合考察报告 。综合科学考察报告应按照环境保护部 《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规程 (试行 )》(环函〔2010〕139号 )要求编制。
3、拟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应按照环境保护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大纲 》(环办 〔2002〕76 号 )要求编制 。编制单位应具备规划编制甲级资质 。
4、拟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位置图 、功能区划图 、地形图、水文地质图 、主要保护对象分布图、植被图、旅游规划图 (规划开展生态旅游的保护区提供 )等图件资料。 相关图件应以最新的行政区划图为底图 ,必须注明经纬坐标网,标记并反映出保护区内及周边的城镇村庄 、厂矿企业 、交通线路 、土地利用现状和其他保护区域 。
5、拟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自然景观及主要保护对象的多媒体视频资料以及照片集 。
6、拟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建文件和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林权证明或海域使用权属证明及管理协议等有关材料的复印件 。申报书、综合科学考察报告 、总体规划须提供一式15 份纸质文件 ,用 A4 纸印制;同时提交电子版一式 2 份,地图须提交 JPG
格式的文件 ;其他材料一式 2份 。
(二 )省级自然保护区
1、建立河北省省级自然保护区申报书 (申报书由省环保厅统一印制 ,也可复印使用)。
2、拟建省级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报告 。 综合科学考察报告按照环境保护部 《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规程(试行)》要求编制 。
3、拟建省级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 。 总体规划参照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大纲 》要求编制。
4、拟建省级自然保护区地理位置图 、地形图、功能区划图、主要保护对象分布图 、植被图 、旅游规划图等图件资料 。相关图件应以最新的行政区划图为底图 ,注明经纬坐标网,标记并反映出保护区内及周边的城镇村庄 、厂矿企业 、土地利用现状和其他保护区域 。
5、拟建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自然景观及主要保护对象的多媒体视频资料以及照片集 。
6、拟建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林权证明或海域使用权属证明及管理协议等有关材料的复印件 。申报书、综合科学考察报告 、总体规划须提供一式15 份纸质
文件 ,用 A4 纸印制;同时提交电子版一式 2 份,地图须提交 JPG格式的文件 ;其他材料一式 2份 。
三、论证和报批
1、申报材料规范性审查。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省政府的批转意见,在收到申报材料后 15个工作日内 ,对申报材料的规范性进行审查 ,就是否受理申报通知申报单位 。申报材料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通知申报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 。 符合要求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 ,组织相关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行实地考察 。 准备工作完成后,定期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
2、实地考察
根据需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委员和相关领域专家对拟建国家级 、省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实地考察 。
通过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察看或走访等工作方式,考察拟建国家级 、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资源现状和建区的科学价值,基础设施状况 ,管理情况,功能区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与当地政府和周边社区的协调情况等 。
3、会议评审
(1)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召集评审委员会中的相关单位部门委员和相关专业专家5-7名专家,组成、召开专项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 、论证。
(2)拟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议主要事项:
①评审材料是否符合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要求;
②是否符合条件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③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涉及的其他事项 。
(3)拟建省级自然保护区审议主要事项 :
①是否符合条件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 ;
②拟建的自然保护区类型 、主要保护对象、范围界线 、功能分区是否科学合理 。
③拟建省级自然保护区与所在地的社会和经济建设规划与现状是否衔接协调一致等 。
4、报批
晋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环境保护厅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 ,提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建议 ,报省政府,由省政府出具意见 ,报国务院审批或由国务院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向国务院申报 。
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环境保护厅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 ,提出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报省政府审批 。
5、复议
拟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未通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的 ,申报单位自接到相关通知半年起,按工作程序可向国家环保部提出复议申请 。
拟建省级自然保护区未通过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的 ,由省级评审委员会向申报单位评审说明理由,并由省环保厅负责通知申报单位 。申报单位自接到通知半年起 ,可向省环保厅提出复议申请。 省环保厅自接到复评申请后 ,在一年内组织复评 。复评程序与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程序相同。 经复评仍未通过的自然保护区 ,一般2年不再受理其申报 。
附件4:
河北省自然保护区调整工作规程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 〔2010〕63号)精神 ,进一步加强我省自然保护区调整工作的管理 ,根据国务院和环保部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规程 。
本规程适用于河北省内国家级、省级、市(县 )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工作使用 。
自然保护区调整主要包括保护区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 、性质改变 、名称和隶属关系更改及保护区撤销等工作 。
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工作程序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按照环境保护部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 》执行。
论证和报批程序 参照申报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程序进行。由省环境保护厅根据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论证结论,提出调整建议 ,上报省政府审定。
二、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工作程序
(一 )申报程序
1、自然保护区申请调整 ,由保护区所在地的设区市政府和有关自然保护区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 ,由保护区所在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或有关自然保护区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由省政府批转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办理 ,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提出审批建议 ,由省环保厅报省政府审批 。
2、自然保护区范围跨两个及以上设区市的 ,须经有关市政府协商一致后 ,按照上述程序申请 。
(二 )申报材料
1、申请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 ,须提交下列材料:
(1)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的申报书(申报书由省环境保护厅统一印制 ,也可复印使用)。
(2)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部分的综合科学考察报告 ;拟调整部分超过原自然保护区面积 1/2 的 ,应提供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后的整体综合科学考察报告。 综合科学考察报告应按照 《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规程(试行)》要求编写 。
(3)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后的总体规划 。
(4)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后的地理位置图 、地形图 、功能区划图 、植被图 、主要保护对象分布图、水文地质图、规划图等图件资料 。
(5)自然保护区的自然景观及主要保护对象的多媒体视频材料 、照片集 。多媒体材料和照片集应重点反映拟调整部分的情况 。
(6)自然保护区拟调整扩大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林权证明或海域使用权属证明及管理协议等有关资料 。
(7)提供所涉人员的生产、生活情况及安置去向报告和生态保护与补偿措施方案及相关协议 。
(8)自然保护区的批准建立文件 、机构编制文件等有关材料的复印件 。
2、申请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 ,须提供下列材料:
(1)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的申报书(申报书由省环境保护厅统一印制 ,也可复印使用)。
(2)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综合论证报告;
(3)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后的总体规划及规划图件。
3、申请自然保护区性质改变或名称更改 (包括国家级、省级 、市县级 ),须提供下列材料:
(1)自然保护区性质改变或更改名称申报书 (申报书由省环境保护厅统一印制 ,也可复印使用 )。
(2)因自然保护区的主要保护对象发生改变的,须提供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 。 综合科学考察报告应按照 《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规程(试行)》要求编写。
4、申请撤销自然保护区,须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撤销自然保护区申报书 (申报书由省环境保护厅统一印制 ,也可复印使用 )。
(2)如涉及相关项目建设,应提供项目建设的详细资料 。
(3)自然保护区保护价值的综合评估报告、保护区撤销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
申报书、综合科学考察报告 、总体规划须提供一式15 份纸质文件 ,用 A4 纸印制;同时提交电子版一式 2 份,地图须提交 JPG格式的文件 ;其他材料一式 2份 。
(三 )审查和报批
1、省级自然保护区申请范围调整 、功能区调整、性质改变的审查工作程序 ,按照申请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评审程序进行 ,并形成论证意见 。
2、省级自然保护区申请名称更改的 ,由其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商评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后 ,提出审批建议 ,报环保部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 ,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3、省级自然保护区申请调整、撤销的 ,评审委员会论证通 过后 ,由省环境保护厅将调整情况上报环保部审查备案同意后 ,省环保厅提出审批建议 ,报省政府审批。
4、省级自然保护区申请范围调整 、功能区调整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 ,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接到批准通知后,三个月内标明区界 ,予以公告。
5、省级自然保护区申请性质改变 、名称更改、撤销的,经省政府批准后 ,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接到批准通知后,三个月内网上予以公示 。
(四 )办理调整时间
原则上每年集中办理两次,时间与每年新拟建保护区召开的评审委员会会议时间相同,一般定于每年的月份和10月份。
三、市 、县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工作程序
对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进行调整的 ,须经其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原批准的人民政府同意后 ,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在地设区市政府将调整情况上报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备案同意后 ,由所在地设区市政府审批。
四、其他规定
1、自然保护区的范围 、功能区、性质及名称不得随意调整和更改 。
2、严格控制缩小自然保护区范围和核心区 、缓冲区范围 。 对自然保护区面积偏小 ,不能满足保护需要的,应鼓励扩大其必要的保护范围 。
3、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应确保重点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 ,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及生物多样性 ,不得改变保护区性质和主要保护对象 。
4、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或调整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 。对具有国际典型意义 、特殊科学价值和全球唯一性的自然保护区 ,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 确因国家、省立项核准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需要对自然保护区进行调整的 ,要从严控制缩小保护区及其核心区 、缓冲区的范围,确保自然保护区面积不会大幅减少 ,功能不会发生改变 ,主要保护对象能够得到有效保护 。
5、对自然保护区及其核心区、缓冲区,因面积缩小 ,致使保护对象受到严重威胁和破坏的 ,经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 ,由省相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纠正和恢复原貌 ,并依法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