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开展全省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工作的通知 | ||
发布机构 | 自然生态保护处(生物多样性保护办公室) | 索引号 | 0218077J/2014-01713 |
主题分类 | 自然生态保护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主题词 | ||
效力状态 |
冀环办字函[2014]143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辛集市、定州市环保局:
划定全省生态功能红线是今年全省环保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按照环保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为推进开展此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划定范围和内容。按照环保部《关于印发<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发[2014]10号,已转发各设区市和定州市、辛集市环保局)要求,红线划定范围包括:重要生态功能区红线、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红线、禁止开发区红线。根据全省实际自然状况,重要生态功能区红线包括水土保持、涵养水源、生物多样性、洪水调蓄和防风固沙5种类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红线包括水土流失敏感性、土壤沙化敏感性、河滨带和湖滨带敏感性3种类型;禁止开发区红线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公益林、清水通道维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9种类型。
二、工作方式和方法。根据环保部要求,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在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禁止开发区划定生态功能红线。重要生态功能区红线、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红线采取“自上而下”划定方法,由省厅组织技术单位(省环科院)负责划定。禁止开发区红线采取“自下而上”划定方法,由各市环保局牵头负责,按有关要求和标准,组织技术单位和人员,划定本市禁止开发区红线(包括9种类型禁止开发区红线矢量化专题图及相关信息等),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于7月10日前报省环保厅。
三、组织安排和步骤。各市报送本市禁止开发区红线后,省厅结合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红线,组织有关技术单位经叠加、除重等相关技术分析处理后,形成全省生态功能红线(草案),经专家论证,并征求省直各相关部门、各市政府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基本确定我省生态功能红线区域的面积和范围,形成河北省生态功能红线(送审稿),报省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环保部。之后,利用高清卫星影像开展边界校对,修正各生态功能红线区域的边界,并组织进行实地现场调查和边界勘察,获得红线区域边界核查数据后,再次征求省直各相关部门和各市政府意见后,形成河北省生态功能红线(报批稿)。全部划定工作争取年底前完成。
四、红线划定工作要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加强生态环境空间管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的总体要求,省委八届六次全会明确指出“要研究划定禁止开发区红线、重要生态功能区红线和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红线,生态红线区域面积不低于全省面积的20%”。为此,各市局对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工作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负责,认真抓好。一是积极向市政府汇报工作情况,争取领导重视支持,设立专项工作经费,同时主动沟通联系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做好相关数据资料的搜集、分析和比对。二是研究制定本市红线划定工作方案,明确负责领导和主办科(处),选定技术支持单位和专业人员。三是按照省厅要求,积极配合省厅技术支持单位工作,及时联系沟通,密切协作。
另,请各市将负责本市红线划定工作的主管局长、科(处)长以及技术人员名单(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于6月12日前报省厅生态处(邮箱:zrc@hb12369.net)。
联 系 人:省环保厅生态处 岳剑青
联系电话:(0311)87908637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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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自然生态保护处(生物多样性保护办公室) 时间:2014-07-04
冀环办字函[2014]143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辛集市、定州市环保局:
划定全省生态功能红线是今年全省环保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按照环保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为推进开展此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划定范围和内容。按照环保部《关于印发<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发[2014]10号,已转发各设区市和定州市、辛集市环保局)要求,红线划定范围包括:重要生态功能区红线、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红线、禁止开发区红线。根据全省实际自然状况,重要生态功能区红线包括水土保持、涵养水源、生物多样性、洪水调蓄和防风固沙5种类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红线包括水土流失敏感性、土壤沙化敏感性、河滨带和湖滨带敏感性3种类型;禁止开发区红线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公益林、清水通道维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9种类型。
二、工作方式和方法。根据环保部要求,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在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禁止开发区划定生态功能红线。重要生态功能区红线、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红线采取“自上而下”划定方法,由省厅组织技术单位(省环科院)负责划定。禁止开发区红线采取“自下而上”划定方法,由各市环保局牵头负责,按有关要求和标准,组织技术单位和人员,划定本市禁止开发区红线(包括9种类型禁止开发区红线矢量化专题图及相关信息等),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于7月10日前报省环保厅。
三、组织安排和步骤。各市报送本市禁止开发区红线后,省厅结合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红线,组织有关技术单位经叠加、除重等相关技术分析处理后,形成全省生态功能红线(草案),经专家论证,并征求省直各相关部门、各市政府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基本确定我省生态功能红线区域的面积和范围,形成河北省生态功能红线(送审稿),报省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环保部。之后,利用高清卫星影像开展边界校对,修正各生态功能红线区域的边界,并组织进行实地现场调查和边界勘察,获得红线区域边界核查数据后,再次征求省直各相关部门和各市政府意见后,形成河北省生态功能红线(报批稿)。全部划定工作争取年底前完成。
四、红线划定工作要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加强生态环境空间管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的总体要求,省委八届六次全会明确指出“要研究划定禁止开发区红线、重要生态功能区红线和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红线,生态红线区域面积不低于全省面积的20%”。为此,各市局对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工作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负责,认真抓好。一是积极向市政府汇报工作情况,争取领导重视支持,设立专项工作经费,同时主动沟通联系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做好相关数据资料的搜集、分析和比对。二是研究制定本市红线划定工作方案,明确负责领导和主办科(处),选定技术支持单位和专业人员。三是按照省厅要求,积极配合省厅技术支持单位工作,及时联系沟通,密切协作。
另,请各市将负责本市红线划定工作的主管局长、科(处)长以及技术人员名单(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于6月12日前报省厅生态处(邮箱:zrc@hb12369.net)。
联 系 人:省环保厅生态处 岳剑青
联系电话:(0311)87908637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