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环办发〔2017〕81号
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钢铁行业环保
提标治理改造和达标验收进程衔接排污许可证
核发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改善全省大气环境质量,推进钢铁行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水平提升改造,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和产能压减,经报省政府同意,2016年9月29日河北省环保厅发布2016年第1号公告:《关于河北省钢铁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以下简称《特排公告》)。公告明确提出:在河北省境内全域,于2017年9月1日起钢铁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国家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和地方标准有关要求,逾期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关停。为加快全省钢铁企业早日实现提标改造,对接环保部关于2017年度完成钢铁等行业排污许可制试点工作要求,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工作调度,确保提标改造任务落实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工作调度,对本辖区钢铁企业执行《特排公告》落实情况进行工作调度,及时掌握企业提标改造治理工程进度,妥善解决企业提标治理改造中出现的问题,积极为企业提供政策、技术指导服务。对目前尚未启动限期达标改造的钢铁企业,要纳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登记造册,摸清底数,强化监管。对已具备环保验收条件的,要督促企业尽快完成环保验收,按照新的排污许可证换证要求,启动排污许可证申报登记工作程序,按要求核发国家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纳入正常管理。
对于列入《关于印发省管环保违规项目清理整顿结果的通报》(冀环办发【2016】280号)的钢铁企业,各地对本辖区环保违规钢铁企业依法实施了停产、限产处理。其中对实施限产处理措施的,依据《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12号),以及河北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环保违规项目认定备案企业及装备名单的通知》(冀环办发【2016】240号)有关规定,结合《特排公告》规定的时限要求,对相关企业核发了有期限(截止2017年9月1日)的排污许可证,为钢铁违规项目办理综合备案和达到《特排公告》限值提标治理改造创造了条件。各地要高度重视违规项目清理整顿结果的监督检查和工作调度,强化监督落实,督促钢铁环保违规项目(限产类)率先完成达标验收。
二、强化指导服务,切实落实清理整顿结果
对于包含在《关于印发省管环保违规项目清理整顿结果的通报》(冀环办发【2016】280号)文件内列入“限期整改”的停、限产类钢铁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特排公告》要求于8月15日前完成达标验收(限产类)。对于目前持有“有期限排污许可证”的限产类钢铁项目,参照如下要求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一)对于满足以下条件的:
1、按《特排公告》完成达标验收;
2、位于工业园区且符合产业规划布局;
3、取得省发改委核发的综合备案手续、或者装备水平为1000m³以上的高炉、100t以上的转炉、电炉。对于未取得备案手续、装备水平部分满足1000m³以上的高炉、100t以上的转炉、电炉条件的,满足部分可予办理;不满足部分不予认可,并要求企业出具承诺,采取措施不得开启。
关于补办环评手续,可参照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44号令)中“环境治理业(99)项”规定,对提标治理项目提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要求,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部门或审批局审批。准予审批的,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发有关规定,申领国家统一编号的排污许可证,纳入正常管理。
(二)对于满足以下条件的:
1、按《特排公告》完成达标验收;
2、位于非工业园区但符合产业规划布局;
3、取得省发改委核发的综合备案手续。不满足备案要求的部分不予认可,并要求企业出具承诺,采取措施不得开启。
关于补办环评手续,可参照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44号令)中“环境治理业(99)项”规定,对提标治理项目提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附大气专项评价报告要求,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部门或审批局审批。准予审批的,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发有关规定,申领国家统一编号的排污许可证,纳入正常管理。
(三)对于9月1日以前未完成达标验收的,或不符合一)、二)条内容要求的钢铁违规项目,由原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的行政部门依法责令于9月1日起停产。对拒不执行停产决定,依法从严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符合环保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环大气【2016】47号)规定的,报当地政府责令关闭,并监督实施。
三、落实主体责任,保障工作目标的落实
我省钢铁企业的整体环保提标升级改造,是我省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重要举措。各市要高度重视,坚持政府推动,妥善解决我省钢铁企业合法合规、持证生产问题。要强化企业治理污染的主体责任,对经过限期整改仍拒不履行达标治理主体责任的,坚决关停,不留死角。
各市对辖区内钢铁企业(包括现有合法合规企业、未通过环保审批的限期整改类环保违规企业)要严格执行《关于河北省钢铁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要求。满足达标验收要求的,完善环评审批手续、核发排污许可证;对9月1日之后不满足“持证排污”法律要求的,报当地政府依法下达停产决定,并监督到位。
各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局要做好协调配合,信息互通。对于完成提标改造、已完善环评审批手续的,要按照环保部统一要求,及时督促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在钢铁等环保违规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要充分与排污许可申请报告内容对接,做好两项行政许可办理的工作衔接。
各市要高度重视钢铁企业提标改造和完善环评手续、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省环保厅将按照排污许可制实施有关规定,对各地企业“持证排污”组织检查,对执法不到位、未依法制止企业违法排污的,将按照省政府开展“一问责八清理”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请各市环保局、审批局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专人负责报送达标验收等相关工作信息上报,请于2017年8月10日前将工作人员名单,以及停、限产类项目清理整顿结果要求落实情况,按照附表要求认真填报,并上报省环保厅环评处。
联系人:王 璐 0311-87803635
何素娟 0311-87908515(传真)
电子信箱:huanpingchu2017@163.com
附件:《钢铁环保违规项目环保提标治理落实情况一览表》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8月4日
附表:
钢铁环保违规项目环保提标治理落实情况一览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经办人:
项目名称 |
取得发改部门综合备案情况 (已取得/未取得) |
符合“进园入区”情况 (是/否) |
符合地方产业发展布局情况 (是/否) |
提标改造环保达标验收情况 (未建/在建/建成) |
核发有期限排污许可证 (有/没有) |
排污总量已经环保部门审核认定 (是/否) |
备注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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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钢铁行业环保提标治理改造和达标验收进程衔接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通知
来源: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时间:2018-01-17
冀环办发〔2017〕81号
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钢铁行业环保
提标治理改造和达标验收进程衔接排污许可证
核发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改善全省大气环境质量,推进钢铁行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水平提升改造,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和产能压减,经报省政府同意,2016年9月29日河北省环保厅发布2016年第1号公告:《关于河北省钢铁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以下简称《特排公告》)。公告明确提出:在河北省境内全域,于2017年9月1日起钢铁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国家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和地方标准有关要求,逾期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关停。为加快全省钢铁企业早日实现提标改造,对接环保部关于2017年度完成钢铁等行业排污许可制试点工作要求,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工作调度,确保提标改造任务落实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工作调度,对本辖区钢铁企业执行《特排公告》落实情况进行工作调度,及时掌握企业提标改造治理工程进度,妥善解决企业提标治理改造中出现的问题,积极为企业提供政策、技术指导服务。对目前尚未启动限期达标改造的钢铁企业,要纳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登记造册,摸清底数,强化监管。对已具备环保验收条件的,要督促企业尽快完成环保验收,按照新的排污许可证换证要求,启动排污许可证申报登记工作程序,按要求核发国家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纳入正常管理。
对于列入《关于印发省管环保违规项目清理整顿结果的通报》(冀环办发【2016】280号)的钢铁企业,各地对本辖区环保违规钢铁企业依法实施了停产、限产处理。其中对实施限产处理措施的,依据《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12号),以及河北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环保违规项目认定备案企业及装备名单的通知》(冀环办发【2016】240号)有关规定,结合《特排公告》规定的时限要求,对相关企业核发了有期限(截止2017年9月1日)的排污许可证,为钢铁违规项目办理综合备案和达到《特排公告》限值提标治理改造创造了条件。各地要高度重视违规项目清理整顿结果的监督检查和工作调度,强化监督落实,督促钢铁环保违规项目(限产类)率先完成达标验收。
二、强化指导服务,切实落实清理整顿结果
对于包含在《关于印发省管环保违规项目清理整顿结果的通报》(冀环办发【2016】280号)文件内列入“限期整改”的停、限产类钢铁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特排公告》要求于8月15日前完成达标验收(限产类)。对于目前持有“有期限排污许可证”的限产类钢铁项目,参照如下要求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一)对于满足以下条件的:
1、按《特排公告》完成达标验收;
2、位于工业园区且符合产业规划布局;
3、取得省发改委核发的综合备案手续、或者装备水平为1000m³以上的高炉、100t以上的转炉、电炉。对于未取得备案手续、装备水平部分满足1000m³以上的高炉、100t以上的转炉、电炉条件的,满足部分可予办理;不满足部分不予认可,并要求企业出具承诺,采取措施不得开启。
关于补办环评手续,可参照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44号令)中“环境治理业(99)项”规定,对提标治理项目提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要求,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部门或审批局审批。准予审批的,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发有关规定,申领国家统一编号的排污许可证,纳入正常管理。
(二)对于满足以下条件的:
1、按《特排公告》完成达标验收;
2、位于非工业园区但符合产业规划布局;
3、取得省发改委核发的综合备案手续。不满足备案要求的部分不予认可,并要求企业出具承诺,采取措施不得开启。
关于补办环评手续,可参照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44号令)中“环境治理业(99)项”规定,对提标治理项目提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附大气专项评价报告要求,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部门或审批局审批。准予审批的,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发有关规定,申领国家统一编号的排污许可证,纳入正常管理。
(三)对于9月1日以前未完成达标验收的,或不符合一)、二)条内容要求的钢铁违规项目,由原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的行政部门依法责令于9月1日起停产。对拒不执行停产决定,依法从严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符合环保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环大气【2016】47号)规定的,报当地政府责令关闭,并监督实施。
三、落实主体责任,保障工作目标的落实
我省钢铁企业的整体环保提标升级改造,是我省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重要举措。各市要高度重视,坚持政府推动,妥善解决我省钢铁企业合法合规、持证生产问题。要强化企业治理污染的主体责任,对经过限期整改仍拒不履行达标治理主体责任的,坚决关停,不留死角。
各市对辖区内钢铁企业(包括现有合法合规企业、未通过环保审批的限期整改类环保违规企业)要严格执行《关于河北省钢铁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要求。满足达标验收要求的,完善环评审批手续、核发排污许可证;对9月1日之后不满足“持证排污”法律要求的,报当地政府依法下达停产决定,并监督到位。
各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局要做好协调配合,信息互通。对于完成提标改造、已完善环评审批手续的,要按照环保部统一要求,及时督促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在钢铁等环保违规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要充分与排污许可申请报告内容对接,做好两项行政许可办理的工作衔接。
各市要高度重视钢铁企业提标改造和完善环评手续、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省环保厅将按照排污许可制实施有关规定,对各地企业“持证排污”组织检查,对执法不到位、未依法制止企业违法排污的,将按照省政府开展“一问责八清理”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请各市环保局、审批局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专人负责报送达标验收等相关工作信息上报,请于2017年8月10日前将工作人员名单,以及停、限产类项目清理整顿结果要求落实情况,按照附表要求认真填报,并上报省环保厅环评处。
联系人:王 璐 0311-87803635
何素娟 0311-87908515(传真)
电子信箱:huanpingchu2017@163.com
附件:《钢铁环保违规项目环保提标治理落实情况一览表》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8月4日
附表:
钢铁环保违规项目环保提标治理落实情况一览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经办人:
项目名称 |
取得发改部门综合备案情况 (已取得/未取得) |
符合“进园入区”情况 (是/否) |
符合地方产业发展布局情况 (是/否) |
提标改造环保达标验收情况 (未建/在建/建成) |
核发有期限排污许可证 (有/没有) |
排污总量已经环保部门审核认定 (是/否) |
备注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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