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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泥、平板玻璃、原料药制造行业排污许可工作情况的通报

发布日期:2018-01-17 15:52 信息来源: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冀环评函20171198

 

关于水泥、平板玻璃、原料药制造行业

排污许可工作情况的通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局,省环境综合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和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根据环保部《重点行业排污许可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环办规财函〔2017〕787号)的工作部署,我省制发了《河北省重点行业排污许可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冀环办字函〔2017〕432号),要求10月31日前完成全省范围内水泥行业、邢台市的平板玻璃行业和石家庄市原料药制造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截至2017年10月31日,各市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完成了三个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换发)工作。为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保障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实现,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各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情况

通过2017年10个月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发现各市均不同程度的存在许可管理人员少、技术支撑力量薄弱等问题,但是各市均克服困难,按期完成了核发任务。

石家庄市审批局在原料药行业申报系统上线晚(10月10日方可申报),行业污染物种类复杂,核发任务重(30家企业)的情况下,10月31日按期完成了许可证核发任务,为全国原料药制造行业许可证申领和核发工作,摸索出了一套可复制、能推广的经验,我厅对石家庄市审批局的工作予以充分肯定和表扬。唐山市作为全国钢铁行业试点市,早于国家规定时间近两个月,完成了辖区内钢铁企业的核发任务,许可证核发质量获得环保部许可办的高度认可。

但是,个别市在许可证核发工作中,存在相互推诿,甚至责任主体不明确的严重问题。承德市市级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由市审批局负责,区县级核发工作大部分仍由环保分局负责,全市排污许可制工作出现了无牵头部门办理的情况,对于列入核发范围但未申请办理的企业缺少工作指导和有效服务,严重影响了各行业许可证核发工作进度。请承德市政府明确承德市排污许可工作的各部门职责,并将相关情况报我厅,便于有序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后监管等工作。

    二、水泥、平板玻璃和原料药制造行业排污许可证总体核发情况

截止到10月31日,上述三个行业全省共核发(换发)排污许可证173张,其中水泥126家,邢台平板玻璃行业21家,石家庄原料药制造行业26家;不予核发许可证136家,其中水泥行业119家,邢台平板玻璃行业9家,石家庄原料药制造8家(见附件)。

    三、对相关企业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具体情况

对水泥企业不予核发许可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部分企业无环评或备案文件,此类企业共计9家。二是企业批建不符,此类企业共计14家。三是企业处于停产状态,此类企业共72家,部分企业为冬防应急停产,其他企业为自然停产。四是企业不在本次发证范围,此类企业共8家。其他原因未发证企业16家。

对邢台平板玻璃企业不予核发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企业批建不符,此类企业共4家。二是企业处于停产状态,此类企业共5家。

对石家庄原料药制造企业不予核发8家,均不在此次核发范围内。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和建议

     (一)坚持持证排污和严肃执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排污单位无排污许可证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请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强化执法监管,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泥、平板玻璃(邢台市)、原料药制造行业企业(石家庄市),立即依法责令停止排污行为,严格实施行政处罚。

    (二)优化人员配置、强化技术支撑。为确保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各市县应根据工作需求优化管理人员配置加强基层业务培训,面向县排污许可管理一线人员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业务培训。

    同时建立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组建专业排污许可技术队伍,为排污许可申与核发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建立服务于核发部门和排污单位的专业化技术队伍,规范第三方咨询机构排污许可技术咨询,建立“黑名单”公开制度,确保排污许可申报质量。

    (三)建立长期有效的部门联动机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在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中,要坚持严格把关和积极指导服务相结合。同时,应及时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信息及时公开并移送环境执法部门。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保持对违法排污行为的高压态势,齐心协力打好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附件:水泥、平板玻璃(邢台市)、原料药制造行业企业(石家庄市)行业未发排污许可证企业名单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1月2日

 

 

抄报: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办公室

抄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环境监察专员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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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冀环评函20171198

 

关于水泥、平板玻璃、原料药制造行业

排污许可工作情况的通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局,省环境综合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和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根据环保部《重点行业排污许可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环办规财函〔2017〕787号)的工作部署,我省制发了《河北省重点行业排污许可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冀环办字函〔2017〕432号),要求10月31日前完成全省范围内水泥行业、邢台市的平板玻璃行业和石家庄市原料药制造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截至2017年10月31日,各市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完成了三个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换发)工作。为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保障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实现,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各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情况

通过2017年10个月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发现各市均不同程度的存在许可管理人员少、技术支撑力量薄弱等问题,但是各市均克服困难,按期完成了核发任务。

石家庄市审批局在原料药行业申报系统上线晚(10月10日方可申报),行业污染物种类复杂,核发任务重(30家企业)的情况下,10月31日按期完成了许可证核发任务,为全国原料药制造行业许可证申领和核发工作,摸索出了一套可复制、能推广的经验,我厅对石家庄市审批局的工作予以充分肯定和表扬。唐山市作为全国钢铁行业试点市,早于国家规定时间近两个月,完成了辖区内钢铁企业的核发任务,许可证核发质量获得环保部许可办的高度认可。

但是,个别市在许可证核发工作中,存在相互推诿,甚至责任主体不明确的严重问题。承德市市级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由市审批局负责,区县级核发工作大部分仍由环保分局负责,全市排污许可制工作出现了无牵头部门办理的情况,对于列入核发范围但未申请办理的企业缺少工作指导和有效服务,严重影响了各行业许可证核发工作进度。请承德市政府明确承德市排污许可工作的各部门职责,并将相关情况报我厅,便于有序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后监管等工作。

    二、水泥、平板玻璃和原料药制造行业排污许可证总体核发情况

截止到10月31日,上述三个行业全省共核发(换发)排污许可证173张,其中水泥126家,邢台平板玻璃行业21家,石家庄原料药制造行业26家;不予核发许可证136家,其中水泥行业119家,邢台平板玻璃行业9家,石家庄原料药制造8家(见附件)。

    三、对相关企业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具体情况

对水泥企业不予核发许可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部分企业无环评或备案文件,此类企业共计9家。二是企业批建不符,此类企业共计14家。三是企业处于停产状态,此类企业共72家,部分企业为冬防应急停产,其他企业为自然停产。四是企业不在本次发证范围,此类企业共8家。其他原因未发证企业16家。

对邢台平板玻璃企业不予核发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企业批建不符,此类企业共4家。二是企业处于停产状态,此类企业共5家。

对石家庄原料药制造企业不予核发8家,均不在此次核发范围内。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和建议

     (一)坚持持证排污和严肃执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排污单位无排污许可证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请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强化执法监管,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泥、平板玻璃(邢台市)、原料药制造行业企业(石家庄市),立即依法责令停止排污行为,严格实施行政处罚。

    (二)优化人员配置、强化技术支撑。为确保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各市县应根据工作需求优化管理人员配置加强基层业务培训,面向县排污许可管理一线人员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业务培训。

    同时建立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组建专业排污许可技术队伍,为排污许可申与核发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建立服务于核发部门和排污单位的专业化技术队伍,规范第三方咨询机构排污许可技术咨询,建立“黑名单”公开制度,确保排污许可申报质量。

    (三)建立长期有效的部门联动机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在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中,要坚持严格把关和积极指导服务相结合。同时,应及时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信息及时公开并移送环境执法部门。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保持对违法排污行为的高压态势,齐心协力打好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附件:水泥、平板玻璃(邢台市)、原料药制造行业企业(石家庄市)行业未发排污许可证企业名单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1月2日

 

 

抄报: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办公室

抄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环境监察专员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