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环评函〔2018〕1117号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水利(灌区工程)两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审批原则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环境保护局、审批局,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
现将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水利(灌区工程)两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水利(灌区工程)两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7号)
环办环评〔2018〕17号附件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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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水利(灌区工程)两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时间:2018-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