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环评函〔2018〕1406号
关于对四个园区新增水污染物排放建设
项目实施区域限批的函
邯郸市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9号)有关规定,决定对河北大名经济开发区(城西区、装备制造区)、河北曲周经济开发区(中区、北区)、河北永年工业园(高新建材区)、漳河经济开发区等4家工业园区实施区域限批。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限批区域
河北大名经济开发区(城西区、装备制造区)、河北曲周经济开发区(中区、北区)、河北永年工业园(高新建材区)、漳河经济开发区等4家工业园区,具体区域以园区相关规划、批复文件确定的“四至”范围为准。
二、限批情形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要求,到2016年底前我省所有工业集聚区均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截至目前,河北大名经济开发区(城西区、装备制造区)、河北曲周经济开发区(中区、北区)、河北峰峰经济开发区(新能源区)(已限批)、河北永年工业园(高新建材区)等4家工业园区仍未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漳河经济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三、限批内容
暂停审批增加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除不产生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或产生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但具备在厂区内全部回收利用,不向外环境排放(含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的新建项目,以及“增产不增污”的改、扩建项目之外,其他新、改、扩建项目一律视为增加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四、限批期限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个月。
五、整改要求
(一)请你县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抓紧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要求,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管理,园区内已建成企业产生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全部在厂区内回收利用,不得向外环境排放(含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
六、监督检查要求
(一)在区域限批期间,各级环保部门(或审批局)暂停审批属限批内容的环评文件,并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省环保厅第六监察专员办负责限批期间的监督和督查。
(三)自暂停审批截止日期之后,已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的上述工业园区,可由园区管理机构或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环保局提出解除暂停审批相关建设项目的书面申请,经相关市环保局现场检查同意后,向省环保厅提出书面解除申请。省环保厅组织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要求的,由省环保厅下达解除通知。对暂停审批期限届满后仍未完成整改任务的,除继续暂停审批增加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外,会同有关部门向省政府提出撤园申请。
(四)本函告有关限批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9月4日
抄报:生态环境部
抄送:省环保厅第六监察专员办;邯郸市环保局、审批局;大名县、曲周县、永年县、磁县、临漳县环保局,审批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