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邯郸市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区域限批意见的函
邯郸市人民政府: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暂停河北省邯郸市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环办督察函〔2018〕217号)要求,我厅于2018年5月15日印发《关于对邯郸市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实施区域限批的函》(冀环评函〔2018〕580号),暂停你市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工作。限批实施后,邯郸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切实落实党政责任,开展钢铁、焦化等行业深度治理,清理整顿“散乱污”企业,严厉查处秸秆禁烧、散煤污染等工作。监测数据显示,2018年1-12月,邯郸市达标天数较上年同期增加19天,重污染及以上污染天数较上年同期减少18天,PM2.5、PM10、SO2、NO2、CO平均浓度同比分别下降19.8%、13.6%、38.9%、15.7%、17.6%,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下降15.4%,空气质量得到改善,基本达到解限要求。
经生态环境部同意(环办督察函〔2019〕52号),决定自2019年1月14日起解除对邯郸市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限批。
你市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更有效的手段,确保空气质量稳定达标。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