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 联动监管程序》的通知 | ||
发布机构 | 土壤生态环境处 | 索引号 | 0218077J/2021-01173 |
主题分类 | 污染地块环境管理 | 文号 | 冀环土壤〔2021〕358号 |
发布日期 | 主题词 | ||
效力状态 |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程序》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局、改革发展局、规划建设局、公共服务局、综合执法局(土地储备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准入管理,严防土壤环境风险,确保建设用地安全利用,保障人居环境安全,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制定了《河北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工作。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12月7日
河北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程序
为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准入管理,严防土壤环境风险,确保建设用地安全利用,保障人居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监管程序。
一、联动监管范围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范围:
1.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
2.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
3.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拟变更或其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
4.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铅酸蓄电池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企业”)和生活垃圾填埋场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用地的;
5.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用地中,土地利用现状、规划用途等参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等规范执行。
二、落实主体责任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担责”原则,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依法承担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鼓励和支持有关当事人自愿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三、部门监管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联动监管机制;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地块名单并动态更新。
(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联动监管地块名单范围内地块的土地转征、收储、供应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监督管理;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地块名单。
(三)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地块名单。
四、建立和共享建设用地相关信息
(一)建立联动监管地块名单
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按季度填写本地区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淘汰关闭、关停并转、破产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书面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各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按季度将本地区以下地块名单及相关信息,书面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具体包括: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地块,重点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拟变更或其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地块,拟转用、征收作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市县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地块信息共享机制,对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才能掌握的地块信息及时报送。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应与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共享本地区重点单位名单,并及时更新。同时根据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提供的地块信息,结合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情况,建立本地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地块名单,实时动态更新。
(二)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地块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地块纳入联动监管地块名单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相关责任主体,依法依规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督促指导将地块信息上传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限期完成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编制提交调查报告。
(三)严格报告评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河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组织报告评审,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开。
(四)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
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对有开发利用计划的,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土壤污染责任人编制风险管控或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对没有开发利用计划的,指导土壤污染责任人编制风险管控方案并组织实施。
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提出划定隔离区域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同时督促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风险管控措施,组织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
五、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一)严格规划管理。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征求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等单位周边规划布局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从严管控农药、化工、焦化等行业中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确需开发利用的,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
(二)严格转征管理。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前要通过管理系统查询相关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记录查询日期和查询结果,其中用途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未查询到地块信息的,要征求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未依法开展或尚未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的地块,不得进入用地程序。
(三)严格供地管理。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开展土地收储、供应工作时,要及时查询管理系统,必要时征求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列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以及未完成调查评估的地块,不得纳入政府储备土地;严格依据规划用途、规划条件和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编制土地供应方案,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不得进入供地流程。
(四)严格登记管理。重点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依法由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五)严格许可管理。对列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以及管理系统中未完成调查评估,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不得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事项。
六、加强污染地块监督检查
(一)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和现场检查。检查结果及时与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共享,建立完善地块信息共享与沟通协商机制。
(二)强化信用信息管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规定,加强信用记录管理与应用,鼓励组织实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业主单位登录信用记录系统,查询执业情况,选择合适的从业单位和个人。
(三)做好信息总结报送。各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部门,按年度对本辖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情况作出书面总结,于每年12月底前上报省级相关部门。上报内容应至少包括本市建设用地地块调查、评估和风险管控、修复概况、暂不开发利用地块风险管控情况、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情况等。
附件:1.拟纳入联动监管地块名单(自然资源部门)
2.拟纳入联动监管地块名单(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
革部门)
附件1
拟纳入联动监管地块名单(自然资源部门)
单位: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市、县(区) |
地块名称 |
地块类型 |
位置 |
面积(㎡) |
现状用途 |
规划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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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方式:
说明:1.原则上地块名称填写企业名称;
2.地块类型填写:用途变更、收回、转让、土地转用征收等;
3.类型为土地转用征收的,地块名称可填写拟报卷名称及地块号,地块位置不好描述的可由地块拐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
系)代替。
附件2
拟纳入联动监管地块名单(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
单位: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市、县(区)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所属行业 |
位置及坐标 |
主要产品 |
变更类型 |
变更时间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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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方式:
说明:“变更类型”选择退城搬迁、淘汰关闭、关停并转、破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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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 联动监管程序》的通知
来源:土壤生态环境处 时间:2021-12-21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程序》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局、改革发展局、规划建设局、公共服务局、综合执法局(土地储备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准入管理,严防土壤环境风险,确保建设用地安全利用,保障人居环境安全,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制定了《河北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工作。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12月7日
河北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程序
为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准入管理,严防土壤环境风险,确保建设用地安全利用,保障人居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监管程序。
一、联动监管范围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范围:
1.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
2.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
3.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拟变更或其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
4.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铅酸蓄电池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企业”)和生活垃圾填埋场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用地的;
5.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用地中,土地利用现状、规划用途等参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等规范执行。
二、落实主体责任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担责”原则,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依法承担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鼓励和支持有关当事人自愿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三、部门监管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联动监管机制;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地块名单并动态更新。
(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联动监管地块名单范围内地块的土地转征、收储、供应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监督管理;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地块名单。
(三)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地块名单。
四、建立和共享建设用地相关信息
(一)建立联动监管地块名单
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按季度填写本地区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淘汰关闭、关停并转、破产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书面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各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按季度将本地区以下地块名单及相关信息,书面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具体包括: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地块,重点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拟变更或其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地块,拟转用、征收作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市县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地块信息共享机制,对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才能掌握的地块信息及时报送。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应与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共享本地区重点单位名单,并及时更新。同时根据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提供的地块信息,结合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情况,建立本地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地块名单,实时动态更新。
(二)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地块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地块纳入联动监管地块名单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相关责任主体,依法依规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督促指导将地块信息上传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限期完成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编制提交调查报告。
(三)严格报告评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河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组织报告评审,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开。
(四)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
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对有开发利用计划的,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土壤污染责任人编制风险管控或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对没有开发利用计划的,指导土壤污染责任人编制风险管控方案并组织实施。
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提出划定隔离区域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同时督促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风险管控措施,组织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
五、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一)严格规划管理。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征求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等单位周边规划布局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从严管控农药、化工、焦化等行业中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确需开发利用的,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
(二)严格转征管理。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前要通过管理系统查询相关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记录查询日期和查询结果,其中用途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未查询到地块信息的,要征求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未依法开展或尚未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的地块,不得进入用地程序。
(三)严格供地管理。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开展土地收储、供应工作时,要及时查询管理系统,必要时征求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列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以及未完成调查评估的地块,不得纳入政府储备土地;严格依据规划用途、规划条件和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编制土地供应方案,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不得进入供地流程。
(四)严格登记管理。重点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依法由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五)严格许可管理。对列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以及管理系统中未完成调查评估,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不得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事项。
六、加强污染地块监督检查
(一)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和现场检查。检查结果及时与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共享,建立完善地块信息共享与沟通协商机制。
(二)强化信用信息管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规定,加强信用记录管理与应用,鼓励组织实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业主单位登录信用记录系统,查询执业情况,选择合适的从业单位和个人。
(三)做好信息总结报送。各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部门,按年度对本辖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情况作出书面总结,于每年12月底前上报省级相关部门。上报内容应至少包括本市建设用地地块调查、评估和风险管控、修复概况、暂不开发利用地块风险管控情况、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情况等。
附件:1.拟纳入联动监管地块名单(自然资源部门)
2.拟纳入联动监管地块名单(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
革部门)
附件1
拟纳入联动监管地块名单(自然资源部门)
单位: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市、县(区) |
地块名称 |
地块类型 |
位置 |
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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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方式:
说明:1.原则上地块名称填写企业名称;
2.地块类型填写:用途变更、收回、转让、土地转用征收等;
3.类型为土地转用征收的,地块名称可填写拟报卷名称及地块号,地块位置不好描述的可由地块拐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
系)代替。
附件2
拟纳入联动监管地块名单(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
单位: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市、县(区)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所属行业 |
位置及坐标 |
主要产品 |
变更类型 |
变更时间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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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变更类型”选择退城搬迁、淘汰关闭、关停并转、破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