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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文安钢铁有限公司)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执法局 索引号 0218077J/2021-01168
主题分类 环境执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2-20 主题词
效力状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文安钢铁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1-12-20 16:03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执法局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环罚〔2021523

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文安钢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81757519234B

地址: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南环路  负责人王文安

我厅于202198日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监测,1#1080m3高炉热风炉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69mg/m31#650mm轧钢加热炉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为58mg/m3,均超过50mg/m3排放限值的要求,三期35MW燃气锅炉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为60.8mg/m3,超过5mg/m3的排放限值要求

以上事实,有检测报告》、《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厅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规定,你单位1#1080m3高炉热风炉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69mg/m31#650mm轧钢加热炉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为58mg/m3,均超过50mg/m3排放限值的要求,三期35MW燃气锅炉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为60.8mg/m3,超过5mg/m3排放限值要求,超标2倍以上,你单位属于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一年内第3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复查时正在整改,积极配合检查,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拾叁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中华支行                户名:河北省财政厅  

    号: 040202050924904094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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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执法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环罚〔2021523

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文安钢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81757519234B

地址: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南环路  负责人王文安

我厅于202198日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监测,1#1080m3高炉热风炉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69mg/m31#650mm轧钢加热炉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为58mg/m3,均超过50mg/m3排放限值的要求,三期35MW燃气锅炉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为60.8mg/m3,超过5mg/m3的排放限值要求

以上事实,有检测报告》、《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厅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规定,你单位1#1080m3高炉热风炉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69mg/m31#650mm轧钢加热炉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为58mg/m3,均超过50mg/m3排放限值的要求,三期35MW燃气锅炉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为60.8mg/m3,超过5mg/m3排放限值要求,超标2倍以上,你单位属于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一年内第3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复查时正在整改,积极配合检查,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拾叁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中华支行                户名:河北省财政厅  

    号: 040202050924904094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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