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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烘熔钢铁有限公司)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执法局 索引号 0218077J/2021-01169
主题分类 环境执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2-20 主题词
效力状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烘熔钢铁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1-12-20 16:12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执法局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环罚〔2021524

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烘熔钢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81750251052X

地址: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固镇元宝山东  负责人聂少锋

我厅于20219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监测,1260m3高炉热风炉排放口和2600mm轧钢加热炉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为145mg/m372mg/m3均超过50mg/m3的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检测报告》、《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厅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规定,你单位2600mm轧钢加热锅炉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72mg/m31260m3高炉热风炉排放口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145mg/m3超过50mg/m3的排放限值要求,超标一倍以上两倍以下,且你单位属于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你单位一年内有3次以上违法行为记录,复查时正在整改,且积极配合检查,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拾叁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中华支行                户名:河北省财政厅  

    号: 040202050924904094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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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环罚〔2021524

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烘熔钢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81750251052X

地址: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固镇元宝山东  负责人聂少锋

我厅于20219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监测,1260m3高炉热风炉排放口和2600mm轧钢加热炉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为145mg/m372mg/m3均超过50mg/m3的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检测报告》、《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厅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规定,你单位2600mm轧钢加热锅炉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72mg/m31260m3高炉热风炉排放口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145mg/m3超过50mg/m3的排放限值要求,超标一倍以上两倍以下,且你单位属于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你单位一年内有3次以上违法行为记录,复查时正在整改,且积极配合检查,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拾叁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中华支行                户名:河北省财政厅  

    号: 040202050924904094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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