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北临港化工有限公司)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执法局 | 索引号 | 0218077J/2021-00680 |
主题分类 | 环境执法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主题词 | ||
效力状态 |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环罚〔2021〕508号
河北临港化工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77916047XG
地址: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胡印强
我厅于2020年9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更,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开工建设,且未进行环保验收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更,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厅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你单位擅自变更生产工艺虽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但未经审批、主体工程已建成并投入生产、积极配合检查及时停止建设,经现场调查核实,该生产线的总投资额为2568479元,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处肆万肆仟玖佰肆拾捌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未进行环保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厅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你单位擅自变更生产工艺虽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但未经审批,违法投入运行持续3个月以上,但是安装了污染治理设施且现场已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处叁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共计处罚款叁拾肆万肆仟玖佰肆拾捌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中华支行 户名:河北省财政厅
账 号: 040202050924904094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3月12日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环罚〔2021〕509号
李博楠(河北临港化工有限公司) :
我厅于2020年9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更,未进行环保验收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厅已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并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中华支行 户名:河北省财政厅
账 号: 0402020509249040940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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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北临港化工有限公司)
来源:生态环境执法局 时间:2021-03-15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环罚〔2021〕508号
河北临港化工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77916047XG
地址: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胡印强
我厅于2020年9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更,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开工建设,且未进行环保验收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更,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厅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你单位擅自变更生产工艺虽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但未经审批、主体工程已建成并投入生产、积极配合检查及时停止建设,经现场调查核实,该生产线的总投资额为2568479元,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处肆万肆仟玖佰肆拾捌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未进行环保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厅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你单位擅自变更生产工艺虽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但未经审批,违法投入运行持续3个月以上,但是安装了污染治理设施且现场已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处叁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共计处罚款叁拾肆万肆仟玖佰肆拾捌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中华支行 户名:河北省财政厅
账 号: 040202050924904094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3月12日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环罚〔2021〕509号
李博楠(河北临港化工有限公司) :
我厅于2020年9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更,未进行环保验收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厅已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并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中华支行 户名:河北省财政厅
账 号: 0402020509249040940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