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严肃查处廊坊市大厂县部分石料厂 环境污染问题的通知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执法局 | 索引号 | 0218077J/2021-00324 |
主题分类 | 环境执法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主题词 | ||
效力状态 |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冀环督字〔2016〕4号
关于严肃查处廊坊市大厂县部分石料厂
环境污染问题的通知
廊坊市环保局:
3月10日,我厅接到你局报送的《关于中央环保督察组直接交办案件查处情况的报告》(廊环〔2016〕89号),报告显示你市大厂县仍有19家石料厂未完成石料清运等工作。为消除环境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根据中央环保督察组要求,请你局督办大厂县政府对辖区内石料厂进行全面排查,依法对非法石料厂采取断水断电措施,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材料和产品,恢复地貌复垦绿化,强化环境执法和环境整治力度,确保查处到位、整改到位,坚决防止反弹。
请于4月10日前将有关情况报我厅。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抄送:大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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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肃查处廊坊市大厂县部分石料厂 环境污染问题的通知
来源:生态环境执法局 时间:2016-03-28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冀环督字〔2016〕4号
关于严肃查处廊坊市大厂县部分石料厂
环境污染问题的通知
廊坊市环保局:
3月10日,我厅接到你局报送的《关于中央环保督察组直接交办案件查处情况的报告》(廊环〔2016〕89号),报告显示你市大厂县仍有19家石料厂未完成石料清运等工作。为消除环境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根据中央环保督察组要求,请你局督办大厂县政府对辖区内石料厂进行全面排查,依法对非法石料厂采取断水断电措施,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材料和产品,恢复地貌复垦绿化,强化环境执法和环境整治力度,确保查处到位、整改到位,坚决防止反弹。
请于4月10日前将有关情况报我厅。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抄送:大厂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