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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030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发布机构 机动车污染防治处 索引号 0218077J/2022-00232
主题分类 机动车污染防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3-11 主题词
效力状态

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030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发布日期:2022-03-14 15:10 信息来源:机动车污染防治处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

五次会议第0030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省商务厅:

阎会力委员提出的“关于惩治我省成品油市场乱象 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我厅高度重视成品油行业的生态环境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积极组织开展油气回收装置的专项检查、抽查抽测,同时配合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等部门,协同联动、各司其职,合力治理。

一、生态环境部门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2018年8月30日,由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税务局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完善成品油流通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冀商运行字〔201839号)中明确“环保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环保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商务部门提供的名单,重点核查新建加油站环保设施(油气回收装置及双层油罐或防渗池)安装使用及修建改造情况”。

2018年12月11日,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劣质油品处置工作的通知》(冀环气函〔2018148号)中也明确“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环保违规行为,重点核查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安装运行情况”。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为深入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我厅每年均组织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环保设施安装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抽查抽测工作。2021年根据地域分布情况,尽可能涵盖各类经济组织和规模原则进行省级随机抽查,从全省范围内对242家加油站、6座储油库、18辆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运行情况进行了抽查抽测,被抽检的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检测合格率均为100%;被抽检的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总体合格率为85.12%,较2020年提高2.08%。对油气回收装置运行不合格36家加油站,依法进行了查处并责令整改。同时,组织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油气回收装置检查工作,检查加油站点2.2万家次,发现存在问题、要求整改站点583家,处罚油气回收装置运行不正常加油站点192家

    在此基础上,为加强加油站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控工作,严格落实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加油站自动监控设安装联网工作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鼓励加油夏季夜间时段卸油,减少汽油卸油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污染;鼓励中石化河北石油公司、中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中海油河北公司积极制定夏季每日夜间时段错峰加油优惠政策并向社会公告,引导公众夜间错峰加油,减少油品销售环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污染。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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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污染防治

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

五次会议第0030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省商务厅:

阎会力委员提出的“关于惩治我省成品油市场乱象 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我厅高度重视成品油行业的生态环境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积极组织开展油气回收装置的专项检查、抽查抽测,同时配合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等部门,协同联动、各司其职,合力治理。

一、生态环境部门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2018年8月30日,由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税务局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完善成品油流通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冀商运行字〔201839号)中明确“环保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环保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商务部门提供的名单,重点核查新建加油站环保设施(油气回收装置及双层油罐或防渗池)安装使用及修建改造情况”。

2018年12月11日,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劣质油品处置工作的通知》(冀环气函〔2018148号)中也明确“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环保违规行为,重点核查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安装运行情况”。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为深入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我厅每年均组织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环保设施安装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抽查抽测工作。2021年根据地域分布情况,尽可能涵盖各类经济组织和规模原则进行省级随机抽查,从全省范围内对242家加油站、6座储油库、18辆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运行情况进行了抽查抽测,被抽检的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检测合格率均为100%;被抽检的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总体合格率为85.12%,较2020年提高2.08%。对油气回收装置运行不合格36家加油站,依法进行了查处并责令整改。同时,组织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油气回收装置检查工作,检查加油站点2.2万家次,发现存在问题、要求整改站点583家,处罚油气回收装置运行不正常加油站点192家

    在此基础上,为加强加油站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控工作,严格落实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加油站自动监控设安装联网工作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鼓励加油夏季夜间时段卸油,减少汽油卸油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污染;鼓励中石化河北石油公司、中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中海油河北公司积极制定夏季每日夜间时段错峰加油优惠政策并向社会公告,引导公众夜间错峰加油,减少油品销售环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污染。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