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解读 | ||
发布机构 | 机动车污染防治处 | 索引号 | 0218077J/2021-01148 |
主题分类 | 机动车污染防治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2021-12-13 | 主题词 | |
效力状态 |
《关于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解读
为深入贯彻执行《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环境管理工作,提高环境监督管理水平,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主体责任,2020年5月7日,我厅起草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规范〔2020〕1号)。在一年多的执法监管实践中发现,《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规范〔2020〕1号)中部分内容与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六稳”“六保”要求还不尽协调,我省部分地市生态环境部门也提出了修改完善建议。
为创新监管模式,打开“监督”视角,进一步把信息化、数字化技术手段应用于检验机构的监管实践,发挥“非现场”执法效能,增加现场检查的“靶向性”,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8号)的有关要求,重点围绕改革监管方式、加大非现场执法检查力度、完善查处形式等方面内容对《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规范〔2020〕1号)进行了部分修改,形成了《关于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规范〔2021〕5号)。
二、修改过程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经讨论会商,形成了《关于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2021年9月28日,以书面形式征求了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和各市生态环境局意见,并在我厅门户网站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通过内部程序征求了厅机关各处室、各单位意见。截止到2021年10月31日,共收到反馈意见27条,采纳和部分采纳9条、不采纳3条、无修改意见15条,所提意见均已吸收或沟通一致。
三、修改内容
对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规范〔2020〕1号),总体框架没有发生变化,全文共修改、调整了5个方面内容。具体如下:
一是完善了排放检验全过程视频监控要求。在“一、压实检验机构主体责任(二)指导落实排放检验全过程监控2.”中增加“重型燃气车”和“视频应保证连续,不得随意中断,覆盖设备启动、设备自检、设备自动校正、检测和待检测、关机等全部过程。禁止以任何形式遮挡或关闭视频监控装置”的表述。
修改依据:原文件中缺失对“重型燃气车”视频监控的要求,修改稿予以补充;参照生态环境部即将印发的《汽车排放检验规范》中对视频监控的要求,补充了“视频应保证连续,不得随意中断,覆盖设备启动、设备自检、设备自动校正、检测和待检测、关机等全部过程。禁止以任何形式遮挡或关闭视频监控装置”的相关内容,同时也满足该部分标题“完善全过程视频监控”的要求。
二是调整了省、市对三类柴油车核查比例。在“二、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责任(三)加大非现场执法检查力度”部分,调整了省、市对三类柴油车核查比例。
修改理由:调整三类柴油车核查比例,满足生态环境保护部《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重点区域年度核查率在80%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比例的要求。对定州、辛集、雄安新区的核查率不再单列,均涵盖在“各市生态环境部门”之中。
三是严格规范了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的检验机构范围。在“四、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部分,对原有采取暂停网络连接措施的检验机构范围进行了调整和规范。
修改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中规定“对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检验机构,环保部门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为严格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厘清监管事权,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和“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的相关要求,修改稿中将不属于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不再列入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范围。
四是补充了“双随机、一公开”内容。在“五、加强日常监管问效(一)强化属地监管”部分补充了“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内容。
修改依据: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中“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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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解读
来源:机动车污染防治处 时间:2021-12-13
《关于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解读
为深入贯彻执行《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环境管理工作,提高环境监督管理水平,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主体责任,2020年5月7日,我厅起草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规范〔2020〕1号)。在一年多的执法监管实践中发现,《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规范〔2020〕1号)中部分内容与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六稳”“六保”要求还不尽协调,我省部分地市生态环境部门也提出了修改完善建议。
为创新监管模式,打开“监督”视角,进一步把信息化、数字化技术手段应用于检验机构的监管实践,发挥“非现场”执法效能,增加现场检查的“靶向性”,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8号)的有关要求,重点围绕改革监管方式、加大非现场执法检查力度、完善查处形式等方面内容对《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规范〔2020〕1号)进行了部分修改,形成了《关于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规范〔2021〕5号)。
二、修改过程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经讨论会商,形成了《关于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2021年9月28日,以书面形式征求了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和各市生态环境局意见,并在我厅门户网站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通过内部程序征求了厅机关各处室、各单位意见。截止到2021年10月31日,共收到反馈意见27条,采纳和部分采纳9条、不采纳3条、无修改意见15条,所提意见均已吸收或沟通一致。
三、修改内容
对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规范〔2020〕1号),总体框架没有发生变化,全文共修改、调整了5个方面内容。具体如下:
一是完善了排放检验全过程视频监控要求。在“一、压实检验机构主体责任(二)指导落实排放检验全过程监控2.”中增加“重型燃气车”和“视频应保证连续,不得随意中断,覆盖设备启动、设备自检、设备自动校正、检测和待检测、关机等全部过程。禁止以任何形式遮挡或关闭视频监控装置”的表述。
修改依据:原文件中缺失对“重型燃气车”视频监控的要求,修改稿予以补充;参照生态环境部即将印发的《汽车排放检验规范》中对视频监控的要求,补充了“视频应保证连续,不得随意中断,覆盖设备启动、设备自检、设备自动校正、检测和待检测、关机等全部过程。禁止以任何形式遮挡或关闭视频监控装置”的相关内容,同时也满足该部分标题“完善全过程视频监控”的要求。
二是调整了省、市对三类柴油车核查比例。在“二、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责任(三)加大非现场执法检查力度”部分,调整了省、市对三类柴油车核查比例。
修改理由:调整三类柴油车核查比例,满足生态环境保护部《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重点区域年度核查率在80%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比例的要求。对定州、辛集、雄安新区的核查率不再单列,均涵盖在“各市生态环境部门”之中。
三是严格规范了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的检验机构范围。在“四、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部分,对原有采取暂停网络连接措施的检验机构范围进行了调整和规范。
修改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中规定“对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检验机构,环保部门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为严格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厘清监管事权,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和“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的相关要求,修改稿中将不属于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不再列入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范围。
四是补充了“双随机、一公开”内容。在“五、加强日常监管问效(一)强化属地监管”部分补充了“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内容。
修改依据: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中“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