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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解读
发布机构 机动车污染防治处 索引号 0218077J/2021-01148
主题分类 机动车污染防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2-13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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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解读

发布日期:2021-12-13 15:11 信息来源:机动车污染防治处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关于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解读

 一、背景

为深入贯彻执行《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环境管理工作,提高环境监督管理水平,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主体责任,2020年5月7日,我厅起草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规范〔2020〕1号在一年多的执法监管实践中发现,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规范〔2020〕1号中部分内容与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六稳”“六保”要求还不尽协调,我省部分地市生态环境部门也提出了修改完善建议。

创新监管模式,打开“监督”视角,进一步把信息化、数字化技术手段应用于检验机构的监管实践,发挥“非现场”执法效能,增加现场检查的“靶向性”,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8)的有关要求重点围绕改革监管方式、加大非现场执法检查力度、完善查处形式等方面内容对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规范〔2020〕1号进行了部分修改,形成了《关于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规范〔20215

二、修改过程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经讨论会商,形成了关于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2021年9月28日,以书面形式征求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和各市生态环境局意见门户网站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通过内部程序征求了厅机关各处室、各单位意见截止到2021年10月31日,共收反馈意见27条,采纳和部分采纳9不采纳3、无修改意见15条,所提意见均已吸收或沟通一致。

修改内容

对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规范〔2020〕1号,总体框架没有发生变化,全文共修改、调整了5方面内容。具体如下

一是完善了排放检验全过程视频监控要求一、压实检验机构主体责任()指导落实排放检验全过程监控2.”中增加“重型燃气车”和“视频应保证连续,不得随意中断,覆盖设备启动、设备自检、设备自动校正、检测和待检测、关机等全部过程。禁止以任何形式遮挡或关闭视频监控装置”的表述。

修改依据:文件中缺失对重型燃气车”视频监控的要求,修改稿予以补充;参照生态环境部即将印发的《汽车排放检验规范》中对视频监控的要求,补充了视频应保证连续,不得随意中断,覆盖设备启动、设备自检、设备自动校正、检测和待检测、关机等全部过程。禁止以任何形式遮挡或关闭视频监控装置”的相关内容,同时也满足该部分标题“完善全过程视频监控”的要求

二是调整了省、市对三类柴油车核查比例。二、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责任)加大非现场执法检查力度”部分,调整了省、市对三类柴油车核查比例。

修改理由:调整三类柴油车核查比例,满足生态环境保护部《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重点区域年度核查率在80%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比例的要求。对定州、辛集、雄安新区的核查率不再单列,均涵盖在“各市生态环境部门”之中。

严格规范了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的检验机构范围。四、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部分,对原有采取暂停网络连接措施的检验机构范围进行了调整和规范。

修改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中规定对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检验机构,环保部门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为严格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厘清监管事权,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和“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的相关要求,修改稿中将不属于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不再列入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范围。

四是补充了“双随机、一公开”内容。五、加强日常监管问效(一)强化属地监管部分补充了“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内容。

    修改依据: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中“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要求。

五是优化调整了有关工作流程和文字表述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的表述修改为“雄安新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将“省机动车排污监控信息中心”修改为“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在“二、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责任(一)全面履行监管职责”部分增加了“实现对检验机构的年度监管全覆盖”的表述;二、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责任(二)加强现场检查”部分增加了“结合远程巡查结果”的表述;在“三、严格规范联网程序(首次联网”中增加“省、市、检验机构间联网测试”的表述,在“(二)变更信息”中采取了便民措施,简化了变更程序删除了四、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二)严格恢复联网审核”部分中“省级平台同步暂停其联网”和恢复联网需报省厅同意”的表述;五、加强日常监管问效(三)严格监管责任”部分补充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加强业务学习,增强履职能力,不断提升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水平”的内容等。

 

 冀环规范[2021]5号--关于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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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解读

 一、背景

为深入贯彻执行《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环境管理工作,提高环境监督管理水平,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主体责任,2020年5月7日,我厅起草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规范〔2020〕1号在一年多的执法监管实践中发现,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规范〔2020〕1号中部分内容与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六稳”“六保”要求还不尽协调,我省部分地市生态环境部门也提出了修改完善建议。

创新监管模式,打开“监督”视角,进一步把信息化、数字化技术手段应用于检验机构的监管实践,发挥“非现场”执法效能,增加现场检查的“靶向性”,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8)的有关要求重点围绕改革监管方式、加大非现场执法检查力度、完善查处形式等方面内容对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规范〔2020〕1号进行了部分修改,形成了《关于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规范〔20215

二、修改过程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经讨论会商,形成了关于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2021年9月28日,以书面形式征求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和各市生态环境局意见门户网站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通过内部程序征求了厅机关各处室、各单位意见截止到2021年10月31日,共收反馈意见27条,采纳和部分采纳9不采纳3、无修改意见15条,所提意见均已吸收或沟通一致。

修改内容

对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规范〔2020〕1号,总体框架没有发生变化,全文共修改、调整了5方面内容。具体如下

一是完善了排放检验全过程视频监控要求一、压实检验机构主体责任()指导落实排放检验全过程监控2.”中增加“重型燃气车”和“视频应保证连续,不得随意中断,覆盖设备启动、设备自检、设备自动校正、检测和待检测、关机等全部过程。禁止以任何形式遮挡或关闭视频监控装置”的表述。

修改依据:文件中缺失对重型燃气车”视频监控的要求,修改稿予以补充;参照生态环境部即将印发的《汽车排放检验规范》中对视频监控的要求,补充了视频应保证连续,不得随意中断,覆盖设备启动、设备自检、设备自动校正、检测和待检测、关机等全部过程。禁止以任何形式遮挡或关闭视频监控装置”的相关内容,同时也满足该部分标题“完善全过程视频监控”的要求

二是调整了省、市对三类柴油车核查比例。二、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责任)加大非现场执法检查力度”部分,调整了省、市对三类柴油车核查比例。

修改理由:调整三类柴油车核查比例,满足生态环境保护部《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重点区域年度核查率在80%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比例的要求。对定州、辛集、雄安新区的核查率不再单列,均涵盖在“各市生态环境部门”之中。

严格规范了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的检验机构范围。四、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部分,对原有采取暂停网络连接措施的检验机构范围进行了调整和规范。

修改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中规定对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检验机构,环保部门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为严格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厘清监管事权,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和“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的相关要求,修改稿中将不属于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不再列入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范围。

四是补充了“双随机、一公开”内容。五、加强日常监管问效(一)强化属地监管部分补充了“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内容。

    修改依据: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中“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要求。

五是优化调整了有关工作流程和文字表述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的表述修改为“雄安新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将“省机动车排污监控信息中心”修改为“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在“二、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责任(一)全面履行监管职责”部分增加了“实现对检验机构的年度监管全覆盖”的表述;二、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责任(二)加强现场检查”部分增加了“结合远程巡查结果”的表述;在“三、严格规范联网程序(首次联网”中增加“省、市、检验机构间联网测试”的表述,在“(二)变更信息”中采取了便民措施,简化了变更程序删除了四、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二)严格恢复联网审核”部分中“省级平台同步暂停其联网”和恢复联网需报省厅同意”的表述;五、加强日常监管问效(三)严格监管责任”部分补充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加强业务学习,增强履职能力,不断提升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水平”的内容等。

 

 冀环规范[2021]5号--关于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