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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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机动车等超排三地联防联控
发布机构 索引号 0218077J/2020-00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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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等超排三地联防联控

发布日期:2020-03-13 15:1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机动车等超排三地联防联控

 

 (河北日报2020年1月20日)近日,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设‘区域协同’章节,专门就京津冀联防联控机动车污染作出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周英介绍,条例明确京津冀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检验数据共享机制、新车抽检抽查协同机制、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等,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重污染天气应对、科研合作等方式开展联合防治。

 建京津冀排放超标车辆信息平台

 条例规定,河北与北京市、天津市共同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数据共享机制,将执行标准、排放监测、违法情况等信息共享,推动建立京津冀排放超标车辆信息平台,实现对排放超标车辆的协同监管。

 进一步加强源头管控,条例明确,我省与北京市、天津市探索建立新车抽检抽查协同机制,可以协同对新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针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在法规上的“零监管”现状,条例规定,我省与北京市、天津市共同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和使用统一登记管理系统,按照相关要求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管理。

 重型车辆需安装远程排放管理终端

 条例提出,在本省生产、销售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而对于在用重型柴油车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对于擅自干扰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功能或者删除、修改相关数据的,则处每辆车五千元罚款。

 同时,条例还鼓励对具备治理条件的重型柴油车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并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

 维修后仍不符合排放标准将强制报废

 条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监督抽测不合格的,当场向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出具维修复检催告单。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收到维修复检催告单十个工作日内,应当自行选择有资质的维修单位维修,直至复检合格。

根据条例,在用机动车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

 排放超标车辆超百分之十最高罚5万元

 条例规定,重点用车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重型柴油车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环保达标保障体系,确保本单位车辆符合相关排放标准。

 根据条例,在一个自然年内,对重点用车单位,本单位注册车辆二十辆以上的,经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数量超过注册车辆百分之十,或者本单位注册的同一辆车因不符合排放标准受到罚款处罚五次以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检验机构造假严重者将被取消资格

 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机动车维修单位未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网的,或者未报送车辆排放维修治理信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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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污染防治

 

机动车等超排三地联防联控

 

 (河北日报2020年1月20日)近日,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设‘区域协同’章节,专门就京津冀联防联控机动车污染作出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周英介绍,条例明确京津冀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检验数据共享机制、新车抽检抽查协同机制、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等,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重污染天气应对、科研合作等方式开展联合防治。

 建京津冀排放超标车辆信息平台

 条例规定,河北与北京市、天津市共同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数据共享机制,将执行标准、排放监测、违法情况等信息共享,推动建立京津冀排放超标车辆信息平台,实现对排放超标车辆的协同监管。

 进一步加强源头管控,条例明确,我省与北京市、天津市探索建立新车抽检抽查协同机制,可以协同对新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针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在法规上的“零监管”现状,条例规定,我省与北京市、天津市共同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和使用统一登记管理系统,按照相关要求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管理。

 重型车辆需安装远程排放管理终端

 条例提出,在本省生产、销售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而对于在用重型柴油车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对于擅自干扰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功能或者删除、修改相关数据的,则处每辆车五千元罚款。

 同时,条例还鼓励对具备治理条件的重型柴油车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并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

 维修后仍不符合排放标准将强制报废

 条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监督抽测不合格的,当场向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出具维修复检催告单。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收到维修复检催告单十个工作日内,应当自行选择有资质的维修单位维修,直至复检合格。

根据条例,在用机动车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

 排放超标车辆超百分之十最高罚5万元

 条例规定,重点用车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重型柴油车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环保达标保障体系,确保本单位车辆符合相关排放标准。

 根据条例,在一个自然年内,对重点用车单位,本单位注册车辆二十辆以上的,经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数量超过注册车辆百分之十,或者本单位注册的同一辆车因不符合排放标准受到罚款处罚五次以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检验机构造假严重者将被取消资格

 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机动车维修单位未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网的,或者未报送车辆排放维修治理信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