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进一步健全高风险放射源辐射安全监管责任制的通知 | ||
发布机构 | 索引号 | 0218077J/2017-02457 | |
主题分类 | 辐射安全管理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主题词 | ||
效力状态 |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高风险放射源的监督管理,推动辐射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精细化、制度化,各市环保局按省环保厅2016年11月印发的《关于加强高风险放射源监督管理落实辐射安全执法责任制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6〕424号)要求,对辖区高风险放射源明确了监管责任人和责任领导。为进一步健全职责,明确任务、强化措施,现就下一步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高风险放射源监管责任人员职责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要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县(市、区)环保局严格落实高风险放射源的现场辐射安全监管责任,规范高风险放射源的现场执法工作。
(一)责任分管领导要组织制定辖区高风险放射源辐射工作单位的年度辐射安全执法计划,定期研究高风险放射源的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组织指导完成对责任单位的执法检查工作,协调解决执法检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24号)要求,健全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相适应的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队伍;高风险放射源执法责任人、责任领导应具备行政执法资格证,做到持证执法,确保辐射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做好高风险放射源辐射工作单位的执法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辐射安全许可情况
(1)辐射工作单位所从事活动的种类和范围与《辐射安全许可证》一致性;
(2)《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以及辐射工作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变更情况;
(3)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须重新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情况;
(4)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辐射安全操作程序、培训制度、放射性同位素安全保卫制度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与其辐射工作内容相适应的情况。
(5)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
2、辐射安全管理机构、人员
(1)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专兼职管理人员与法规要求的相符性;
(2)辐射工作人员(包括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参加与其从事活动等级相适应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从事辐射工作活动。
3、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措)施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辐射工作场所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场所入口处应当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2)查阅辐射环境监测结果,核实辐射工作场所辐射屏蔽防护措施的有效性;
(3)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要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对放射源还应当根据其潜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应的多层防护和安全措施,并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定期进行盘存,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放射性同位素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要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4)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包括在我省进行放射源异地作业)的,须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使用放射源移动探伤作业的,须采取对放射源进行跟踪监测等防止放射源的安全措施;
(5)废旧放射源要及时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4、辐射安全档案管理
(1)建立完善的辐射安全管理档案资料,主要包括:制度文件、环评资料、《辐射安全许可证》资料、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备案、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台账、检查和监测记录、个人剂量档案、培训档案、辐射应急资料等。
(2)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帐,记载放射性同位素的核素名称、出厂时间和活度、标号、编码、来源和去向;射线装置的名称、型号、射线种类、类别、用途、来源和去向等事项。
(3)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须本单位的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设立专人负责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个人剂量档案应当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岗位、剂量监测结果等材料。个人剂量档案应当保存至辐射工作人员年满七十五周岁,或者停止辐射工作三十年。
(4)辐射安全现场检查责任人员要细化现场执法的痕迹管理,认真填写《辐射安全执法现场检查记录表》,建立辖区高风险放射源执法检查动态管理档案。
二、定期分析调度存在问题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要定期组织相关人员专题研究本辖区高风险放射源的辐射安全监管工作,按照“高风险放射源执法责任制”、“停产半停产企业巡查制度”、“监督检查月报制度”等三项制度的要求,及时上报《辐射安全检查月报表》,并结合高风险放射源单位的变化情况,调整责任监管人及责任领导,在人员变动30日内报省环保厅辐射处备案。
三、建立Ⅳ、Ⅴ类放射源辐射安全执法责任制
为全面落实放射源的监管责任,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要建立Ⅳ、Ⅴ类放射源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安全执法责任监管制度,强化辖区内放射源环境安全监管责任,辖区每枚Ⅳ、Ⅴ类放射源辐射工作单位要设立责任监管人员并明确责任领导,做到每枚放射源有人监管。
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于3月31日前,将辖区内Ⅳ、Ⅴ类放射源辐射工作单位监管的责任监管人员和责任领导名单,报省环保厅辐射处备案。
省环境保护厅将对全省落实放射源辐射工作单位责任监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联系人:省环境保护厅辐射处 李洁
联系电话:0311-87908513
电子邮箱:fushechu@126.com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 2 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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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健全高风险放射源辐射安全监管责任制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7-03-16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高风险放射源的监督管理,推动辐射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精细化、制度化,各市环保局按省环保厅2016年11月印发的《关于加强高风险放射源监督管理落实辐射安全执法责任制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6〕424号)要求,对辖区高风险放射源明确了监管责任人和责任领导。为进一步健全职责,明确任务、强化措施,现就下一步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高风险放射源监管责任人员职责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要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县(市、区)环保局严格落实高风险放射源的现场辐射安全监管责任,规范高风险放射源的现场执法工作。
(一)责任分管领导要组织制定辖区高风险放射源辐射工作单位的年度辐射安全执法计划,定期研究高风险放射源的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组织指导完成对责任单位的执法检查工作,协调解决执法检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24号)要求,健全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相适应的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队伍;高风险放射源执法责任人、责任领导应具备行政执法资格证,做到持证执法,确保辐射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做好高风险放射源辐射工作单位的执法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辐射安全许可情况
(1)辐射工作单位所从事活动的种类和范围与《辐射安全许可证》一致性;
(2)《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以及辐射工作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变更情况;
(3)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须重新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情况;
(4)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辐射安全操作程序、培训制度、放射性同位素安全保卫制度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与其辐射工作内容相适应的情况。
(5)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
2、辐射安全管理机构、人员
(1)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专兼职管理人员与法规要求的相符性;
(2)辐射工作人员(包括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参加与其从事活动等级相适应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从事辐射工作活动。
3、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措)施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辐射工作场所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场所入口处应当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2)查阅辐射环境监测结果,核实辐射工作场所辐射屏蔽防护措施的有效性;
(3)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要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对放射源还应当根据其潜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应的多层防护和安全措施,并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定期进行盘存,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放射性同位素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要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4)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包括在我省进行放射源异地作业)的,须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使用放射源移动探伤作业的,须采取对放射源进行跟踪监测等防止放射源的安全措施;
(5)废旧放射源要及时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4、辐射安全档案管理
(1)建立完善的辐射安全管理档案资料,主要包括:制度文件、环评资料、《辐射安全许可证》资料、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备案、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台账、检查和监测记录、个人剂量档案、培训档案、辐射应急资料等。
(2)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帐,记载放射性同位素的核素名称、出厂时间和活度、标号、编码、来源和去向;射线装置的名称、型号、射线种类、类别、用途、来源和去向等事项。
(3)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须本单位的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设立专人负责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个人剂量档案应当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岗位、剂量监测结果等材料。个人剂量档案应当保存至辐射工作人员年满七十五周岁,或者停止辐射工作三十年。
(4)辐射安全现场检查责任人员要细化现场执法的痕迹管理,认真填写《辐射安全执法现场检查记录表》,建立辖区高风险放射源执法检查动态管理档案。
二、定期分析调度存在问题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要定期组织相关人员专题研究本辖区高风险放射源的辐射安全监管工作,按照“高风险放射源执法责任制”、“停产半停产企业巡查制度”、“监督检查月报制度”等三项制度的要求,及时上报《辐射安全检查月报表》,并结合高风险放射源单位的变化情况,调整责任监管人及责任领导,在人员变动30日内报省环保厅辐射处备案。
三、建立Ⅳ、Ⅴ类放射源辐射安全执法责任制
为全面落实放射源的监管责任,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要建立Ⅳ、Ⅴ类放射源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安全执法责任监管制度,强化辖区内放射源环境安全监管责任,辖区每枚Ⅳ、Ⅴ类放射源辐射工作单位要设立责任监管人员并明确责任领导,做到每枚放射源有人监管。
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于3月31日前,将辖区内Ⅳ、Ⅴ类放射源辐射工作单位监管的责任监管人员和责任领导名单,报省环保厅辐射处备案。
省环境保护厅将对全省落实放射源辐射工作单位责任监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联系人:省环境保护厅辐射处 李洁
联系电话:0311-87908513
电子邮箱:fushechu@126.com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 2 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