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环办字函〔2015〕40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 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以及切实落实辐射工作单位的主体责任,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现就搞好我省2015年度辐射工作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通知辖区内各辐射工作单位,做好2015年度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和评估报告编制工作。其中,省环保厅发放《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年度评估报告,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于2016年1月31日前,统一报省环保厅辐射处。 二、辐射工作单位年度评估报告内容包括: (一)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情况; (二)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 (三)辐射工作人员变动及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情况; (四)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或者送贮情况以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台账; (五)场所辐射环境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及监测数据; (六)辐射事故及应急响应情况; (七)核技术利用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和退役情况; (八)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情况; (九)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落实情况。 三、对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评估的辐射工作单位,请各设区市环保局,定州、辛集市环保局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限期进行评估;逾期不评估的,依法予以处罚。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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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管理
关于搞好2015年度辐射工作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评估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5-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