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向公安、卫生主管部门通报《辐射安全许可证》情况的通知 | ||
发布机构 | 索引号 | 0218077J/2015-01576 | |
主题分类 | 辐射安全管理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主题词 | ||
效力状态 |
冀环办字函〔2015〕325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定州、辛集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六条第三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现就辖区内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情况向公安、卫生主管部门通报通知如下:
设区市环保局,定州、辛集市环保局于2015年10月31日前,将辖区内的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情况以及《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活动种类和范围一并向同级公安、卫生主管部门通报。请各设区市环保局通知县(市)、区环保局将辖区内的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持证情况向同级公安、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今后每年3月31日前,各级环保部门需将辖区内的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情况和放射源增加、减少数量通报同级公安和卫生主管部门。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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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公安、卫生主管部门通报《辐射安全许可证》情况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5-10-16
冀环办字函〔2015〕325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定州、辛集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六条第三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现就辖区内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情况向公安、卫生主管部门通报通知如下:
设区市环保局,定州、辛集市环保局于2015年10月31日前,将辖区内的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情况以及《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活动种类和范围一并向同级公安、卫生主管部门通报。请各设区市环保局通知县(市)、区环保局将辖区内的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持证情况向同级公安、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今后每年3月31日前,各级环保部门需将辖区内的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情况和放射源增加、减少数量通报同级公安和卫生主管部门。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