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环境监察信息
第三期(总第3期)
河北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2017年5月5日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跨区域设立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有关事宜的通知
4月27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跨区域设立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对在省环境保护厅内跨区域设立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机构设置、主要职责、监察方式以及相关要求进行了明确,标志着我省环境监察专员制度正式建立。
《通知》明确,省委、省政府授权省环境保护厅对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察。跨区域设立6个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驻市开展环境监察工作。采取日常监察与定期督察、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监察坚持问题导向,以督政为主、查企为辅,依据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通过走访调研、受理举报、明察暗访等方式,监督工作部署,监控推进进程,监察责任落实。对监察发现的问题,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移交移送、追责问责等措施,层层传导压力,确保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到位。同时,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安排部署,积极配合开展环境保护定期督察巡视和专项督查,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推进各地加快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通知》进一步明确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主要职责。一是负责派驻地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监察工作;二是列席派驻地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相关会议,负责派驻地市县党委、政府及其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部门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日常监察工作;三是检查被监察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人民政府关于环境环境保护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向被监察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四是经批准对派驻地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监察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约谈;五是负责派驻地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监察计划总结、信息统计等相关工作;六是配合省环境保护督察组开展定期督察,并对督察结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七是承担省环境监察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通知》要求,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应与派驻地党委、政府加强沟通,强化协作。要认真履行职责,对监察发现的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要及时报送省环境保护厅,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监督 整改落实;对重大失职失责、违法违规问题,省环境保护厅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对环境监察人员不认真履行监察职责,对所驻地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严重失察、迟报瞒报等失职渎职行为的,严肃追责。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对对其监察范围内的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改变、不取代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及管理职权。
报: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厅领导,厅总工、
核总工。
发:省环保厅各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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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督察
河北环境监察信息(第三期) 来源: 时间:2017-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