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环管〔1994〕140号)、我国已批准加入的《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附件三名单的调整,以及国家税则税目海关商品编号调整情况,现修订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4年)。凡进口或出口上述目录中有毒化学品的,应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原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2011年第91号公告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海关总署
2013年12月30日
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海关总署领导(鲁、孙、邹)、办公厅、政法司、关税司、监管司。